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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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政治制度1.明代政府组织2.明代考试制度3.明代赋税制度4.明代兵制1.1明代之中央政府皇帝六部尚书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内阁内阁:皇帝顾问,秘书处六部尚书:分管六部都察院:由御史台变来,专掌弹劾纠察。通政司:管理章奏。大理寺:主平反。废除丞相与设立内阁因胡惟庸独断专行,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以“谋不轨”罪诛宰相胡惟庸九族。从此就废止丞相,不再设立。从中国秦代开始,皇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削弱,到明朝彻底废除丞相,预示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走向了顶峰。明制是“有卿而无公”,成了一个多头政府,刑部不能管吏部,吏部不能管户部,政府诸长官全成平列,总其成者为皇帝。明代皇帝的秘书处当时称为“内阁”,秘书便是“内阁大学士”。办公地点在中极,建极,文华,五英四殿,除此之外还有文渊阁,东阁两阁,因其处在内廷,故称为“内阁学士”。内阁权利:票拟皇帝:批红据统计,从洪武十七年(1384)九月十四日到二十一日,仅仅八天内,朱元璋收到了一千六百六十六件公文,合计三千三百九十一件事,平均每天要看两百份文件,处理四百件事情。其时,户部尚书茹太素曾经上了一篇奏折给朱元璋,朱元璋让人读给他听,结果读到一半就用了将近三个钟头时间,大体内容都是三皇五帝,仁义道德之类,朱元璋当机立断,命令不要再读下去,马上传茹太素进见,让侍卫把他打了一顿。两汉时期,皇帝对丞相代之以礼。丞相谒见皇帝时,皇帝起立,赐丞相座。丞相生病了,皇帝还要亲自前去探视。隋唐时期的官员上朝奏事也均有座。到了宋代,官员上朝必须站着奏事。至明清大臣奏事连站都不行了,必须跪着。明代自朱元璋起,就明文规定,“大朝仪”须“众官皆跪”。1.2明代地方政府三司承宣布政使司行政提刑按察使司司法都指挥使司军事2.明代考试制度2.1进士与翰林院唐,宋的考试,由民间先在地方政府呈报,由地方送上中央,这些人就叫“进士”,考取后称“进士及第”。明代殆因考试人数众多,分成了几次考试。1.府县考,录取为“入学”,又称“县学生”。2.省考,称为“乡试”,中试者称“举人”。3.会试,中试者称为“进士”,也叫“进士及第”。明制进士及第以后,还该留在中央政府读书,有中央派一个资格老的前辈进士出身的人来教。这个人,本身就是朝廷大员,也不严格来教读。照例,要待这些进士读书满三年,再加一次考试,成绩好的,就得入“翰林院”,明代风尚极看重进士与翰林,非进士,翰林就不能做大官。“做翰林不一定全都好,然而政治家,学问家都由这里出来,那亦是事实。”2.2八股文八股文是明清考试制度所规定的一种特殊文体。明清时“科举”考试时写的八股文对内容有诸多限制,观点必须与“朱圣人”朱熹相同,极大地制约了丰富内容的出现。若有与之不同的观点则无法通过考试。文章的每个段落死守在固定的格式里面,连字数都有一定的限制,尤其是起股、中股、后股、束股的部分要求严格对仗,类似于骈文,书写难度甚高。负面影响:1.八股文禁锢了人们的思想,成了皇帝的专制工具。顾炎武说:“愚以为八股之害,甚于焚书。”2.读书人“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竭尽一生精力钻研八股文的写法,对政治,社会实际情况缺乏了解。正面影响:1.让科举能够发挥朝廷选任人才的功用2.是诸儒在经学义理诠释方面沉淀升华所得的规范准则3.引发研究古籍文理的风气唐代考“律诗”,律诗要求限定字句,平平仄仄,要对得工整。宋代考“经义”,仁义道德,很难分辨好坏。“八股文”犹如变相的律诗,是一种律体的经义。其是在经义中演变出一定的格式,作为一种客观测验标准。3.明代赋税制度3.1黄册,鱼鳞册,一条鞭法黄册:登记户口。鱼鳞册:登记田亩。一条鞭法:把民间差役杂项一并归入田赋,记亩征银,以求手续之简便。4.明代兵制4.1卫所制度大体如唐代府兵制。大的兵区叫“卫”,小的兵区叫“所”如唐代的府。明太祖曾说:“吾养兵百万,要不费百姓一粒米。”外统与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府只管外出打仗带兵,征调军队,一切动员工作则由兵部负责。明代制度的特点一、中央集权加强,皇权发展到了高峰。明朝自洪武后,不设宰相,取消中书省,皇帝直接统领六部,事权至为集中。二、设内阁,为皇帝辅助、办事机构。三、中枢组织系统比宋、元简化;六部九卿系统较清,职责较明。四、地方官制比唐、宋、元简明,惟道的设置较杂,至清不改。五、在贵州建行省,加强了这一地区的管理。六、采用土官制度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管理,即以本族上层领袖为土官(即土司),可世袭。廷推,廷议,廷鞠当时小官由吏部尚书任用,大官则由七卿,九卿或再加上外面的巡抚,总督开会来公开推举,这叫“廷推”。倘使有大事,各部不能单独决定,也常由七卿,九卿公决,这叫作“廷议”。倘使有大的狱讼,三司法解决不了,也有七卿,九卿来定夺,称为“廷鞠”。廷推,廷议,廷鞠制度,从汉代就已有之。“给事中”“给事中”分为“六科给事中”,虽只有七品,但在明代可以参加审核,发表意见,掌有封驳之权。若他们不同意,仍可原旨退还,在当时谓之“科参”。清顾炎武《日知录·封驳》:“明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驳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六部之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者,故给事中之品卑而权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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