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档案(2016年度)用人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三聚盛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联系电话:18631056543电子信箱:278907359@qq.com目录1、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2、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为证管理机构成立文件3、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检查表)4、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及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回执(附: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基本情况)6、职业病防治经费7、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8、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9、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记录10、警示标识与职业病危害告知(告知内容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凭证)11、工作场所警示标识一览表12、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3、职业卫生监管意见和落实情况资料(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奖励等资料)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各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制定本计划和实施方案。一、职业病防治计划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力戒形式主义。(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3)责任制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罚挂钩)。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注:视企业具体人员情况而定。(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3、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4、单位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5、职业病报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急性职业病报告。a、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坐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b、凡有死亡或者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部门。(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a、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b、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c、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行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治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6、检查计划职业病防范检查分内部检查和外部检查。内部检查生产场所生产性粉尘引起的尘肺;生产性有害物质引起的中毒;生产性噪声引起的听觉下降;高温作业引起的免疫下降。外部检查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前、定期、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在就业前的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宜从事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业禁忌征兆者,不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定期健康检查便于早期发现病人,及时处理,防止职业危害的发展,为制定预防对策提供依据。7、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工作单位的职业病年度防治经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浓度因素的浓(强)度监测结果与分析,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及评价。劳动者个人健康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职业病的诊断、处理、治疗和疗养,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情况等。8、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要求,定期对涉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9、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注:部分行业并不涉及此内容。10、消除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改进作业方式,改善作业环境,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减少有害物质或能量产生;搞好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防止有害物质的二次污染。11、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年度采购计划,并付诸实施。严把防护用品“采购、检验、发放、使用、维护、报废”管理六个环节。在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或因进行设备检修(如有限空间)而不得不接触高浓(强)度有害物质时,必须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12、注意个人卫生,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注意劳逸结合。13、对女工要给予特殊保护。不安排女工到不适合女性身体条件的岗位;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工作。14、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护知识,制定职业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级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要通过培训,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和法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知识。提高对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重要性的认知,防止职业病的发生。15、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16、生产设备的危害告知。《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告知的内容包括:a、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b、危害后果;c、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d、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e、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f、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18、职业病患者的治疗。职业病确诊后,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按以下原则进行治疗:a、防止危害因素继续侵入人体。b、消除病因。c、增强免疫性治疗。19、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工作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能力受损程度应按照已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进行鉴定,并按劳动保险条例,给以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二、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为了保证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目标顺利实现,最大限度减少和防治职业危害产生,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实现人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单位研究决定成立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领导组:组长:邵军涛副组长:崔永安成员:各相关职能科室班组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具体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各相关职能科室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分解落实。具体措施如下:1、单位采用巡检制度和挂牌巡检制度,尽可能地减少工作岗位的有毒有害物质产生;车间进行安全值日制度,每天对车间进行检查;每月定期对生产车间进行检查,保证车间环境问题早发现,早处理。2、单位在招聘每位员工时,要求应聘者出示一份近期的身体全面检查材料,做到招聘人员,身体健康在先,保证所有招聘来的员工身体适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同时便于对员工身体的跟踪监护。3、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单位为每位涉害岗位职工进行体检,为单位每位涉害员工建立个人监护档案。我们把每位职工的身体状况同职业结合起来,全面、具体的分析每位职工的健康状况,使职业性侵害早发现早治疗,保证每位职工的健康。4、单位在消除职业危害上采取的措施(1)对产生粉尘的生产系统、作业点采用湿式作业、密闭作业、加装了喷淋装置,减少粉尘的外溢。员工配备防尘口罩,防止这些岗位员工尘肺的发生。对车间尽可能安装自动操作装置。(2)每月对工作场所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对重要设备安排大修大检,设备的使用状况专项记载,加强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减少有毒害物质的跑、冒、滴、漏。(3)单位聘请具有监测资质的检测部门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测;并根据报告整治建议对照整改。(4)要购置必要监测设备、培训人员、加强日常作业环境管理。(5)每周进行全项目部卫生大检查,进行清洁生产,给职工提供一个清新、干净的工作环境。5、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单位《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按计划及时采购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加强使用监督,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对不按要求使用防护用品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6、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情况为全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单位对产生职业病的员工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具有工作能力的职工,单位结合职工个人情况,重新安排适合本人的工作。对不具有工作能力的职工,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偿。7、单位为员工24小时提供热水,保证员工饮用水的方便,改善员工的休息条件,为宿舍配备暖气,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能够休息好,合理安排劳动组织,尽量不安排加班,给员工安排规律的生活空间。8、单位给女工的保护。不安排女工到职业禁忌岗位,对于女工一律安排到适合他们身体要求的岗位;对孕期、哺乳期的女工特殊照顾,不让其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险的工作;不安排夜班工作,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充足产假。9、单位要组织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员及其他特殊作业人员参加上级部门举办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