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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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四川省XX地方税务局一、概述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按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负。按税收属性分类,耕地占用税是一种行为税,即对占用行为的征税。开征目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二、相关背景耕地占用税的开征始于1987年4月1日。为了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管理,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511号令,对原耕地占用税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四、现行主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2007年12月1日公布,2008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2008年2月26日公布并生效)《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2008]27号(2008年8月14日公布并生效,计征时间2008年1月1日)五、纳税主体《暂行条例》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六、如何确定纳税人《实施细则》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例题某县2013年按批次申请用地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其他农用地200亩。因该批次用地尚未确定具体用地人,因此,由县国土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如果批复后,此时纳税人是谁?没有具体的建设用地人???七、现行农用地审批程序农用地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批权上收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用地即圈内用地,主要是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必须先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方可统筹安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即圈外用地,主要是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用地;以项目为单位上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八、部分纳税人的确定川地税函[2005]381号:各级政府成立的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各类土地开发公司主要职能是代政府征用、收购、储备土地,在审批文件中未明确建设用地人,申请用地的土地储备中心、各类土地开发公司为纳税人。国税函[2008]1047号: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提出申请的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九、征税对象I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1、建房(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或非农建设;2、占用耕地;两种界定类型:1、占用耕地建房(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需要征税,包括建设农用房、牲畜饲养场以及不可恢复为耕地的鱼塘等(国税函[1999]466号: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论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征税范围)。2、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改变了土地性质),不论是否建房,均应征税;九、征税对象II《实施细则》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没有规定园地这个地类。但考虑到园地在地类上近似于耕地,并且在农业生产中耕地和园地易于互相转换,因此,在细则中,将其视同占耕地收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税。《实施细则》第二条: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税十、耕地的概念I《土地法》第四条:国家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税法方面:1、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2、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实施细则视同耕地征税)。3、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条例规定比照耕地征税)。十、耕地的概念II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例题某养殖企业占用3亩园地建设猪舍,对其占用行为征不征收耕占税?某养殖企业占用3亩林地建设猪舍,对其占用行为征不征收耕占税?十一、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一次性征收。(在实际征管中,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批准面积和实际占地面积孰大的原则确定,即:实际占地面积大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面积计税;实际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十二、税率I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以县(市、区)为单位,税额依次为: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10~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8~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6~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5~25元/㎡十二、税率II《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绵阳市的平均税率为27元/㎡按照绵府函〔2009〕63号和安府函〔2009〕39号文的规定,安县目前执行三档税率:花荄、黄土、界牌:30元/㎡桑枣、秀水、塔水、河清、雎水:26元/㎡其他10个乡镇22元/㎡十二、税率III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适用税额的50%;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十三、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省级)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十四、税收优惠-免税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注意:公安、检察、法院的设施以及军工企业的设施不在免税之内十四、税收优惠-免税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税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注:财税[2012]22号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市、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十四、税收优惠-免税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税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注: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十四、税收优惠-减税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2元/㎡的税额征税。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不减税。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不减税。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维修及候机楼、停车场)、生活区、绿化区等占用耕地的,不减税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例题某市修建铁路线路征用耕地20万㎡。其中修建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占用耕地为15万㎡,修建铁路系统服务维修站、仓库、职工宿舍等用地5万㎡。该铁路线路所在地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为27元/㎡。应征收多少耕地占用税?十四、税收优惠-减税2、农村居民宅基地减半征收: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发〔2008〕21号)十四、税收优惠-减税3、特殊农村居民宅基地减免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其中,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的认定标准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十五、减免税补征1、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2、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十六、减免申报管理I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目前我省执行的是有明确建设用地人且由省级以上政府批地的(圈外部分),在省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只有用地指标,无具体用地人的(圈内部分),在市、县级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十六、减免申报管理II逐级备案制度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占用耕地100亩(含1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减免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减免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案。十七、临时占地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临时占用耕地: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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