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第三节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第四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第五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第六节依靠群众原则第七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八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第九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2第十节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第十一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第十二节审判公开原则第十三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第十四节未经法院宣判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第十五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第十六节依法不追诉原则第十七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第十八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简介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3第一节概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4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概念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特点:1、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2、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3、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4、具有法律约束力意义:1、有利于在实践中贯彻和掌握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和程序。2、便于解决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问题。3、便于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5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由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宪法第27条、第33条、第125条、126条、131条、134条、135条。《刑事诉讼法》第3条至第17条6第二节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一、法律依据:现行宪法第33条,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是以规定刑事诉讼法任务的形式体现出来的7第三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法律依据:《刑诉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该条文包含以下几层含义:8第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其行使主体只能是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职权。第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行使职权时还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得混淆或者相互替代。第四,“法律另有规定”主要体现为,除公安机关享有侦查权外,还有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法院没有侦查权。9第四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二、基本含义: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是,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2、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诉法第227条)/非法证据排除(刑诉法第54条)10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11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12二审法院发现一审程序公开审理了张三强奸案,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时,发现该案二审未开庭审理,但是死刑判决没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13第五节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法律依据:《宪法》第126条及《刑诉法》第5条刑诉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条文包含以下含义:141、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注意:不能表述为不受“任何机关”干涉)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仍然需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应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3、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4、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使负责。在我国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而不是某个审判员或者检察员。注意:法院独立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而检察院独立只有外部独立。(领导/监督)15第六节依靠群众《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依靠群众原则:1、要具有相信群众的观念,学会做群众工作的方法2、严格依法办事,在刑事诉讼中妥善处理依靠群众与进行专门工作的关系16第七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依据:《刑诉法》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7以事实为根据,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不能凭着一己好恶或一时情绪来定案,也不能根据其他因素,如外界压力、自己的利益来定案。以事实为根据与以法律为准绳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18第八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依据:《宪法》第33条第2款、《刑事诉讼法》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19第九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法律依据宪法第135条及《刑诉法》第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201、分工负责,指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互相推诿。2、互相配合,指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处理能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3、互相制约,指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21第十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法律依据及主要内容:《宪法》第129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第5条、《刑诉法》第8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2实例2001年3月,河北省张家口市检察院在审查该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郑某非法经营一案时,发现郑某将按计划调拨给内蒙古自治区价值35万元的卷烟截留在张家口批发倒卖,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检察人员就这一事件展开了调查,结果令人触目惊心:该市卷烟市场中无证经营、无证运输、明零暗批、地方卷烟倒流等问题十分严重,地下非法交易活动的数量、金额占该市卷烟市场的50%以上,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为此,检察院分别向公安局、烟草专卖局发出打击卷烟非法经营犯罪和加强市场综合治理的建议,同时报送张家口市委、市政府。23张家口市委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决定在全市卷烟市场开展以打击制假、贩假、无证经营、明零暗批、倒流返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的专项斗争。从5月中旬以来,该市组织了3次集中行动,立案查处此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20件,先后查处了23人,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在专项斗争中,检察机关监督立案非法经营犯罪案件5件,涉案人员5人,并查处了2名参与非法经营的国家工作人员。专项斗争在当地产生了强烈反响,烟草市场的经营形势迅速好转,国家税收成倍增涨。据权威部门测算,整治规范烟草经营秩序,可使该市年财政税收增加8000万元。问:(1)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包括哪些具体职能?(2)法律监督的监督手段有哪些?(3)张家口市检察院的活动在哪些内容上体现出检察权的积极性?24(一)立案监督1、人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2、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15日内应当立案。(二)审查批捕过程中的监督1、对侦查行为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中,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2、对提请批准逮捕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批捕的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前批准逮捕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三)审查起诉阶段的监督1、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移送起诉的监督。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四)审判阶段的监督1、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在庭审后,以检察机关的名义通过书面形式提出)2、对一审裁判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即二审抗诉。3、对生效裁判的监督。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即再审抗诉。4、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五)执行阶段的监督对死刑执行的临场监督、对监外执行、对减刑、假释以及其他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25湖南省怀化市中院一审张某故意杀人案,判决被告人无罪,本案在抗诉期间,由哪个检察院来监督,如何监督?湖南省怀化市中院一审张某故意杀人案,判决被告人无罪,本案在抗诉满后,由哪个检察院来监督,如何监督?26第十一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法律依据:《宪法》第134条、《刑事诉讼法》第9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