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课件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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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知识框架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会计监督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节法律责任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例:1,下列属于会计法律制度的是:A,会计法律B,会计行政法规C,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D,地方性会计法规(一)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1.制定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2.现行的会计法律主要指的是《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3.会计法制定时间:1985年1月21日现行的会计法是1999年10月31日修订的,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会计法地位: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会计资料的质量特征即真实性和完整性。会计法的主要内容: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4,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立法宗旨: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主要内容:规范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例:下列属于会计法律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B,《总会计师条列》C,《注册会计师法》D,《企业会计制度》二,会计行政法规---一般指《**条例》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1.制定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或批准发布2.制定依据:《会计法》3.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例:下列法律法规中属于国务院制定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B,《总会计条例》C,《企业会计制度》D,《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办法”、“……准则”、“……制度”、“……规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1.会计部门规章会计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2000年5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规范性文件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等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①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项最基本的职能。②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标准。③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由财政部制定,其他部门或地方没有权利制定。2,会计市场管理会计市场的成员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咨询公司、税务代理公司、代理记账公司、税务代理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所等。会计市场的主体是会计师。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①.我国会计专业人才评价三阶段(1)会计干部技术职称评定(1978—1983年);(2)会计专业职务聘任(1986~1988年);(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992年至今)②培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③表彰先进会计工作者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4,会计监督检查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想过法律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会计行业自律是一个群体概念,是会计职业组织对整个会计职业的会计行为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过程。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88年11月。2,中国会计协会: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挂靠财政部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1,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2,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①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②企业单位选拔任用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③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三节会计核算本节知识结构:一、总体要求(一)会计核算依据(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二、会计凭证三、会计账簿四、财务会计报告五、会计档案六、其他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还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一,总体要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一)会计核算依据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或为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伪造:无中生有,以假充真变造:通过涂改、挖补等手段修改。二,会计凭证1,原始凭证2,记账凭证三,会计账簿1,“依法建账”“法”不仅仅包括《会计法》,还包括《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等。2,账目核对账实核对、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3,种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账簿。4,注意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等。注意:《会计基础》提到的是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四,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五,会计档案注意: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六,其他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记账本位币3,会计处理方法: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四节会计监督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内部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是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监督是对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政府监督是对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强制性和无偿性。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并非审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这是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的基本要求。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内部审计控制的基本要求。(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职权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监督权力是《会计法》和单位负责人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2.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这里所说的财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2.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例: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是()A.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账薄B.各单位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纳税C.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D.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社会任何单位,个人,媒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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