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责任追溯管理Q/ZG.T.ZHPT-001-20151、目的:为了加强事业部质量事故的管理,规范质量责任的追溯,便于在发生质量事故时的责任追溯、评定及考核。2、适用范围:综合配套事业部属下所有公司的质量事故考核。3、职责:3.1各公司品质部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分析,并递交质量事故报告;3.2精益制造管理部负责质量事故的监督和核实,指导和协助质量事故责任部门或公司进行质量改善,并负责追溯相关部门或公司责任。4、定义:4.1质量损失是在产品实现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由于没有发挥资源的潜力而导致的损失,包括内部损失和外部损失。4.2内部损失:是指产品交货前,因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导致返工、停工、废品等所发生的质量损失。4.2.1返工/返修损失的核算(说明:返工/返修损失未核算无形损失)返工/返修损失=材料费用+人工及费用其中:材料费用=单位材料成本×数量,人工及费用=上年度单台制造费用×返修数量4.2.2报废损失的核算报废损失指材料、成品/半成品因达不到质量要求,且不能修复造成报废的损失,不包括人工费用,报废损失统计时应注明是否因质量问题报废。4.2.3停工(待工)损失的核算因质量问题引起的非正常停工(待工)所造成的无形损失。停工(待工)损失=单位工时毛利润×停工(待工)工时其中:单位工时毛利润=上一年的毛利润/年工时(其中,年工时=年生产总时间×员工总数)停工(待工)工时=停工时间×人数4.3外部损失:是指产品交货后,因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导致索赔、退货、折价等所发生的质量损失。4.3.1退货损失的核算退货损失指产品交付后由于质量问题达不到要求,退货所发生的运输费用、报废损失、返修费用等。退货损失=退货运输费用+退货返修费用+报废损失其中:退货返修费用的计算方法同4.2.2,报废损失计算方式同4.2.3。4.3.2质量问题处理费用的核算产品交付后,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索赔费用和处理质量问题时发生的差旅费,业务费,快递费等。4.3.3折价损失的核算折价损失指因质量问题折价出售(不作返厂返修/返工处理)所造成的损失。4.4质量事故:指由于失职或重大过失等原因造成一定质量损失的批量性质量问题,或由于某原因造成公司声誉严重影响,性质恶劣的事件。4.4.1质量事故分级:质量事故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严重程度依次递增。具体分级标准如下表:级别判定标准Ⅳ级制造过程·一次性出现零部件返工、停工、废品等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内销·因公司质量问题导致批量性不良,月度批次超过来料20批,上线10批不良以上;·因公司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索赔、退货、折价等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Ⅲ级制造过程·一次性出现零部件返工、停工、废品等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内销·因公司质量问题导致批量性不良,月度批次超过来料50批,上线20批不良以上;·因公司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索赔、退货、折价等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Ⅱ级制造过程·一次性出现零部件返工、停工、废品等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内销·因公司质量问题导致批量性不良,月度批次超过来料100批,上线50批不良以上;·因公司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索赔、退货、折价等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Ⅰ级制造过程·一次性出现零部件返工、停工、废品等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内销·因公司质量问题导致批量性不良,月度批次超过来料200批,上线100批不良以上;·因公司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索赔、退货、折价等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注:(1)满足质量事故级别判定标准中的任何一条,即可判定为该类级别质量事故,同时满足几个不同级别质量事故判定标准时,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2)各类损失按上述规定的核算方法进行统计。(3)共性质量问题出现符合市场考核数量,只要已出货,无论是否造成批量返工,仍然参照以上标准进行追溯考核。(4)来料、上线不良数据根据品质中心统计为准,相关考核以当月数据为准。5、质量事故处理5.1质量事故处理职责1)精益制造管理部代表顾客对质量进行监控,负责各公司整个价值链环节质量的监控管理。2)精益制造管理部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质量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的由事业部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处理,并需追溯相关负责人责任。3)各责任公司品质部需对质量事故进行统计,配合精益制造管理部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并每月及时上报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方案。4)精益制造管理部对各公司品质部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方案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各责任公司品质部对本公司质量事故故意隐瞒或虚报,一经查处将直接追究各责任公司品质部负责人及总经理责任。5)经营管理部负责质量追溯投诉的处理、监督及仲裁。5.2质量事故调查1)事故发生时间、原因、经过及有关数据;2)事故损失、事故级别和涉及范围;3)事故责任人员和现场人员的意见;4)核对有关证明的文件和记录;5)确定事故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6)事故处理方案,改进措施。5.3质量责任追溯原则1)各责任公司品质部应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主动履行质量职责并对“应知不知、知而不行、行而无效”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2)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质量成本数据的,给予责任人和责任公司行政通报;3)上报信息有故意虚报隐瞒的,给予责任人200元处罚,给予责任公司1000元处罚,并通报;4)各责任公司品质部都必须对各公司质量工作绩效负责,对因各公司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质量损失等负责;5)Ⅱ级、Ⅰ级质量事故各公司出现2次或以上,对各公司予以追加处罚。处罚方式包括经济处罚、对责任人予以降级、撤职和辞退等。5.4质量事故报告1)各责任公司及部门在事故发生后,需将事故发生时间、原因、经过及有关数据,事故损失、事故级别,相关责任人和涉及范围,事故处理方案,改进措施进行详细分析。2)Ⅱ级、Ⅰ级质量事故,责任部门或公司负责人需向事业部总经理报告。5.5质量事故考核各公司品质部每月需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进行具体原因分析,制定相应改进措施,以报告形式上报精益制造管理部,由精益制造管理部进行监督和核实,经确认后,指导相应改进意见,并追溯质量事故相关责任部门及公司责任。具体处罚方案如下:1)责任公司承担质量事故的经济处罚原则上不得低于以下总额要求:——Ⅲ级质量事故不低于1000元;——Ⅱ类质量事故不低于3000元;——Ⅰ类质量事故不低于10000元。2)质量事故Ⅱ级、Ⅰ级,精益制造管理部将追究各责任公司总经理责任,处罚金额不低于损失金额的2%(原则上不高于5000元);3)各责任公司内部经济处罚自行安排,但原则上主要责任部门处罚不低于损失金额的5%,次要责任部门处罚不低于损失金额的3%;4)质量事故Ⅱ级、Ⅰ级,造成的质量损失特别严重涉及到当事人职务处罚时,事业部对相应公司负责人具有考核任免权,予以降级、撤职和辞退等处理。5.6质量事故扣罚处理精益制造管理部将考核处罚结果移交给事业部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质量事故最终裁定意见对各责任公司进行扣罚。5.7调查投诉及处理1)调查及处理过程中,各责任公司对调查及处理结果存有异议的,可根据具体证据向调查人员或经营管理部申诉或投诉;2)调查人员、部门应根据客观情况认真分析申诉或投诉人的申辩事实,对质量事故、问题做出公正、客观判断;3)配套事业部总经理具有最终的仲裁权。6、相关文件7、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