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补充1: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补充2:会计规范:①道德规范②单位内部的规范③行业组织的规范④国家的规范补充3:我国的法律体系:①宪法:全国人大制定②法律:——广义:所有由国家制定发布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狭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③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④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和地方政府制定、由国务院各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⑤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以部门文件形式印发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1、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会计法律—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①广义的会计法律: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②狭义的会计法律—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1985-01-21六届九次通过自1985-5-1施行1993-12-29八届五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10-31九届十二次修订自2000-7-1施行2、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制度①会计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②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例: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其他各部门制定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但须报财政部备案)4、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①特殊行业报财政部审核批准②军队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备案(三)会计人员的管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负责人须有职称或3年经验)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1单位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单位负责人职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3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处理程序规范、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定额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三、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以货币为主要计算单位,采用专门方法,通过确认、计量、计算、记录、分类、汇总等程序。(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首要质量要求: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同企业不同时期、不同企业同时期)次级质量要求: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1、会计账簿的设置:①总账②明细账③日记账④其他辅助性账簿: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有关应收、应付账款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备查簿等2、设置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1)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依法使用会计账簿①.经审核的会计凭证才能登账②.登账按记账规则(连续编号、不隔页、跳行等)进行,错误更正处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③.电算化单位也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④.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⑤.禁止账外设账(强化内部管理的管理会计账簿除外)3)单位的会计账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监管(包包账、捆捆账)4)实行手工记账的单位,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采用订本式5)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红色墨水记账的情况:冲销错误记录;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三栏式账户的余额中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中登记负数;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3、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合同或协议除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4、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且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的规定※伪造—无中生有变造—用涂改、挖补等手段篡改事实虚假—以假乱真5、电脑软件及生成的会计资料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按照规定经市(地)以上财政部门评审或确认6、会计期间(会计分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由于有了会计期间,才产生了本期与非本期的区别,才产生了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才使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有了记账的基准。“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为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份。会计期间的起止日期与公历年度和月份的起止日期相同。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期间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三)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事项。(四)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文字记录和会计档案管理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分段称会计期间: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2原因:和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一致,便于宏观经济管理3规定:不仅适用于内资,也适用于外资2、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3、会计记录文字强制使用中文,但可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外国文字6货币的特点: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支付手段7在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帐本位币时,须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且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五)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原始凭证1、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最迟不超一个会计结算期。2、原始凭证的种类:外来的、自制的、统一印制的和认可并自行填制的等3、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的标准为:合法、真实、准确、完整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5、单位公章包括: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6、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7、审核原始凭证要求:一、内容是否齐备二、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由填制单位的公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三、大小写金额相符四、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作废凭证不得撕毁)五、销货退回,须有退货发票和退货验收证明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七、经上级批准的业务,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账目核对(对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会计处理方法(核算):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会计报告方法(六)财务会计报告1、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2、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表、附注),会计报表不包括附注3财务报表的分类:㈠按编报期间:①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三表一注”)②年度财务报告㈡按编报主体:①个别②合并4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①数据真实②内容完整③计算准确④编报及时5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6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应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结账日为最后一天7、提供的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不能见什么人说什么话)9、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七)会计档案管理121988年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规定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13会计档案先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会计档案机构;未设会计档案机构的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继续保管。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或复制原件。14会计档案保管:①永久—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②定期—3、5、10、15、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3年:月、季度财务报告→5年: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2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普通日记账为15年)→其余15年: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21会计档案期满销毁:→会计档案机构提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编销毁清册,由单位负责人批准,两机构共同派人监销→未了的和正在建设的事项,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四、会计监督(一内部和二外部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监督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保证作用的主要表现:①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②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面资产和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③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④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会计账簿,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⑤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客体: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4明确)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②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制约程序应当明确③财产清查的应当明确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5、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4原则)①合法性②适应性③规范性④科学性(二)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外部监督1、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是面向所有单位,是普遍监督⑴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2、财政、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不是面向所有单位3、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