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畜牧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畜禽产品行业统计工作,保障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为行业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意见》、《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畜牧业生产及相关主要环节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的分析,为畜牧部门掌握畜产品生产基本情况提供依据。第三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点监测村村级防疫员以及养殖场(户)在开展畜牧业统计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定点调查监测村、养殖场(户)必须依照《统计法》及有关法规和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仿造篡改统计资料。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省畜牧兽医局全面负责全省畜牧生产行业统计监测工作,统计监测工作由综合处具体负责。第六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安排专职或相对固定的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统计业务水平,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耐心细致的意志品质,对数据的变化具有敏感性。第七条各级统计员和信息采集人员实行备案制,避免统计人员-2-的频繁变动,保持统计监测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省畜牧兽医局作为全省畜禽、饲料生产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畜牧业统计监测的组织实施工作。(一)制定全省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确定农业部固定监测村名单;(二)组织、管理、协调全省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三)加强对中央统计监测专项经费的监管,严格按照项目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做到专款专用。保证经费足额拨付到定点监测县;(四)建立固定监测县、村统计员档案备案;(五)组织数据核查、形势会商;(六)负责固定监测县的数据催报工作;(七)定期形成畜禽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并适时进行预警;及时向畜牧业司报告本省畜牧业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八)组织地级和监测县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九)配合农业部专家组的数据核查工作;(十)完成畜牧业司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第九条各市(州、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统计监测工作负全责,执行全面统计报表制度.(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所辖区内的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制定本地区统计检测工作管理办法;(二)汇总、审核本地区全面统计数据,及时上报省畜牧兽医局;-3-(三)协助省畜牧兽医局确定村级固定监测点;(四)监督管理各监测县数据上报工作,负责县级监测数据的催报工作;(五)负责本辖区内监测点的实地核查工作,配合农业部和省畜牧兽医局专家组的数据核查工作;(六)组织县级统计员培训,对各级统计员和承担统计监测任务的村级防疫员进行建档备案;(七)组织本市(州、地)畜禽、饲料生产和市场的形势分析和会商;(八)及时向省畜牧局报告本地(州、市)畜牧业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九)完成省畜牧局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第十条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统计监测工作。(一)汇总、审核本辖区全面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二)农业部畜产品和饲料价格固定监测县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监测数据的采集、录入和上报工作;(三)农业部畜禽生产固定监测县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固定监测村和户统计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1、组织和督促村级防疫员开展统计监测工作,并指导其建立监测台帐和确定固定监测户名单;2、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监测数据自查工作,保证年内对本县所-4-有监测点的全部数据进行实地核查;3、负责监测数据的及时录入,妥善保存定点村和户原始监测数据副本;4、组织定点监测村的防疫员培训;5、及时向省级、地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报告本县畜牧业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四)完成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第十一条承担完成统计监测任务的村级防疫员要熟悉所在村畜禽生产情况,具有责任心和耐心细致的意志品质。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负责本村畜禽生产信息的采集工作,建立村级畜禽生产情况统计监测台帐,按要求确定固定监测户名单,并指导定点监测户建立生产和效益监测台帐;(二)及时汇总和上报本村和监测户数据,配合县级统计员的录入工作;(三)妥善保存监测原始数据,积极配合县级统计主管部门的数据核查工作;(四)完成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第四章经费保障第十二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央统计监测专项经费的监管,严格按照项目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做到专款专用。监测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工作补贴及时足额落实到村级防疫员。-5-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支持,增加对统计监测工作的投入。第五章考核管理第十三条省畜牧局每年定期对各市(州、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固定监测点监测工作进行考核。地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所辖县(区)统计监测工作的考核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省畜牧兽医备案。第十四条对地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计监测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机构和人员安排情况、统计员培训工作情况、形势分析情况、情况上报工作和固定监测点统计监测工作等,其中固定监测点统计监测工作考核内容包括监测数据催报工作情况和数据核查工作情况等。固定监测点统计监测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建档管理情况、监测数据准确性、时效性、统计员业务水平和数据考核工作配合情况等。考核成绩基础分均为100分,一般采用扣分式积分,固定监测点生产和市场信息情况上报采用加分制。第十五条对总体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和监测点,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总体考评结果将作为衡量各地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与第二年的监测经费及各类项目安排挂钩。对于考核结果实行末位淘汰制药厂。第六章固定监测点的淘汰轮换-6-第十六条为保证固定监测点的代表性,按照抽样轮换原则,结合考核结果,对固定监测点实行淘汰轮换制度。畜产品和饲料价格固定监测县、畜禽生产固定监测县每5年轮换一次,轮换比例为10%。自2010年,生猪生产固定监测县内的监测村和户开始实行淘汰轮换制度。生猪监测县每年轮换2个村。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贵州省畜牧兽医负责解释。第十八条《半年报制度》、《固定监测村和监测户生产月报制度》、《周报制度》、《农业部定点监测工作市(州、地)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及相关报表等为本《办法》的主体附件。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起施行。-7-半年报制度一、统计目的:通过统计固定监测村的生猪饲养规模数据,及时掌握全国畜禽饲养规模变化情况。二、信息采集人员。半年报由监测村的村级防疫员负责采集。三、信息采集时间。村级防疫员于每年6月和12月的25—28日前采集。四、报送流程。在新软件未启用前,村级防疫员于6月和12月30日前分别将村级半年和全年的汇总数据报送县级统计员,由县级统计员审核录入汇总,7月和次年的1月3日前将汇总的各村原始数据以Excel文件格式报送全国畜牧总站(间农市(畜)20表),邮箱地址(以下相同):xmtj@vip.sina.com。新软件正式启用后由县级统计员录入后直接通过软件报送农业部中央数据库。五、填报范围。本表统计的是监测村所有养殖户饲养的规模情况,实行属地管理监测。跨村建场和几户联办的以法人所在村统计,养殖小区以自然户统计。六、资料保存。村级防疫员将采集到的村里每户原始数据报表签名后以纸质形式保留,每半年报交县局保存,县级畜牧部门复印村级防疫员的原始数据表后由县级统计员签名或盖章后保存,村、县原始表保留3年,以备上级主管部门核查时使用。-8-固定监测村和监测户生产月报制度一、信息采集时间。每月25—28日前村级防疫员采集全村和固定监测户畜牧生产数。二、报送流程。新软件未启用前,由村级防疫员将原始数据于当月30日前以纸质方式报送县级统计员,县级统计员于每月3日前将汇总的各村原始数据以Excel文件格式报送全国畜牧总站。(见农市(畜)42表、农市(畜)47表)新软件启用后所有报表按软件要求报送。三、资料保存。固定监测村统计的是全村每户情况,村级防疫员每月要将每户原始数据签名并留存纸质报表(保存表式样农市(畜)20表、农市(畜)42表、农市(畜)47表),县级畜牧部门复印后由县级统计员或盖章后保存,以备上级主管部门核查时使用。四、其他要求1、村级防疫员是最基层的统计员,任务重、责任达,他们采集的数据是否准确、及时不仅直接影响畜牧系统数据上报的质量,同时也直接关系各级行政部门对畜牧业形势的分析判断、决策是否正确,因而一定要开展好对村级统计员进行备案、培训和考核等工作。2、村级统计表中的规模场、饲养户按属地管理监测,村是指村民小组(自然村)。3、村级防疫员每月要填报相应的固定养殖户生产的效益表,并妥善保存每户原始台帐和记录表,以备核查使用。4、月度表中所有出栏和产量数都是指当月的数,不是累计数。-9-5、填报“生猪养猪固定监测户生产和效益情况”表时注意,当月没有出栏猪时,只填一、二项存栏内容,三、四项效益和成本项不填。6、填报所有表时,若本月每有存栏和出栏数时,该项指标不能空格,用“0”填报。7、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本县(区)畜禽养殖情况,分别确定和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的高、中、低三个档次,用于县(区)各监测村选取固定监测户的依据。-10-周报制度(一)统计目的:及时掌握畜产品和饲料价格走势,分析养殖户畜禽养殖效益,并预测对今后畜牧业生产的影响程度,推断后期市场供求关系、价格走势。(二)信息采集人员。19个县级价格监测点的畜牧统计员采集。(三)信息采集时间。每月每周二监测点的统计员采集市场各类产品价格并上报。最后一周上报价格表的同时上报分析材料。畜产品及饲料集市价格指标不变。生产季报按原要求上报。(四)报送流程。新软件未启用前,由县级价格监测点统计原将采集的数据以Excel文件格式或纸质上传方式于每月每周二报送省畜牧局,新软件启用后,统计员按新软件要求格式上报。(五)填报要求。1、仔猪价格指用作育肥用、体重在20公斤以内的仔猪。若集市上没有交易的,可通过访问农户或种猪场采集的平均价得出。原则上不用中猪销售价格除以体重后的每公斤价格替代。2、活猪价格指收购农户出售的产品价格。牛奶价指收奶站(点)原料奶收购价,不能采集奶站的销售价和经加工后的市场销售鲜奶价。3、西装鸡价格通常可用市场上白条鸡价格代替。4、商品代蛋用、肉用雏鸡价格,可以通过询问孵化场采集。-11-农业部定点统计监测工作市(州、地)年度考核评分细则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分值一、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1、没有建立各级统计监测管理办法,扣5分。5分二、机构和人员安排情况1、没有建立各级统计员备案制,扣5分;2、统计监测工作没有落实到行政处室,扣5分;3、没有安排专职统计员,扣5分。20分三、统计员培训工作情况1、培训时没有印制统一培训材料,扣5分;2、没有组织县级统计员培训,扣20分。20分四、统计监测经费使用情况1、没有按财务制度开支专项统计监测经费,扣5分;2、挪用专项统计监测经费,致使工作无法开展的,扣20分。20分五、形势分析和情况上报工作1、没能定期开展本地(区、市)形势分析会,并上报形势分析报告的,扣5分;2、年度内上报本地(区、市)畜牧业发展中新活动情况次数少于2次的,扣5分。10分六、固定监测点统计监测工作1、没能及时完成崔报工作的,1次扣1分,共10分扣完为止;2、开展实地数据核查,但比例低于5%,扣5分;3、年内没有开展任何实地数据核查的,扣15分。25分-12-农业部畜产品和饲料价格固定监测点现场考核评分细则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分值一、建档管理情况1、对于畜禽产品和饲料价格监测县,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未对原始监测数据进行签字(盖章)保存的,扣5分5分二、统计员业务水平1、统计员对所监测点情况或监测表格填报不熟悉的,扣5分5分三、数据核查配合情况1、如出现故意隐瞒事实情况、不主动提供原始资料或其他不配合现场核查的,扣5分10分四、数据质量情况1、如出现1—3项上报数据与原始资料不符的,每项扣5分30分2、如当月存在4项以上数据与原始资料不符的,该监测县当月所有考核成绩为0.3、如3个月以上存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