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的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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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厅近年来已印发的招投标方面的制度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意见黔交党〔2003〕65号2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派驻纪检监察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交纪监〔2003〕8号3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合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交纪监〔2003〕9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公路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黔交建设〔2005〕54号5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黔交建设〔2005〕236号6关于加强二级公路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06〕25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黔交建设〔2006〕216号8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巡查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交纪监〔2007〕18号9关于加强地方公路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07〕25号10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07〕99号11关于印发2008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黔交纪监〔2008〕3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意见(黔交党[2003]65号)各市(州、地)交通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廉政建设,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反腐倡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近几年国家采取扩大内需,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很快,为富民兴黔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在交通事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异常尖锐,发生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触目惊心,社会十分关注,教训十分深刻。切实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廉政建设,预防腐败的发生,仍是交通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对此。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务必高度重视。要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各项工作,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围绕交通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深刻认识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目标管理,摆到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3—考核。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领导干部不但要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还要负责抓好管辖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在工程建设中,要认真贯彻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四项基本制度,加强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创新管理机制,完善制度措施,坚持“三介入”、“三同步”的监督制约机制,即:重点工程全程介入,一般工程重点介入,拟建工程提前介入;廉政合同与工程合同同步签定,廉政监督与质量监督同步进行,廉政建设与工程建设同步验收。不断规范建设市场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建设健康发展,确保干部健康成长。二、切实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我省公路、桥梁、枢纽、场站、水运工程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工程,凡属于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并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经过批准。严格执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招投标廉政制度,完善和规范招投标工作程序,严禁人为干预招投标的行为和人为因素左右评标结果。严格执行“专家评标、业主定标、政府监督”制度,保证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招投标工作中,坚决做到“五个严禁”,即严禁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搞形式,明招暗定,暗箱操作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泄露招标秘密或者打招呼、写条子、托人情,以及其他方式插手、干预、影响招投标活动和评标结果;严禁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钱物或者其他好处;严禁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采取贿赂及宴请、送礼、娱乐等其他不正当手段谋求中标,谁行贿、谁送礼就取消谁的投标资格;严禁中标—4—人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更不允许业主或有关领导与部门强制中标单位分包或分割工程。依法需要分包的项目,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进行说明,否则中标后不得分包。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要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交公路发〔2003〕70号),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监督,保证评标专家正确履行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定期对专家评标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充实完善评标专家库,对违规的评标专家要取消评标资格。切实加强评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领导标”、“形式标”、“人情关系标”。三、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实根据批准的规划,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办法、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勘察设计招投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招标文件;通过招标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完善各项手续后开工建设。每一阶段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查、审批。审批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规范程序和行为,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便于加强监督与检查。要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规范投资行为,严格工作程序。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负责为建设单位提供完整、规范、合理的设计文件。强化变更设计的审批程序。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5—合同要求组织工程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修改设计、改变标准或扩大规模。当工程确需变更设计时,业主应组织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方案,要坚持优化、完善、节省投资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才能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技术标准、调整工作量等时机,损害国家或单位的利益。加强对工程建设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材料、设备质优价廉。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或按合同规定进行,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单位要考虑供应商的资质、信用情况,实行质保制度、检验制度,防止以次充好、以假冒真、以少报多等问题发生,严禁经办人采购材料、设备时谋取私利。交通系统任何人不准利用职权向工程承包单位强行推销材料、设备或由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供应材料、设备。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工程施工的自检、报检、抽查及施工等各个环节、各道工序必须严格按规范制度进行。企业应有一定的自检设备,检测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自检要规范及时、数据准确。工程监理、质量监督人员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认真履行监理、监督职责。出了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决不放过,坚决杜绝工程建设上的腐败行为。四、加强建设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厅制定的《交通基—6—本建设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督负责,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设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内部控制程序和方法,基建资金必须由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必须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限额以上的基建资金支付业务,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要建立基建资金业务的内部制约制度,加强财务印章的管理,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基建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严格按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基建资金建帐核算,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严肃结算纪律,建设资金拨付要根据预算和施工合同,按照工程进度和监理单位认可的手续,经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核,实行计量支付,按规定的审核程序批准后办理结算,不得以拨代支,转移基建资金,严禁对计划外的工程付款。对于付给施工单位的款项,要监督其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它用。严格控制工程管理性费用,要在规定的限额内控制使用,超过限额的要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支用。加强对基建结余资金和基建收入管理,严格按规定入帐和使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建资金监管,定期组织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抓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建设工程的审计工作,做到不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批复竣工决算,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五、进一步落实双合同制,强化《廉政合同》的监督考核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要继续推行双合同制,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7—业主单位必须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用合同规范行为,按合同履行责任。加强对《廉政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按照《贵州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合同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规范履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使《廉政合同》真正发挥作用。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将廉政合同的内容一起检查验收,没有签订廉政合同的,在工程验收时视为缺损项目进行考评。项目竣工验收考核中,廉政合同执行情况被评定为差的施工、监理单位,给予取消其在一至三年内进入贵州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资格的处罚,并向交通部报告或向有关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推行施工企业《廉政档案》制度,将《廉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情况记入施工企业《廉政档案》,作为考核企业信用的重要内容。六、强化行政监督职能,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执法监察,严肃责任追究要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作为监督重点,抓住人、权、钱等重要部位,尤其是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变更、资金使用、工程效益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把监督关口前移,加强事前监督和过程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要加强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负责人述廉制度,各工程项目办、施工、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定期进行廉政述职,防止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加强对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派驻纪检监察人员的指导,完善派驻制度,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举报和工程廉政举报制度,接受社—8—会监督。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待,以廉政建设的新成果取信于民。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廉政勤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托人情和其他非法插手、干涉招投标、工程分包、供应材料、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等活动者,无论是否谋利,一律按违纪处理。对违反规定规避招标、搞假招标和挤占、挪用、贪污建设资金,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以及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继续实行廉政准入制,对有贿赂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准进入或取消进入贵州交通建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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