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论文有关保险论文: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通过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缺乏配套的环境污染法律体系、产品设计专业性强且设计难度大、保险企业经营成本高等。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如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借鉴先进经验提高企业投保积极性、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培养高科技人才、完善产品设计以及加强政府参与等。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保险产品0引言自20世纪60年代美国科学家雷切尔·卡逊在她的著作《寂静的春天》一书中明确提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来,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何保护环境逐渐成为各个研究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伴随着环境污染引起的环境责任事故以及环境责任纠纷的频繁出现,针对如何解决环境污染造成的各种损失以及环境责任的界定及承担范围等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在世界各国络绎出现。环境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以责任保险作为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的法律技术手段,是经济制度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法结合的产物。它是指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发生环境污染或破坏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投保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出现,为各国经济发展创立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有效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它既有利于企业的稳定经营,也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1](P46-47)1国内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比分析西方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并随着环境的不断恶化逐步确立,现已趋于较成熟阶段。世界范围内的环境责任保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其中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业走在世界前列,于20世纪70年代末就推出了环境责任保险。随后英国、瑞典、德国、意大利、芬兰等国也纷纷以不同模式迅速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而美国最具有代表性。1.1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美国采用专门承保机构承保环境责任保险,并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主要应用于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目前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分为两类,即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污染其自有或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对于索赔时效,保险人在环境责任保险单中使用“日落条款”,即保险合同双方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三十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知索赔的最长期限的条款。[2](P56-57)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已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出台了大量的环境保护法规,例如,《美国环境政策法》、《清洁水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清洁空气法》、《防治污染法》等。1.2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整体上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大连和沈阳等一些城市先后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实施的状况并不乐观。1991年10月,大连开始实施环境损害责任保险,截至1994年10月,累计共有投保企业15家,保险费累计220万元。四年间,保险公司只有一次赔偿,赔偿金额为12.5万元,赔付率为5.7%。沈阳市从1993年9月至1995年9月开展这项保险业务,累计共有1家企业投保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保险费收入是95万元,在这三年间投保企业未发生保险事故,赔付率为零。长春市于1992年6月实施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只有1家企业投保,保险费为0.5万元,在保险期内,投保企业未发生保险事故,但第二年却发生了环境事故,但由于未续保,从而没能获得经济补偿。吉林市从1995年10月起,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但到1996年上半年还无企业投保。1996年以后就进入停滞期。[3](P176-181)直到2008年以来,江苏省推出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由交通、环保、保监等部门推动,由人保、平安、太平洋和永安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承保2008至2009年度江苏省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项目。宁波市有4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在危险品运输、化工园区开展试点。2009年3月,上海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设想将上海化学工业区、黄浦江水域注册船舶和危险品码头、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放射源相关单位等列入承保范围。1.3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我们的启示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理论发展较不成熟。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不断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合理选择承保模式,确定承保范围。环境责任保险可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西方国家中,美国和瑞典主要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英国、法国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对于我国而言,企业保险意识不高,各行业的发展程度各异,这就需要合理选择承保模式,确定合理的承保范围,满足企业的有效需求。通过比较分析,我国较易采取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对于承保范围最好采取分步走的策略。(2)组建科学的承保机构,厘定合理的保险费率。西方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有专门的承保机构,如:美国式的专门保险机构;意大利式的联保集团;英国式的非特殊承保机构。我国幅员辽阔,各行业环保水平层次不齐,如何建立承保机构,厘定合理的保险费率仍是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中应解决的重点问题。(3)加强投保意识,培养保险业高水平人才。西方国家的企业普遍具有很强的保险意识。我国的企业对于保险行为总是存在侥幸心理,保险意识相对较弱,保险行业的高水平人才相对缺乏。因此加强企业的投保意识,培养保险业的高水平人才,仍然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工程。(4)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政府参与。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归根结底在于法律的完善与执行。美国、瑞典、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具有配套的法律法规,而我国有关环境纠纷的处理和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之中,缺乏针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政策。政策的制定与完善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参与。因此,加强政府参与,完善配套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法,也是我国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关键环节。2我国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原因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环境责任事故及纠纷不断出现。据国家环境部门统计,我国82%的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我国七大水系中不适合做饮用水源的河段已接近40%,城市水域中78%的河段不适合作饮用水源,约50%的城市地下水受到污染。与此同时,全国二氧化硫年排放量高达1857万吨,烟尘1159万吨,工业粉尘1175万吨,大气污染十分严重;全国47个重点城市中,约70%以上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二级标准;酸雨区污染日益突出,由20世纪80年代的西南局部地区发展到现在的西南、华南、华中和华东四个大面积的酸雨区,酸雨覆盖面积已占我国土地面积的30%以上,[4](P787)我国已成为继欧洲、北美之后的世界第三大重酸雨区,造成我国土壤和有机质的大量流失。还有污染事故的发生,不但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而且使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很多社会矛盾;而环境污染企业面对污染事故造成的高额赔付,有的一蹶不振,有的甚至破产,进而引发社会经济的动荡。在现实的环境法律关系中,作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主张民事权利的过程,面临着“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的“四难”困境。国家虽然不断从立法、执法、宣传等方面加大对环境违法、环境侵权行为的管理力度,但由于各种原因,环境污染事故的经济责任落实难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总之,从目前我国环境发展的现状来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解决因环境侵权事故以及环境污染引起的各种问题,是我国迫切需要建立的一种保险制度。但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际发展状况来看,我国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难度。3我国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难度3·1缺乏配套法律体系我国立法中涉及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范围窄,局限在核事故责任及海洋环境责任领域,法律层级较低,大多仅在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做出规定。可以援引的法律条款有《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但在这些相关法律法规中,又缺乏针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具体操作规程。同时,立法者对环境责任保险做出规定更多是从恢复环境的角度去考虑,对污染受害者损害赔偿则考虑得较少。[5](P36-40)其次,我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污染受害者无力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另一方面,排污企业多是地方的利税大户,对当地财政有重大影响,地方政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往往对企业的污染行为网开一面,造成污染者很少有忧患意识,认为保险与否都无关紧要。这就使得民事诉讼在解决环境纠纷问题上并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3.2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仍然采用自愿投保的方式。作为投保企业而言,是否选择投保具有决定权。通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益,对他人利益及社会利益则缺乏关注。其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有给造成社会和他人巨大损害而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可能,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往往使他们抱有一种侥幸心理,只关注企业的短期利益而忽视企业的长期利益,不愿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再者,我国企业的保险意识不高,通过保险分散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意识薄弱,使得仅仅采用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变得不可行。最后,我国保险企业设计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限制多,无法满足投保企业需求,这也是造成投保企业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3.3产品设计专业性强,设计难度大就保险企业而言,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设计不能一蹴而就,要立足国情,立足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的发展状况,同时还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目前,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是对船舶、石油钻井等造成的污染事件所设计的责任保险,内容较为单一。然而,我国的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状况也是十分严重的,许多财产、人身损失是由水污染和空气污染造成的,因此,这两种保险的开展在我国是非常紧迫的。其次,保险费率的厘定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应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保费费率的厘定,若保险公司对规模大小不一、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以统一的保险费率收取保费,则那些无污染企业同那些污染企业同等保费,意味着同样规模但污染程度较重的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造成企业竞争的不公平。再次,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也是产品设计的重点。保险责任涵盖范围的大小与责任风险的大小及保险机构的赔付能力有关,保险责任范围过宽,保险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过大,其赔付的压力增加,必然影响商业保险公司的赢利水平。因此,如何根据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环境责任承保范围,既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未来发展,也关系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否能够在我国顺利开展。[6](P91-101)最后,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往往要承担巨额的赔偿,当无数企业将这些巨额资金转嫁到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的赔付程度就是巨大的,这就要求有足够赔付能力的公司来承保保险产品。由于单个保险公司的财力有限,不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同时也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设计保险产品时也要根据承保机构的能力而定。3.4保险企业经营成本高保险公司经营环境责任保险时面临多重挑战:每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经营环节、技术水平各有特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都不一样。这样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知识和技术的业务人员对每一个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保险费率,各个保险标的适用的保险费率千差万别。在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情况下,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风险相对较高,导致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相对增加,同时我国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企业较少,保险公司在产品上的总费用支出就会多于总收入,导致经营亏损,保费收入相对较低。而在高频率的保险事故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