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提高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实现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无缝对接,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资格(技能)培训考证,是指符合国家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或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要求的职业资格(技能)证书考核,按照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对学生的职业技能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包括:一、国家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国家职业资格分类中的职业技能证书。含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等。二、特殊工种资格证书国家规定的各种特殊工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如,电工、制冷、电梯、焊接等)。三、行业岗位证书国家规定的根据行业特点颁布的执业资格证书(如报关员、单证员、施工员、会计从业资格等)。第四条学院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每位学生至少取得一种与所学专业相关或相近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取得毕业资格。第五条学院鼓励学生考取高等级职业技能证书和多种职业技能证书,提高自身的综合职业能力,拓宽就业面,增强就业竞争力。第六条学院成立职业资格(技能)培训考证管理中心,由分管继续教育的学院领导及继续教育学院、评建办、教务处、财务处和各系(部)的领导组成。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与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办公。第七条学院职业资格(技能)培训考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证管理中心”)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部门,基本职能是统筹全院职业资格(技能)培训认证的组织管理工作。学院任何部门或个人,若需组织本院学生参加校外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考证,应先向“考证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考证管理中心”以学院利益及服务学生为宗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部门或个人回复或协调,协调不成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第三章职业资格(技能)培训考证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第八条负责研究和组织协调、落实全院职业资格(技能)培训考证的各项事宜。第九条根据学院的发展需要,统筹和协助系(部)向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行(企)业及国际职(执)业资格证书等管理部门申请设立本院的培训考核点、办理相关申报的手续。第十条负责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的开拓与推广,为学院及面向社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服务。第十一条利用橱窗、电子文档、纸质文档等向各系(部)提供国家各类职业技能(工种)考证的信息、材料和国家、省、市职业资格统一考试时间安排及咨询。第十二条根据学院人才培养评估方案,组织制定“以证代考”制度,与系部共同商定各专业的必考证书项目和选考证书项目。第十三条会同学院评建办、教务处、各系(部)将必考证书项目纳入教学计划,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教材选用等方面同步为学生获得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全面接轨。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后可直接参加鉴定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技能)证书。第十四条汇总各系(部)组织的学生考证报名,向相关职业鉴定管理机构上报学生报名材料、办理和发放准考证;组织考场安排,联系考评员、安排考务员,领取及保管考卷和送交考卷;汇总各系部学生考证情况,建立全院学生职业资格考证档案。第十五条对学生自愿报名参加的选考证书项目,严格按照各类职业资格标准及其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培训,强化实操技能,保证培训和考证质量。第十六条协助财务处做好培训考证的收费工作、协助人事处做好考评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协助学院考证管理中心开拓行业及国际职(执)业资格证项目。第十八条在教学计划中明确各专业对应的必考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专业教学计划外的职业资格选考证书。第十九条制定本系(部)职业资格(技能)考证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本系部所属专业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证项目,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点和相关配套措施,考评员培训等计划,于每年2月15日及7月15日前报“考证管理中心”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实施。由“考证管理中心”上报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相关职业鉴定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条纳入教学计划的职业资格(技能)考证课程在完成教学计划的一个月前,由任课教师向“考证管理中心”提出技能鉴定申请和提交报名资料,由“考证管理中心”统筹安排鉴定考核。第二十一条发动和组织本系(部)学生职业资格考证报名,汇总后报“考证管理中心”;协助学院“考证管理中心”做好鉴定考试的考务工作。第五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学院每学年度提供一定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开支和奖励。第二十三条凡纳入专业教学计划内的技能鉴定考核,在完成教学计划后安排,不再另行组织学生培训,学生只须按规定缴交鉴定考核(办证)费用。对于专业教学计划外的技能培训考核,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并须缴交培训费和考证费。第二十四条行政性技能考试项目收费按照省或市物价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的标准执行;非行政性培训考试项目收费按相关协议合同,报学院审批后,统一标准收费。第二十五条培训及考证费由学院财务处收取,考证费由“考证管理中心”转付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相关考证部门。第二十六条为激励系(部)认真做好学生职业资格(技能)培训考证鉴定工作,学院每年5月份对毕业班各专业的培训考证进行评比考核,评比考核成绩列入系(部)的考核内容。并评选出在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并予以表彰。第二十七条考核分为4个等级:优秀、良好、达标、未达标。凡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组织较好,取得与专业相近或相关的职业资格人数占毕业生人数95%(含)以上的,考核为优秀;达到90—95%,考核为良好;达到80—90%,考核为达标;凡未达上述要求的,考核视为未达标。对考核为达标以上的系(部),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和500元的奖励;对未达标的系(部)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先、评优。第二十八条为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提高考证通过率,在班级考证通过率达80%时,超过部分每生奖励60元给辅导教师。第二十九条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在综合测评及评优评先等方面可给予加分;对取得高级技能证书或多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学院优先推荐就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学院职业资格(技能)培训考证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