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办法(黔恩已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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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至长沙高速公路支线重庆黔江至湖北恩施(渝鄂界)段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编制:审核:审批: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黔恩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2012年3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1第三章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2第四章质量管理职责.......................................3第五章工程质量管理、过程控制.............................4第六章工程质量目标管理...................................7第七章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8第八章工程质量回访保修管理..............................12第九章工程质量信息管理..................................13第十章质量管理制度......................................14第十一章创优规划.........................................17第十二章附则............................................2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各级质量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实现本项目质量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争取创建优质工程的预期质量目标,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及本项目合同文件等相关规定制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黔恩高速公路工区所属全部工程项目的施工、竣工交接、保修服务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第四条:本项目质量管理分指挥部、工区两级管理,各级质量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质量管理职责,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及验收,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目标,遵守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处理程序,做好工程质量回访服务,统一应用质量管理信息化系统,认真执行质量奖惩规定,提高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第二章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第五条:质量管理方针:1、加强科学管理,严格按照质量体系运行,实现“过程精品”管理。2、保证在合同约定内完成工程项目,同时不降低工程质量。3、发挥和培养员工的质量意识,确保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24、不断创新改进,促进质量管理工作日臻完善,保证顾客满意。5、遵守重庆黔恩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有关的所有标准。第六条:质量管理目标:1、争取全线创优质工程,工程争创“鲁班奖”。2、杜绝施工重大质量事故,杜绝严重工程质量隐患,努力克服质量通病。3、实现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4、分项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98%以上、返工后检验合格率100%,分部、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5、交工文件真实、齐全、有效,收集及时、编制规范,实现一次交验合格。第三章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第七条:指挥部成立质量管理委员会,由指挥部指挥长担任主任、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主要由各工区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各工区分别设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日常工程质量管理、检验工作。做到专业对口、持证上岗、人员稳定。第八条:各工区设专职质量工程师,并依据工程规模和项目管理的需要,配置足够的质量检查管理人员。第九条:指挥部负责各工区的月度质量计划考核评比和相关质量制度的落实监督;加强对各工区日常质量工作的巡检,并对全线的隧道地质超前预报、特大桥线型监测、隧道监控量测及中心试验室等关3于质量方面的工作监督检查。指挥部质量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职务备注1赖宗民主任指挥部指挥长2朱宝权副主任指挥部副指挥长3王占杰副主任指挥部书记4张学林委员一工区项目经理5张利刚委员二工区项目经理6靳继华委员三工区项目经理7虞怀生委员四工区项目经理8何建明委员五工区项目经理9张洋委员一工区项目总工10杨丽奇委员二工区项目总工11孙云龙委员三工区项目总工12陈甜委员四工区项目总工13刘世勇委员五工区项目总工第四章质量管理职责第十条:项目经理是本项目质量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第十一条:项目总工程师对本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二条:各工区经理对本工区的工程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本工区的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4第十三条:工区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管理部)对施工过程中的各工区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第十四条:指挥部副指挥、总工程师代表指挥部开展具体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监控、质量抽查、质量鉴定、质量否决、质量奖罚等职责权限,并负责将情况上报指挥部领导,对项目质量负直接监管责任。第十五条:指挥部负责审核各工区质量计划,并负责本项目总体质量目标的编制交底,标准、规范、制度、信息化的建立,牵头组织质量评比及检查通报、质量监控,实施奖惩。各工区负责按照质量计划实施,过程质量检查和控制,并进行持续改进。第十六条:各工区在质量管理上接受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各项工区质量负责人、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作业队长在质量管理上服从指挥部专业工程师具体业务的指导。第五章工程质量管理、过程控制第十八条:本工程质量控制,实行“全方位控制,全过程控制,全员控制”的三全控制手段。全方位控制:从人的质量行为、工程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艺、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安全保障、检测手段、施工组织、内外工作协调等进行全面控制。全过程控制:每个分项工程从施工图设计复核、现场放样、各种5原材料的选择、各工序的施工一直到该工程完工、检查、验收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全员控制:凡参加本工程项目建设的每一个人都要增强质量意识,严肃作业作风,规范质量行为,时时事事按规范操作,坚持质量标准,用严谨的工作态度创造出优质工程。第十九条:施工现场质量管理:1、指挥部、各工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在运行中找出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并跟踪检查落实,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2、各工区应建立各项有效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程报检制度、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制度、材料进场检验制度、样板引路制度、施工挂牌制度,过程检验制度、质量否决权制度、成品保护制度、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制度、培训上岗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图纸审查管理制度、技术交底制度、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以及为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工程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质量例会制度、质量台帐制度、质量文件记录制度等。3、各工区应根据工区制定的质量目标及其合同规定的义务,结合本工程所执行的条款、规范、规程,认真制定施工技术与质量标准。把质量目标分解到各工序,确保工序质量标准,最终实现质量目标。第二十条: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培训交底及验收控制(1)各工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意识、质量目标、控制标准6等进行培训交底。向工区提交技术交底台帐及各类专业作业人员名册。(2)材料、设备质量的预控①凡涉及安全功能方面的有关产品,应有工区质量工程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验,并按照相关程序报监理批准认可。②对本工程使用的各类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产品和设备器具,要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采购,现场验收和检验,并按照相关程序报监理批准认可。③未经检验或经检验后确定为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等,不得投入使用,杜绝使用不合格产品,并对去向留下相应的记录。2、过程质量控制(1)各工区负责工序质量控制。工区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对各工区的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各工序必须按照《专用技术条款》规定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工艺标准、质量目标进行控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质量控制。按照规定制定工序检验制度,组织现场交验。(2)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或者应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四新”的工程必须先做试验段工程,试验段工程经工区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管理部、设计单位参加检验,监理签认后方可全面实施。全面实施的标准不得低于样板质量标准。(3)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3、过程质量检查7(1)指挥部应根据工程质量目标针对各工区的工程特点、工程规模、工程质量控制的难易程度,对各个工区的工程质量提供业务支持、服务、监督。指挥部质量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各经理部,检查其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资料管理情况,及对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和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以验证其质量管理的有效性。(2)各工区应及时对施工作业面和已完成工序进行实地检查,确保每道工序处于受控状态。及时收集已完工工序的有关工程资料(包含各种检查验证记录、施工图片、音像资料等),审查后进行阶段性归档。第六章工程质量目标管理第二十一条:为了提高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指挥部、各工区必须实施质量目标管理。1、各工区制定分项工程质量样板计划及实施方案,报指挥部审核备案。2、各工区总工程师负责编制工程质量目标计划,并将其分解到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层层分解。报项目经理批准实施。3、贯彻样板引路制度,按监理下发的首件工程的要求必须先做样板,特别是桥梁的墩柱、盖梁、上部梁体,路面、挡墙、水沟等,经工区、监理认可后,方可展开全面施工。4、推广“四新”成果,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对关键工序、质量通病要组织质量攻关活动,保证工程质量。85、工程质量资料要做到及时、准确、齐全,按规定收集、并制作音像资料。第二十二条:工区按照本办法相关章节中的奖惩规定,对实现质量目标管理的单位进行奖励,对未完成质量管理目标的单位进行处罚。第七章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1、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如发现与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设计所不相符的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1)当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指挥部驻地工程师应及时制止,责令工区立即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不称职的施工人员,同时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施工工艺。(2)当质量缺陷已出现,指挥部工程师应立即向工区发出停工令(先口头后书面)。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对质量缺陷进行整改直至满足设计要求。同时要求提出改进措施,保证在以后的施工中不再发生类似质量事故,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3)当发现因其他缺陷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时,工区须及时提出报告报指挥部,由设计、业主、监理共同研究解决方案。(4)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某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该缺陷将对下道工序或单项工程产生严重质量影响的,工区应报指挥部和9监理对质量缺陷产生原因及责任作出分析判断,同时确定补救方案后,再进行缺陷处理或下道工序、单项工程施工。(5)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工区须及时组织缺陷责任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2、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1)对因施工原因而产生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应先由工区提出修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因其他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由监理、指挥部共同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由工区进行修补,同时报业主备案。(2)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应是技术规范允许的范围内。(3)如质量缺陷产生程度危及安全和使用要求时,必须推倒重来,返工处理并按质量事故标准归类。(4)工程质量评比考核奖惩详见《工程质量奖罚条例》和《安全、质量、进度综合评比考核办法》。第二十四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确定工程质量事故按严重程度的不同来界定,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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