荆建设规[2010]2号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荆州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委属各有关单位,城区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荆州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荆州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管理规定(章)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业通知荆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8月31日印发校对:徐燕霞打字:陈瑶共印5份荆州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管理规定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现场检测是指检测机构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实体检测的活动。第二条荆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县两级质监站实施。第三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门窗;(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十三)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十四)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五)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和现场抽测项目。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取样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同时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第六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按规定可不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员和见证员应持证上岗,未经市住建委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见证取样的相关工作。市外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到我市从事工程建设的,其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须持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见证取样和送样见证人告知书见附件1)。更换见证人员时,应重新告知。第八条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检验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试验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应负监理责任。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现场检测应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到场的情况下进行。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一)见证人员未取得岗位资格的;(二)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三)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五)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24小时。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当日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第十五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有见证试验”专用章;现场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结构抽测”专用章,由施工单位汇总后纳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第十六条因见证取样和送检增加的检测试验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增加的监理人工费用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中予以调整。第十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送检行为和现场检测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按照动态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处理,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见证取样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二)未按有关规定接收检测样品;(三)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四)未按规定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五)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六)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测;(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附件:1.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2.见证记录附件1: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质量监督站:检测机构:我单位决定,由同志担任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有关的印章和签字如下,请查收备案。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见证人签字建设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监理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施工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附件2:见证记录编号:工程名称:取样部位:样品名称:取样数量:取样地点:取样日期:见证记录: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试验人员签字:见证人员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