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阳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各方的行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综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南阳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道路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及其他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标准所指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土石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叠山、塑山等)、园林理水及排水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园林桥涵及扩建工程、园林景观照明工程、园林道路铺地工程、植物种植工程(包括种植树木、造花坛、铺草坪等)。第四条、南阳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县(市)城市园林绿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必顺先设计后施工,其2设计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园林绿化设计单位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应当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乔木和乡土树种。引进合适本地区生长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建设园林精品。城市道路行道树应优先选用遮阴效果良好的树种。第六条、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的绿化规划与建设,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设计方案的绿地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需满足绿化设计条件中约定的投资强度乔灌比等要求。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与建设,由该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拆除绿化用地上的临时设施,清场地,换上适宜植物生长的土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园林绿化面积化整为零,逃避建设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位确认合格并办理了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才能交付使用。第九条、实行监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必须由具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必须委托持有资质证书3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其资质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文明施工,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施工场地特别是产生的垃圾(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多余泥土、修剪下的枝条、树叶等)必须清除,场内物品堆放整齐一致,不影响市容卫生,不乱堆乱放,工完场清。施工企业的施工车辆必须有密封的防护措施,避免泄露、遗撒、污染路面。第十三条、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本市承揽园林绿化工程。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凡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投资在20万元及其以上的,依照本规定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第十五条、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4督。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园林绿化工程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强制性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有关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合同文本等,对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的参建各方主体行为以及园林绿化工程实物质量实施监督与检测;(二)、参与重大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三)、查处园林绿化工程构成中出现的质量违章行为;(四)、参与园林绿化工程的评优与申报工作;(五)、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持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和监理相关资格证书、中标通知书、经审查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填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登记表》。第十八条、各工程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资料后7各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为建设单位颁发《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书》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员并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负责人和质5量检查人员及特种工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监督员应按照监督计划定期与不定期的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及所有原材料质量进行巡查和抽查。对重要的栽植材料、园林建筑、构筑物、假山叠石的基础、主体等重要分项工程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必须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复杂程度、部位重要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施工,违反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使用不合格植物材料、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监督人员有权责令单位停工。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7个工作日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第四章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第二十一条、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园林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南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站对竣工验收实施具体监督。各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本辖区备案工作,园林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接受南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站的业务指导,竣工6验收具体可委托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达到使用要求。其中绿化工程绿化完工验收合格,经一个年生长周期养护且养护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绿化土壤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园林绿化规划审批部门、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园林绿化保修书。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初验: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先进行自查自评;在自查自评等工作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或绿化完工验收)。实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二)、专项验收:7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先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使用专项验收。按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三)、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收到验收报告并审查各项验收条件后,应将园林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技术资料情况和专项验收及情况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并同意验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确定验收时间。3、建设单位确定工程竣工验收(或绿化完工验收)时间后,应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4、参与验收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受权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时进行验收。第二十五条、对通过竣工验收(或绿化完工验收)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通过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构进行备案申请备案时提交下列资料。(一)、备案表一份(由南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8(二)、园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园林绿化审批部门出具的园林工程审批验收认可文件。(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意见书))(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及认可文件。(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工程监督机构出具的监督报告。(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构在收齐验收及备案材料后十五日内出具《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由南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第二十七条、对绿化完工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绿化完工验收报告》签署监督意见十五个工作日后,建设单位应通知施工单位进入绿化养护期,并书面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南阳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园林绿化工程决算的必备文件。《绿化完工验收报告》是施工单位进行绿化保养期,进行绿化竣工验收的依据,同时也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绿化工程决算评审的前提。绿化工程在完工验收合格后按绿化完工验收9报告签署期进入一个年生长周期养护期,一个年生长周期养护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被评为“市级优质工程奖”的,市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五章罚则第三十条、在建设工程中,有关各方若有违反本规定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主题词:城市园林工程规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