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粤外艺职院[2007]71号2007年5月10日颁发)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国家以及上级财政部门的财经制度和规定,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和细化财务管理,完善我院财务预算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的变化,现对2003年制订的《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以促进我院在新形势下的建设和发展。第一章经费管理与审批权限第一条经费类别为了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积极性,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学院经费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具体经费类别有部门包干预算经费、部门职能分管专项费用、部门创收经费、上级财政专项拨款经费、基建经费及其他经费等。第二条部门包干预算经费及审批权限(一)部门包干经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模式。部门经费支出审核签署的第一经济责任人为各部门负责人(各系、处、室、工会、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的行政正职,简称部门负责人,下同),其对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签批负第一审核领导人责任。遇部门行政正职空缺,则由主持部门全面工作的副职履行相关职责与职权。所有经费支出或借款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二)各部门包干经费必须“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安排本部门的经费支出。部门支出超预算时,财务处停止该部门的经费支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经费的,须书面报部门主管院领导、财务处加具意见后,呈报院长审批。(三)部门包干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日常经费支出或借款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部门负责人签批,财务处会计人员审核可行列支;日常经费支出或借款1000元以上,由财务处长审核;日常经费支出或借款3000元以上(接待费1000元以上),报院长审批。遇院长省外出差,由分管财务处的副院长代为履行审批职责,但院长须有书面(授权)委托给财务处备案。(四)固定资产购置(办公设备、电子仪器设备等,图书购置除外)1000元以上,要求先呈报院长批准后,方可购置。报销时须附有关批准报告,财务处才能接纳审核其购置支出。(五)劳务费用、专家讲座费用的支出,必须经院长审批;但继续教育短训班的劳务费及财政专项拨款的劳务费,由分管财务处的副院长审批。(六)学院正(副)处级干部到省外出差,由院长审批。(七)使用学院公用经费支出的差旅费,必须经院长批准。第三条部门职能分管专项费用及审批权限根据各部门相关管理职能,以下经费支出作为专项管理,由各分管部门负责。部门分管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未经批准列支的内容,经办部门不能申报列支,财务处也不能接纳审核其支出。(一)宣传费、党政干部培训费由党办负责管理。(二)外事经费、保卫费、中层干部会议费、学院专用公文费等由院办负责管理。凡列入学院支出的食堂接待餐费,由院办统一管理,列支前一律报院长审批。分配给各部门额度内的食堂接待餐费由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三)党风廉政建设费、审计费由纪检监察处负责管理。(四)工资、补贴、奖金、校内津贴、教工培训费、探亲费、老干活动经费、招聘费用等由人2事处负责管理。(五)教研经费、科研纵横向经费、教学实习经费等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六)招生经费、就业指导经费、学生心理辅导经费等以及学生奖、贷、助学金等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学生会、团委活动经费由学生处(团委)负责管理。(七)财务费用由财务处负责管理。(八)工会经费由工会负责管理。(九)学院基建项目的支出(包括大型修缮项目),由后勤处负责管理;办公设备、教学仪器设备等专用设备购置由后勤处负责。(十)修缮费(学院零星维修项目)、水电费、绿化卫生费、车辆维修费、燃料费等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管理。(十一)学院网络通讯费、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购置和维修维护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管理。(十二)图书购置费由图书馆负责管理。(十三)继续教育以及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考点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十四)上级财政专项拨款项目按项目内容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十五)部门职能分管专项费用的审批权限:部门分管专项费用支出2000元以下(含2000元),由部门(项目)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财务处长审批;2000元以上(财政专项拨款项目除外),报院长审批。涉及跨部门会审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如教科研费用等。支出前,如已有明细支出预算呈报院长批准的,报账时附上批准报告(原件),财务处审核后可行列支。常规发放的校内工资津贴、假日补贴等,由分管财务处的副院长审批。属特殊性发放的个别情况由人事处报院长审批。第四条上级财政专项拨款项目的经费管理。(一)财政专项拨款的项目报告必须报财务处备案,同时报上项目负责人名单(经院领导批准)。上级拨入的专项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各列支内容必须遵守财务相关管理规定,财务处应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专项支出的内容,财务人员可以拒付。(二)由职能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管理。2000元以下(含2000元)支出由财务处长审批,2000元以上由分管财务处的副院长审批,5000元以上报院长审批。(三)财政专项拨款项目涉及的劳务费用(课酬)支出,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财务处的副院长审批。(四)年度终了时,各经办部门必须写“财政专项绩效评价”报告,交财务处备案,同时上报广东省财政厅。第五条创收经费(一)各系部创收经费的支出,原则上由各系部负责人管理。创收经费的各项支出必须符合学院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有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财务人员可以拒绝办理支付。(二)创收经费中的劳务费用(课酬)支出,须报院长审批。(三)创收经费中的其他费用列支2000元以下(含2000元),由各系部负责人审批,财务人员审核后列支报账;2000元以上财务处长签批,5000元以上(含5000元)报院长审批。第六条基建经费及其他经费(一)基建项目或维修工程项目的支出,经学院批准纳入预算的项目支出,经财务处长审核,单项预算支出3000元以下(含3000元,工程招标工作的劳务费支出除外),由分管财务处的副院长审批;单项预算支出3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二)其他经费管理(不包括后勤集团承包的费用项目)上述未提及的其他经费支出,可参照部门职能分管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处理。即20003元以下(含2000元)支出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初审,财务处长审批;2000元以上报院长审批。继续教育短期培训班的劳务费用(课酬)支出,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财务处的副院长审批。(三)后勤集团承包的费用项目,如水电费、绿化保洁费、交通费、零星维修费等以成本核算的方式进行管理,这些项目的支出在3000元以内由后勤集团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须经财务处长审核,5000元以上须报院长审批。后勤集团日常办公费用的支出审批,参照本制度第二条“部门包干预算经费”的方式管理。后勤集团用自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3000元以内事前报财务处备案后,由后勤集团负责人审批,3000元--5000元的资产购置由后勤集团组织人员论证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须报院长审批。第二章预借公款与报账审核管理第七条预借经费(公款)的管理(一)借款手续1.凡预借公款者,需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借款单或请购单。2.借款单(或请购单)上的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清楚,其中用途内容应与报销支出内容相符,金额的大、小写应相符,不得涂改;填写用款人的姓名或用款部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领导审批后方为有效。3.凡借支出差旅费(含开会、调查研究、考察学习等),应填写出差地点、出差人员名单及职务、出差的起止时间。4.凡借购置设备、物品等款的,应写明设备、物品名称,属于政府采购的,须事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借款。5.凡去外地采购物资的,必须事前编报采购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经主管院长批准。采购经费由财务处从银行汇划,不准携带现金或挪用差旅费在外采购。6.凡购买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应经有关专家鉴定、部门评估后,报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借款。7.凡我院各部门以学院名义在外单位签订定货、加工合同或购物协议书,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除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外,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会审,报主管院长同意,加盖学院公章方为有效,否则学院不承担履行合同义务,其后果由当事人负责。(二)借款审核1.非本院正式教职工不得借款。2.预借公款一律用于公务、业务开支(教职工个人住院医疗费的开支除外),公款不能用于私人借支。3.借款须一借一清,前借未清,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新的借款。4.凡用公款办事及采购设备物资,金额在l000元以上的,原则上要使用转账支票(差旅费、零星采购除外),确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处处长同意后才能支取现金。5.教职工借款凭证,由会计附在记账凭证上,报销或交回借款时,由财务另开凭证,原借款凭证不退回。第八条报账审核的管理(一)凡预借公款办理公务的,须按如下规定办理报账手续1.在市区内采购设备物资的,借款后15日内办理报账手续。2.到市区外采购设备物资的,采购人员回校后15日内(以差旅发票日期为准)办理报账手续。43.属订购设备物资的,应于收到货物和发票账单后15日内办理报账手续。4.属旅差费用的,出差人员回校后15日内办理报账手续。5.寒暑假期间办理完毕的事项,应于新学期开学后15日内办理报账手续。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无故占用公款。凡借用公款并收到催款通知书后,不按上述规定且逾期二个月不办理结算报账手续的,由财务处从其工资或酬金中扣还借款。(二)原始凭证的审核报账人应凭发票、单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有关的发票、单据必须是正规合法,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从校内校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不论是发票还是收据,不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规定,一律不予报销。原始凭证应有两章,即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和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交通费以交通运输部门开具的正式票据为准)。2.凡跨年度时间超过一年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3.原始发票(凭证)背后要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部门负责人签名。4.原始凭证应有用款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及大小写金额,而且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原始凭证应有开具日期及收款人签章。5.原始凭证的填制内容一律不得涂改。会计人员对不真实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拒绝受理;对不准确的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其更正、补充。(三)物资采购的审核及验收1.凡购属政府统一采购的商品,应按规定由购买部门到有关主管单位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采购。2.凡购买贵重仪器、设备,总额1万元以上的,应事先向学院申请,经部门主管院领导加具意见、院长批准后,再由财务处安排资金购买。3.凡购买的固定资产,报账之前,先送有关部门登记(教学、行政设备由设备科登记,图书资料由图书馆登记)并填制固定资产增值单(一式四联),再凭填制的资产报增单(报账联)连同购物发票到财务处报账。4.凡购买材料(实验材料、维修材料等)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教学参考资料或相关办公用品,如存放到后勤部门的仓库,报账前应填制物资存放单位的材料入库单(一式三份),然后凭入库单(报账联)连同采购发票到财务处报账,入库单应有负责保管物资的保管员或验收员签字。5.对于某些实验用品及教学科研用品,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白条单(原则上金额在l00元以内)除部门负责人、经手人、验收人签字以外,应说明理由、用途,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报销。(四)教职工公务出差的差旅费,应填制由财务处统一印制的报账凭证,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院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审核报销。(五)凡购图书、资料、教材等一次性支出在200元以上的,需附购书清单,验收人必须是图书资料管理员。(六)凡以领款单报销的,如教师兼课、超工作量酬金、评审费、加班费、劳务费、困难补助、奖学金等,领款单位应加盖公章,并有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名,签收栏应由收款本人签名。原则上不予代签代领,不得虚报冒领。(七)凡报销差旅费时发现与出差地点不符或无故绕道者,不予报销。参加会议的应持会议通知或证明。(八)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等交通有效票据者,必须由当事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