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协议甲方(需方):乙方(供方)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供应的产品的质量水平及质量问题的处理,达成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乙方作为甲方的供应商,向甲方提供产品,乙方有责任就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协议如下:一、总则等1.1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1.2本协议适用于经甲方书面要求并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1.3乙方在生产、交付甲方产品的各项活动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供应商资格。1.4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因任何一方违背协议而发生质量事故,违约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按协议的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提交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进行鉴定。1.5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若产生纠纷应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1.6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重新签订协议之前有效。二、质量验收规则2.1、产品质量的依据2.1.1、订单文件2.1.2、产品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设计文件、技术要求、检验规范、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规格书等;2.1.3、甲乙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的产品试验报告、测试报告以及封样;2.1.4、甲乙双方认可的产品开发计划、产品验收质量标准、改进计划和测试计划;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完全符合需方采购订单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相应的国家、国际、行业等标准。超出国际、国家质量要求标准的,以需方的要求为准。2.2、验收标准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标准供应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包装、外观、安全可靠性等,具体项目和标准见甲方提供的来料检验作业指导书及技术规格、图纸等。抽样标准应符合甲方验收方案:(正常、加严、放松)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三、.限制使用物质控制要求3.1乙方提供的产品或部件必须满足欧盟RoHS指令、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对环境限制使用物质的规定。3.2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签订《有害物质保证协议》,并一年一次主动提供第三方检测的RoHS符合性报告等(必须在到期前3天以上提交)。3.3因乙方未及时提供RoHS检测报告,甲方可决定代为送检,检测费由乙方承担。四、产品保质期4.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应满足产品规格书要求的保质期,符合行业规定的保质期,保质期内,甲方、甲方经销商或最终用户在正常储存或使用甲方产品时出现质量问题,经确认是乙方产品导致的,乙方须无条件退换,以及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4.2乙方有责任做好产品的包装防护,以及告知甲方产品存储和使用过程中的防护要求,以确保产品在使用前不发生质量问题,如因乙方封装问题引起产品发生质量变化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存储或使用过程中防护不当造成产品质量变化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五、质量及环境控制5.1乙方应建立质量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并被甲方认可。5.2乙方应对原材料的采购、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质量检验等各环节进行控制,对产品进行可追溯性标识及记录,确保出货的产品符合甲方的规格要求和检验要求。5.3乙方对不合格品应慎重处置,对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确定并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改进提高产品质量,并保存证实产品符合要求的有关记录。5.4必要时,甲方可到乙方进行体系审核验证,同时可与乙方共同进行质量问题的分析,协助制定纠正预防措施。5.5乙方产品出货前发现一般质量缺陷,可在发货前与甲方沟通,必要时送样确认,如得到甲方同意放行,因此甲方造成的不良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产品出货前发现的质量严重问题,则可不出货给甲方,并立即通知甲方了解,确认订单处理事宜,否则导致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5.6通过环境体系认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供应商承诺其整个生产过程均符合国家、地方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六、乙方须提交的文件6.1初次交货时(合格供应商评定时):6.1.1质量体系证书6.1.2产品进料、制程及成品品质控制计划6.1.3产品成分检测报告(关键和主要原材料)6.1.4RoHS或有害物质第三方检测报告6.1.5签署《有害物质保证协议》6.2每次交货时(合格供应商)6.2.1出货检验报告七、变更管理7.1设计、制造条件变更项目:(1)、主要材料或材料所含化学物质成分变更;(2)、主要材料供应商变更;(3)、主要供应商所用原料发生重大变更,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4)、关键工艺发生变更;(5)、生产地点、生产设备变更;(6)、保管条件、包装、运输条件变更并对品质产生重大影响;(7)、交货规格书/规格书中虽无要求但可能影响品质、性能的变更;7.2必须在更改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认证,提交报告及更改后的样品给甲方确认,经甲方认定合格后,可进行供货。否则,甲方可直接判定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因乙方自行变更导致的甲方缺料、停线、产品质量问题、业务订单以及市场不良损失等全部由乙方承担。八、不合格处理8.1甲方来料检验判定不合格,原则上整批退回乙方处理,但甲方可根据使用需要情况如下处置:供应商就地挑选返工使用、甲方挑选返工使用、降级使用、特采使用,由甲方采购部将处置结果通知乙方确认,乙方须在4h内回复处置办法。8.1.1供应商就地挑选使用:乙方可在甲方指定地点筛选或返工,然后甲方进行第二次验收,但若乙方在同一个月内同一物料发生上述同类不合格3次以上(含3次)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重复试验费用,数额按当期甲方人工实际消耗费用计算,但最低费用不少于每次200RMB元。8.1.2就地筛选后返工原则上应由乙方完成,乙方也可以委托甲方筛选或返工,甲方按实际加工工时收取返工费用。8.1.3甲方因生产需要实行特采使用的需告知乙方,一次造成甲方质量损失的,由乙方承担。8.1.4甲、乙方一致确定降级使用的,则乙方同意降级后物料价90-99%折处理,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8.2使用过程(已生产和销售)发现不良品和失效品的处理:8.2.1生产过程中挑选出的不合格品,经甲方品质确认后,反馈乙方按不合格品退货处理;8.2.2生产中因乙方物料导致甲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出现降级、报废、返工等产生的质量成本和管理成本由乙方承担。8.2.3甲方市场退货返回甲方,经甲乙双方分析,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8.3乙方产品在甲方检验、储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批次或者挑选出的不合格品全数退还乙方,乙方应在15天内完成退货处理(或者约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否则甲方每天按货值10%收取仓储费,超过1个月未处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按报废自行处理。8.4因乙方来料不良导致甲方延误生产计划、影响订单交付或取消等其他损失,按照实际情况核算误工费、管理成本、销售损失等,由乙方承担。8.5乙方应每月1次的频度进行售后服务工作,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对供应物料的不良品进行确认与处理。九、质量反馈和改进9.1乙方产品在甲方来料试验、储存、过程使用或经销商处发生异常时,由甲方质保部填写《8D整改验证报告单》经采购部发出,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反馈信息后必须尽快组织团队分析和处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回复产品围堵措施,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质量分析和改进的8D报告。在质量问题未妥善处理之前,甲方可视情况暂停乙方的供货。9.2乙方在收到甲方任何书面的改进要求后,应及时给与书面回复,因客观情况导致延期的需甲方质保部同意,无故拖延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罚。9.3乙方应指定一名与甲方质保部的质量信息反馈负责(联络)人,将质量改进相关情况通报与甲方。十、质量目标10.1IQC来料检验月批次合格率≧92%,计算公式=月合格批次数/来料总批次数*100%;供应商8D报告及时回复率100%,计算公式=月8D报告及时回复份数/发出份数100%;10.2以上质量目标不达标时,甲方采购部通知乙方,要求其分析改进,连续3个月未达标的,甲方可以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十一、合格供应商资格取消11.1乙方连续3个月来料合格率未达标,又未积极配合改善的;11.2乙方来料连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对甲方造成重大质量损失,又无确切措施表明改善的;11.3乙方产品质量问题改善配合程度极差,长期对质量反馈信息不予理睬或配合改善的;11.4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重大客户投诉,造成严重影响的;11.5甲方针对乙方出现以上等状况,质保部、采购部等均可以提出取消合格供应商的评审,经评审确定取消乙方合格供应商资格,由甲方采购部通知乙方。十二、处罚与索赔规定12.1处罚流程:甲方质保部整理出反映乙方产品的品质不良以及造成各类损失的数据,并拟定扣款数额,交由甲方采购部,甲方采购部拟制沟通函与乙方沟通,并取得乙方回执后,由甲方财务部实施扣款的实际动作;乙方如有异议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与甲方沟通解决,否则甲方视乙方默认实施扣款,扣款在当批物料采购金额中扣除。已预付物料在下次付款时扣除,或者要求乙方期限退还扣款金额。在扣款未确认实施前,该批货款到账顺延直至解决才能付款。12.2交货不及时:乙方不能按照订单要求货期交货,延期超3天以上(未影响甲方生产)按延期货物货款的0.1%进行处罚,如延期导致生产怠工、计划变更、产品质量损失、订单取消、紧急调货导致的价格差异等,按实际损失核算,由乙方承担,同时供方须按合同标的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12.3缺数:乙方来料数量不足,按少一罚二进行补货,如数量较大影响甲方怠工、订单交付等,按实际损失核算,由乙方承担。12.4混料:乙方来料型号规格不符合的,由甲方全检确认的工时由乙方承担,其它影响生产计划、造成产品报废等损失按实际损失核算。12.5因乙方原因导致产品尺寸等明显不符合甲方规格图纸要求,甲方经确认特采使用的,需知会乙方,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如无规格书、设计失误、甲方采购前同意使用导致不合格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12.6乙方未经甲方确认私自变更设计且导致产品在甲方出现质量异常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0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缺料、停线、业务订单以及甲方市场不良的损失。12.7甲方在来料检验或在线生产中发现乙方产品不合格出现的挑选和返工工时、不良产品降级或报废损失、生产管理成本、生产怠工、订单取消、物料需调货差价等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12.7.1甲方挑选和返工工时:按25元/小时核算(按当地工人计时工资2倍,随实际变化调整);12.7.2甲方不良品降级或报废;按产品材料成本、管理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和其它分摊管理成本)以及降级产品销售差价等核算;12.7.3生产怠工:每天按该批货款的5%核算损失。12.7.4订单取消:因乙方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具体协商确定。12.7.5物料需另行调货导致的差价,由乙方承担。12.8供方产品在需方入厂后经IQC检验连续三次不合格的,需方质保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按交货总价值的5%承担违约金;连续不合格批次为4-6次的,按交货总价值的10%承担违约金;6次以上品质持续不合格且无改善的,暂停供货。待供方质量提升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后,酌情恢复供需关系12.9客户投诉质量问题由于乙方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或用户投诉,并给甲方造成一定的信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乙方除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外,还处以RMB1000-10000元的信誉损赔款款。12.10售后服务质量12.10.1对不合格问题反馈乙方未及时回复的,每次处以500元的罚款,并直接从货款中扣除。在当月未给以回复的,甲方有权延期其货款直到回复开始计算账期。12.10.2对不合格质量问题,未进行明显改善,重复出现3次或以上,明显影响甲方生产和质量时,甲方可处乙方RMB1000-5000元,如质量问题严重时,可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12.10.3对来料不良处理不及时;若甲方在抽检或产线发生质量问题并通知乙方后,乙方未能按第8条规定内容执行,或在处理来料问题过程中态度恶劣,发生语言、肢体冲突行为,甲方对乙方单次罚款1000元人民币。12.11限制使用物质管控12.11.1乙方提供的产品经甲方或甲方客户在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