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与提名委员会1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各集团、各子(分)公司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控股集团各部门、各子集团。第二章职权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或只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职权如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一)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员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一)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并正常在岗的员工;(二)关心企业、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参与管理能力;(三)热心为群众办事,能够真实、准确、全面、理性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群众拥护。第七条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选举应当以车间、班组、部门、处(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须进行书面选举签到),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到选区全体职工总数一半以上赞成票者方可当选。控股集团、各子集团层级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职工直接推选产生。第八条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并对职工代表条件、产生程序、组成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代表具有代表性、群众性和合法性。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后,应将名单在公示栏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职工监督;对不合要求的人选,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责成有关选区做出调整。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职工不足一百人的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二)职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单位,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三)职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单位,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薪酬与提名委员会3(四)职工超过五千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职工代表应当以经理级及以下人员为主体,总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总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当选职工代表,必须将其名额分配至有关选区,按照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女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第十条职工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向选区内职工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情况和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请同级工会和人力资源部门同意,所在选区可罢免、撤换或增补职工代表:(一)职工代表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职工代表调离原所在选区的;(三)职工代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四)职工代表不称职或无法正常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五)出现其它不适合继续担任代表情形的。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到期应当及时换届。遇有特殊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应该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各单位应当将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列入年度工作安排。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企业工会、企业经营班子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进行选举、作出决议和通过事项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其它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书面文件。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未建立工会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薪酬与提名委员会4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相关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第五章召开程序第十六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首先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重要问题确定议题。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由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经营班子协商确定,未建立工会的,由人力资源部门与企业经营班子协商确定。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确定后,组织方应围绕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进行宣传发动、征集提案,并确定提案征集截止日期,指导帮助职工代表提高提案质量。提案由职工代表在征求和集中所在选区职工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提案内容应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并由提案人和附议人署名。提案可以由职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多名代表联署提出。对于征集到的提案,组织方应当及时整理分类,送经营方阅处,确定整改落实部门和办结、答复时间。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一位职工代表,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各单位应当安排好职工代表工作,保证会议的出席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制度、方案(草案),一般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发至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和征求选区职工意见。第十九条为了保证会议效果,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可以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听取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程;(2)听取关于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以及列席代表建议名单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3)确定职工代表大会主持人。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一般议程如下:(1)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代表出席情况,宣布大会开始;(2)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有关工作报告,以及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制度、方案的说明和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提案和集体合同履行、处理、落实情况的报告;薪酬与提名委员会5(3)听取工会组织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4)讨论行政方、工会方的报告和有关制度、方案,充分表达职工诉求,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5)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问题做出决议。(6)选举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成员名单。(7)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工作评价、奖惩等意见和建议。(8)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后,组织方应做好如下工作:(一)向全体员工传达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内容和决定事项;(二)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制订工作计划,落实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三)公示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和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登记的集体合同;(四)填写《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并于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一周内报告上级工会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为控股集团基本制度,解释权归控股集团工会。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另行补充。颁发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