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试行)黔教基发〔2012〕128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寄宿制中小学尤其是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促进寄宿制学校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省教育厅制定《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更好服务于中小学生,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攻坚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有学生寄宿的农村中小学校,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寄宿制学校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对寄宿制学校的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统筹用好各类资金,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寄宿制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岗位管理责任制,履行具体管理服务职能,确保学生安全。校长是学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省教育厅制定《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一日作息常规指导表》,规范寄宿制学校学生作息安排。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更详细的作息流程。第二章教学管理第七条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坚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意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牢固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校历开展教学工作,不得利用寒暑假、周末、节日及课余时间组织中小学生进行补课。严禁拖延上课时间和利用午休时间组织学生学习。不得利用自习时间上课或补课。第八条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大体育、艺术场所建设,配备必要的体育、艺术设施设备,并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鼓励学生开展各种体育、艺术活动;建立早锻炼制度,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体质、提高学生艺术修养。第九条学校图书室、阅览室、计算机教室等要在课余时间、自习时向学生开放,班级要建立图书角(柜),鼓励学生广泛涉猎课外书籍,丰富和拓展知识面。第十条要利用德育课、晨会、班团队会、自习、黑板报、墙报、校园广播、收看新闻联播等形式,向中小学生开展以当前国内外形势、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社会热点问题为主要内容的时事教育,让中小学生了解世情国情省情,了解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和进程,感受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和信念,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第十一条把第二课堂建设纳入寄宿制学校教育教学常规工作,配备必要的辅导老师,指导学生组建学生社团、活动小组、兴趣小组等,开展符合学生年龄特征和心理特点的课外活动以及其它综合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十二条加强寄宿制学校信息化建设,推进多媒体教学进教室,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有效整合,构建现代化课堂教学模式,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寄宿制学校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积极防范的意识和恪尽职守的意识,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将寄宿制学校安全作为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安全工作通报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制定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保障安全管理经费投入。第十四条按照学生规模500人以下(不含500人)聘用2至3名、500人至1000人(不含1000人)聘用3至5名、1000人以上按不低于学生总数的千分之三的比例聘用专职保卫人员。对安全保卫人员应开展岗位培训和突发事件处置培训,使之具有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第十五条组织学生开展珍爱生命、自我保护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以及其它大型集体活动时,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学校每学期要邀请公安、消防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对学生开展防恐、火灾、地震等知识的安全应急演练。学校疏散通道要确保畅通。第十六条加强学校校舍、设施、学生活动场所的安全保卫,设立防火防盗设施,定期检查并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切实采取措施防止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对学生的安全威胁。第十七条严格门卫值班、校园巡逻制度和学生请假、销假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禁止社会闲杂人员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将刀具、棍棒、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学校。寄宿生住校期间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非特殊事由,寄宿制学生在中午和下午的就餐时间不得离开学校。第十八条加强校车管理,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制度、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司机管理制度。校车行驶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超员超速、无牌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加强对寄宿生返校、离校乘坐车辆安全意识教育,要求学生不乘坐无牌无证、超员车辆(含摩托车)。第十九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应对、妥善处置,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信息,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第四章饮食管理第二十条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小学食堂一律自办自管,实行公益性、零利润原则。校长是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一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学生参与的食堂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登记、保管、领用制度、财物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制度、餐具、炊具清洗及消毒制度、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从业人员定期健康体检和培训制度、学生食物中毒报告制度、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学生饮食管理。第二十二条按要求配备食堂工勤人员。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每天每餐饭菜明码标价,每月向师生公开食品采购进货渠道与进货价格、收支情况,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十四条寄宿学生可自带粮油、副食品,学校提供加工、加热的条件,尽可能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少数民族地区学校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饮食习惯。第五章住宿管理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建立寄宿生信息卡,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生宿舍,来客和非本室学生不得留宿,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宿舍内禁止饲养宠物和家畜。第二十六条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配备寄宿制学校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宿舍管理的生活教师和保育员要与所管理学生同性别。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按照男、女学生相对独立的原则安排住宿,有2栋以上宿舍楼的,男生和女生应在不同的宿舍楼住宿,仅有1栋宿舍楼的,则应男生和女生分层住宿,并在女生住宿区域设置管理人员。学生宿舍应保证一人一床。每间宿舍应张贴有每位住宿学生班级、班主任联系电话、家庭详细住址、家长联系电话等信息,便于宿管人员管理。第二十八条遵循青少年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建立健全学生作息制度。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早于7:00,普通高中学生不得早于6:30;晚自习时间不超过2课时;就寝熄灯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晚于22:00,普通高中不得晚于22:30。第二十九条每栋宿舍楼和每间寝室由住校学生担任楼长、室长,负责维护宿舍秩序,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第六章劳动实践基地管理第三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调剂、划拨、开发校内闲散土地、租赁等形式,落实适当规模的荒山或土地,建立学生劳动实践基地或学校果蔬、养殖基地。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学生劳动实践基地建设工作作为关心学生健康成长、促进我省农村基础教育和谐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的大事来抓。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限。第三十二条通过建立劳动实践基地,实施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通过加强对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达到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伙食和营养,减轻学生经济负担,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目的。第三十三条学校要按照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标准,明确实践活动教学计划和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基地参加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劳动实践技能和创造能力。要根据寄宿学生数量,确定劳动实践基地的种、养植规模,作出科学的种、养植计划。把劳动实践基地建设成融教育教学、劳动实践、农科实验、生活娱乐为一体的育人场所。第七章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重大疫情报告制度,做好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第三十五条按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在校园设置固定健康教育宣传栏,每月定期更换内容,做好卫生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学生卫生保健知识和水平。第三十六条设立学校卫生室,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配备校医,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接受学生健康咨询。第三十七条寄宿制学校饮用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当地有城镇集中式供水设施的应使用城镇管网集中供水,没有集中式供水设施的可使用自备水源供水,但要取得当地卫生部门水质检验合格报告并定期检验。学校提供的饮用开水应烧至沸腾。第三十八条寄宿制学校要配备必需的清洁卫生工具,每间教室应安放1-2个废纸(物)篓;每间宿舍应安放1-2个废纸(物)篓;校园内道路两侧和操场周边等室外环境中应设置垃圾箱(桶)。建立校园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定期清扫和消毒制度,保持校园干净、整洁、卫生。建立校园环境卫生定期大扫除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第三十九条寄宿制学校要建立浴室,在周末和课余时间面向学生开放,鼓励学生定期洗澡,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指导学生定期晒被褥消毒。第八章规范化管理第四十条寄宿制学校要积极探索“半军事化管理”,争取所在地军(警)支持,引进军事化管理理念,规范寄宿生管理。第四十一条学校要以军训为突破口,抓好新生的养成教育。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之际,都要对新生进行全员军训。通过军训,快速营造一种全新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增强学生适应能力;改变学生不良行为习惯,加强纪律性、提高自制能力;构建集体意识和团队精神,增强凝聚力;培养学生的坚强毅力;提高预防突发事件和应急自然灾害的能力。第四十二条抓好“学生一日生活常规管理”,规范学生言行。学校根据“半军事化管理”的要求,制定《学生一日作息常规》,对学生一天的生活、纪律、学习作出要求,从起床、三操、洗漱和整理内务,自习、上课、用餐、卫生、课外活动、午睡、晚睡、礼仪礼貌、出入校门等作出全面规定。第四十三条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让教职工理解实行“半军事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事业心,增强责任感,提高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格要求教职工在思想、品德、情感、意志、举止、风度等方面为学生作出表率,保证“半军事化管理”的顺利开展。第九章监督与检查第四十四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寄宿制学校管理纳入督学责任区工作任务。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管理规范、教育教学质量高的寄宿制学校,进行宣传表彰;对管理混乱、安全隐患及卫生问题突出、群众反映较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