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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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特征•二、公司的法律人格•三、有限责任制度及其例外•四、股东权保护回首页一、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回首页(二)公司的特征1、独立人格。2、有限责任3、股份自由转让4、董事会授权下的集中管理5、投资者所有回首页•二、公司的法律人格意味着独立拥有财产,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缔约,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一)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二)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虽然源于股东投资,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力,只享有对公司的股权,由公司享有对该财产的支配权力,即法人财产权。回首页(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1)对外投资的限制。(2)担保的限制。(3)借款的限制。回首页•三、有限责任制度及其例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三、股东权保护(一)股东1、股东的含义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出资的人。股东资格的界定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2.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司法解释三)•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有效吗?•(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2)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实际出资人想“转正”怎么办?•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名义股东“犯坏”怎么办?•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如何面对公司的债权人?•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被股东”了怎么办?•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股东权利1、股东权利的概念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称之为股东权或股权。回首页(4)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①普通股东权普通股东权是指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②特别股东权特别股东权是指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各种优先权利。回首页3、股东权利的内容(1)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4)知情权(5)建议和质询权(6)新股优先认购权(7)股利分配请求权(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9)临时提案权(10)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11)申请法院解算公司的权利(12)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1.表决权•(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3)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2.知情权•(1)有限责任公司•①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答案:ABD•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文件中,甲有权查阅和复制的有()。•A.股东会会议记录•B.财务会计报告•C.公司会计账簿•D.公司章程•3.新股优先认购权•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全体股东约定放弃;(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股东大会在发行新股时通过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的决议。•4.股利分配请求权•(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答案:B•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D.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四、股东诉讼(一)股东代表诉讼1、股东代表诉讼的含义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2、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1)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①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②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③股东直接提起诉讼。(2)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二)股东直接诉讼这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行为提起的诉讼。回首页答案:B•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回首页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回首页•具体条件如下:1、发起人条件2、财产条件(1)注册资金最低限额。500万3000万元(2)缴纳注册资本的方式和期限。20%,2年(3)出资方式。4+1,30%(4)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5)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责任。3、组织条件回首页答案:ABC•(多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有()。•A.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B.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C.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D.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二、出资形式•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三、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1.未依法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股权出资•(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自2009年3月1日正式实施),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股权不得用于出资:•①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②已被设立质权;•③已被依法冻结;•④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二)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在发起设立方式下,发起人可以分期认缴出资额;在募集设立方式下,发起人以及认购人应当一次缴纳出资额。(三)设立程序1、签发发起人协议。2、报经有关部门批准。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制订公司章程。4、认购股份。5、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6、发行股票7、公告。回首页(四)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如果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业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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