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业务培训讲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的使用银行帐户是各单位与其他单位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工具。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各项经济业务的正常开展,各单位应加强对银行帐户的使用和管理。依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户单位通过银行帐户办理资金收付时,必须做到以下五点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关于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在银行对单位帐户进行检查时,必须提供帐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2.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许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3.各种收付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不得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4.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款凭证和远期的支付凭证。5.及时、正确地记载银行往来帐务,并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帐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尽快查对清楚。人民银行对帐户的管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负责协调、仲裁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帐户管理办法的行为。2.核发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负责核发开户许可证,如果存款人需要变更基本存款帐户的,亦必须经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存款人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人民银行不对其该发开户许可证。3.受理开户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和撤销帐户的申报。各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撤销帐户,必须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根据规定,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人民银行将运用计算机建立帐户管理数据库,加强帐户管理。开户银行对帐户的管理包括内容依照规定对开立、撤销帐户严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坚决不予开户;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及时向人民银行申报存款人开立和撤销帐户的情况。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行政处罚规定制度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四条: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1.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不得有下列行为: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不得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不得有下列行为:•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为有利于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存款人在涉及法律纠纷时,有义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向有权执法机关提供其开户登记证,配合执法机关对其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资料的查询;银行对执法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查询工作也应积极配合,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银行可拒绝办理。哪些执法机关对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有权查询、冻结、扣划?执法机关对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具体权限如下表单位名称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人民法院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税务机关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海关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人民检察院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公安机关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国家安全机关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军队保卫部门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监狱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有权有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审计机关有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无权暂停结算暂停结算无权无权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有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罚则行为当事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罚则行为当事人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对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罚则行为当事人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进行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对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银行罚则行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