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炼钢连铸技术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一卷发包人合同编号:00680056-CO-003-0承包人合同编号:业主: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月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6第三部分专用条款...........................................................48合同附件1施工总承包范围及界面划分原则....................................62合同附件2设备与材料划分原则..............................................68合同附件3合同价格表......................................................70合同附件4不可撤销履约保函...............................................71合同附件5安全生产管理协议...............................................73合同附件6环境管理协议...................................................79合同附件7日照钢铁新建、技改工程材料及施工机具管理办法....................82合同附件8工程质量保修书.................................................85合同附件9廉洁共建协议...................................................87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协议书-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业主: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炼钢连铸技术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炼钢连铸技术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地点: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工程承包范围(以下简称“本工程”或“本合同工程”):(1)转炉精炼工程:本次招标范围包括红线范围内的主工艺系统与各公辅系统的材料供货、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及调试、缺陷责任保修服务等。具体包括1座120t转炉、1座120tLF炉,并将原3座转炉的湿法除尘改造为干法除尘及相关的配套设施,不包括桩基础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1《施工总承包范围和界面划分原则》及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2)6号方坯连铸工程:本次招标范围包括6#方坯连铸机本体、设备维修区(不含厂房、吊车、照明)及原5#连铸机水处理设施设备基础、钢结构、工艺、设备安装、流体、自动化、本工程范围内的介质管理的供货、施工、安装、调试等内容,不包括桩基础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1《施工总承包范围和界面划分原则》及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协议书-2-二、合同工期本合同开工日期:2014年1月30日;本合同交工日期:转炉精炼炉工程2014年10月15日热负荷试车,6号方坯连铸机2014年8月15日热负荷试车三、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承包的工作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以及本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四、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7700.00万元(大写:壹亿柒仟柒佰万元整)。其中:建安固定总价部分:1003.04万元;建安固定单价部分:16061.88万元;安全文明及特殊施工措施费(包干价):435.08万元;施工节点奖:200.00万元(按节点考核)。本合同固定总价及包干价为完成合同附件中全部工作内容之费用,不因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变化或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而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因业主原因调整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作范围所引起的投资增减,若业主扣减或增加费用,经发包人与业主结算确认后,相应的扣减或增加承包人的合同总价。本合同价格以人民币支付。五、声明和承诺承包人声明:承包人完全知悉本施工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工作是为发包人承揽的本项目服务,是与本项目密不可分的,施工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工期节点、完成条件和考核要求都与本项目业主对发包人关于本工程工期节点、完成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协议书-3-件和考核要求一致,不能分割。作为发包人授予本合同和支付本合同价款的对价,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完全接受前述所知悉的内容,接受本合同付款条件的成就与发包人承揽的本工程实施条件一致,并与发包人共同承担来自业主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延缓工期、延迟付款和考核。六、定义除非另有说明,本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合同文件本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本合同协议书第一条所指承包工程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在内的一系列合同文件。这些合同文件具体由以下文件组成,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本合同附件合同附件1施工总承包范围和界面划分原则合同附件2设备与材料划分原则合同附件3合同价格表合同附件4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合同附件5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附件6环境管理协议合同附件7日照钢铁工程材料及施工机具管理办法合同附件8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附件9廉洁共建协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协议书-4-(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7)投标书及其附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和图纸。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文件、变更和协议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1月28日合同订立地点:重庆合同生效: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九、合同文本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八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四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此页以下空白)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协议书-5-(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发包人: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承包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工商注册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工商注册住所:天津市经济区西二道88号邮政编码:400013邮政编码:300308法定代表人:肖学文法定代表人:张培义授权代表:马仕洪授权代表:电话:023-63546197电话:传真:023-63547777-000784传真:0351-3556064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开户银行:建行天津滨海临空支行账号:1105014210000735账号:12001785600052501864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6-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1.1.1合同文件,指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书、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其他合同文件;根据上下文的理解,有时也称“本合同”。1.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6条组成。1.1.3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4合同进度计划,指根据第9.1.1款的规定由承包人编制,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1.1.5图纸:指包含在本合同中的工程图纸(白图),以及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6业主,指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业主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7监理人,指业主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8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9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10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1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任命的派驻施工场地、负责施工管理和本合同履行的全权负责人。1.1.12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13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14工程,指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具体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7-1.1.15永久性工程,指按本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16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1.17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18材料,指拟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根据本合同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1.1.19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设施和材料。1.1.20临时设施,指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21现场或场地,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本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的任何地点。1.1.22竣工试验,也称无负荷试车,在工程实践中有时也称交工试验,指工程已按本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业主配合进行的试验,包括单机无负荷试车和联动无负荷试车。1.1.23工程接收,指工程已按本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无负荷试车合格后,为使业主及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热负荷试车、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业主进行工程的临时性交接。1.1.24竣工后试验,也称热负荷试车,指工程被业主或发包人接收后,由业主组织的试验、或在业主组织领导下由发包人指导、承包人配合的工程功能试验。1.1.25交工,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热负荷试车合格后,由承包人提交交工验收报告,根据验收标准的要求,说明完成质量的实现程度及相关资料,经业主、发包人和监理签发交工证书的过程。1.1.26交工日,指交工证书上确认的交工日期。1.1.27试运行考核,也称性能考核,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工程通过热负荷试车后,由业主组织、发包人指导、承包人配合进行的包括本合同目标考核验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8-收在内的全部试验。考核通过后,业主、发包人将签发考核验收证书。1.1.28竣工验收日,指工程交工后,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且工程通过试运行考核合格后,经业主、发包人、监理人签署竣工验收文件,颁发的竣工验收证书上确认的日期。1.1.29缺陷责任期:指本通用条款第19.1.1款规定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合同约定所作的任何延长。1.1.30质量保修期:指本通用条款第19.2.1款规定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的期限,本期限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1.1.31质量保修金:指按本合同约定用于保证在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