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重点知识归纳(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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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知识点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概念(注意多选、判断)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办理支付结算主体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特征(多选、判断)(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基本原则(多选)(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主要支付工具多选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方式)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非票据方式)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注意多选)(1)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应当规范。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用途),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多选)(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元”后面应加“整(正)”;到“角”的,“角”后面可以不写“整(正)”;到“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正)”。(3)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间不能留有空白。(4)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要掌握。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壹拾,日为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6)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第二节现金管理开户银行使用现金的范围(多选)(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1000元(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在上述列出的8项中,除(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超过限额部分,应当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现金使用限额3~5天≤15天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多选、判断)(1)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2)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3)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国家专控商品的销售单位不得收取现金。(4)现金管理八不准(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钱账分管现金开支审批制度日清月结制度现金清查制度现金保管制度财经法规知识点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分类、管理原则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分类多选按用途分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账户中处于统御地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登记。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按存款人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单、判)(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守法合规原则。(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开立核准制度: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多选、判断)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留存归档。变更(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撤销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多选)(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与变更区分)(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单选)三、各类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单)使用范围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开户要求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程序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2个工作日内)一般存款账户(多)概念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开户要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和:(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财经法规知识点明。开立程序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专用存款账户(多)概念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开户要求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注意】实行核准制,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单)概念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业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业务。使用中应注意问题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各类付款凭证。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及罚则(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单选,分清央行和商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进行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开户银行的管理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存款人的管理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二)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单选)违法单位违法事项处罚金额个人1000元企业变更1000元伪造变造,开立撤销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其他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银行开立违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违规(6条)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的概述种类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财经法规知识点(多选)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注意】考试的时候看清题目问的是当事人,还是基本当事人或非基本当事人,如果是当事人,7个全要选。票据的权利(判断、多选)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票据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票据的义务(多选)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票据的行为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多选票据的签章(多选)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无效。【注意】不是票据无效而是该项票据行为无效票据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多选)票据丧失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多选)【注意】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都不是必须的。(判断)二、支票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种类(单、多、判)现金支票支取现金,可挂失止付,不得背书转让转账支票转账,不能挂失止付,可以背书转让普通支票支取现金与转账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出票(多)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付款在同城范围内,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办理要求(重点)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注意】是“付款时”不是“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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