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暴露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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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暴露于血液和体液后的紧急处理措施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NS冲洗黏膜。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冲洗后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0.5%聚维碘酮(碘伏)消毒,包扎伤口;被暴露的黏膜反复用NS冲洗干净;立即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后者根据暴露源及伤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对暴露源不明者按阳性病例处理。医务人员HIV职业暴露后的感染危险露于HIV感染血液的针刺伤或割伤的感染危险性平均为0.3%,即99.7%的针刺伤或割伤暴露并不会导致感染。眼、鼻、口暴露于HIV感染血液的危险性平均为0.1%。破损皮肤暴露于HIV感染血液的危险估计<0.1%完整皮肤上的少量血液暴露可能没有任何危险。还没有HIV传播是由于少量血液暴露于完整皮肤(短时间内几滴血暴露于完整皮肤)的病例记载。发生HIV职业暴露后的处理医务人员发生HIV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进行局部处理,并报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的专家须对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并据此对发生HIV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医务人员发生HIV职业暴露后,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HIV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观察和记录HIV感染的早期症状等。HIV职业暴露后预防性用药最好在4h内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基本用药程序为2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d。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d。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HIV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h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h;即使超过24h,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由于HIV属于血源性传播疾病,所以应该参照卫生部关于发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规定(2009年9月1日起实施)相关规定做如下处理:7职业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和随访7.2接触后的应急处理发生血源性病原体意外职业接触后应立即进行局部处理,包括:7.2.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被污染的粘膜。7.2.2如有伤口,应当轻轻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避免挤压伤口局部,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7.2.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用70%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接触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7.5采取接触后预防措施。7.5.3艾滋病病毒尽快采取接触后预防措施,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接触后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但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实施预防性用药。对所有不知是否怀孕的育龄妇女进行妊娠检测。育龄妇女在预防性用药期间,应避免或终止妊娠。预防性用药应:7.5.3.1如果存在用药指征,则应当在接触后尽快开始接触后预防。7.5.3.2接触后72小时内应当考虑对接触者进行重新评估,尤其是获得了新的接触情况或源患者资料时。7.5.3.3在接触者可耐受的前提下,给予4周的接触后预防性用药。7.5.3.4如果证实源患者未感染血源性病原体,则应当立即中断接触后预防性用药。7.6接触后的随访与咨询7.6.1建议接触者在随访期间发生的任何急症都向用人单位请求进行医学评估。7.6.4艾滋病病毒接触7.6.4.1接触后应于六个月内开展艾滋病病毒追踪检测,包括在接触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测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7.6.4.2如果疾病伴随反复出现的急性症状,则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7.6.4.3接触者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随访期间的再次传染。7.6.4.5在接触后72小时内评估接触者的接触后预防水平,并进行至少2周的药品毒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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