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审核鉴定申请书申请人赵喜芝。被申请人李金玉。申请鉴定目的:一、请求鉴定在被申请人诉申请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李金玉先后到鹤庆县人民医院和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上呼吸道感染、肺部感染、腰椎间盘膨出是否与狗咬伤存在关联。二、如果被申请人到鹤庆县人民医院和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上呼吸道感染、肺部感染、腰椎间盘膨出与狗咬伤不存在关联,则申请对被申请人治疗狗咬伤的费用进行评估。申请的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诉申请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治疗的关联性和合理性存在疑问,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从关联性上看,被申请人自身多病,经常昏倒并扮演鬼神附体的角色,这在村里人尽皆知,根据病历资料,被申请人的伤情为:1.全身多处狗咬伤;2.急性呼吸道感染;3.肺部感染;腰椎间盘膨出,其中急性呼吸道感染、肺部感染、腰椎间盘膨出可能与狗咬伤无关,与本案无关联,系被申请人自身疾病。二、从合理性上看,被申请人在此案中狗咬伤为小腿、大腿,而且伤口极小,损伤不大,已经经过县医院住院治疗后治愈出院,不需要再到省一级的医院住院治疗。关于这一问题,被申请人已经在2012年10月23日起诉时在诉状中陈述得非常清楚“10月9日原告家人送原告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10月20日好转出院”。但被申请人在从鹤庆县人民医院出院一月后,又于2012年11月20日以发热、咳嗽为由到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12月6日出院后,于2013年1月17日以咳嗽、发热为由再次到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三次治疗的间隔时间都在一月以上,因此,申请人对治疗的合理性存在合理怀疑。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请求鉴定在被申请人诉申请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李金玉先后到鹤庆县人民医院和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上呼吸道感染、肺部感染、腰椎间盘膨出是否与狗咬伤存在关联。如果被申请人到鹤庆县人民医院和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上呼吸道感染、肺部感染、腰椎间盘膨出与狗咬伤不存在关联,则申请对被申请人治疗狗咬伤的费用进行合理评估。为此,申请人特提出鉴定申请,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依法对案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此致鹤庆县人民法院申请人:201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