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定罪,刑罚,量刑和执行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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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定罪、刑罚、量刑和执行第一节定罪定罪是法院依法认定被审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活动。定罪的原则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定罪原则:以法律为准绳必要性原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疑罪从无原则例:杜培武故意杀人案2•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从停放在圆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内,发现一男一女被枪杀在车内,身上钱物被洗劫一空。经查,男的叫王俊波,是石林彝族自治县(原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女的叫王晓湘,是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两名公安干警被枪杀,案情重大。很快,昆明市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定名为“4·22”专案组。经专案组进一步调查发现,“二王”是被人用王俊波当时所持的“七·七”式手枪枪杀,案发后该枪下落不明。专案组通过一系列的工作,死者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最先进入专案组的视线。3•专案组传讯了杜培武,但杜坚决否认。之后,专案组又扩大视线,围绕杀人抛尸现场走访了数百名群众,查证了上万条信息线索,在确定了一个又一个的嫌疑人后,经查证后又一个一个地排除了。与此同时,专案组又对现场进行勘察分析,研究案情,并对杜培武进行了一系列的鉴定、测试、检测,均不否认杜培武作案的可能。自此,杜培武被确定为“4·22”专案的重大嫌疑人。但杜培武对此一直拒不承认。•1998年7月2日,专案组邀请昆明市检察院有关人员一起研究对杜培武采取强制措施。当晚8时,专案组对杜培武宣布刑事拘留。45•两天后,杜培武开始“交待问题”,每次均向专案组陈述基本一致的“作案经过”,但对杀害“二王”所用的“七·七”式手枪及“二王”身上的物品去向“交待”不明,案情进展缓慢。•7月26日,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杜培武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市检察院在依法审讯杜培武时,杜推翻了原来的供述,诉说以前的供述是侦查部门刑讯逼供的结果,并指着手上的疤痕称是被侦查部门用烟头烫伤的。针对这一情况,批捕处即找专案组了解是否有过刑讯逼供,办案人员称杜手上的疤痕是戴手铐形成的,对杜没有刑讯逼供,并提供了审讯杜培武的录相带和杜亲笔书写的供述材料给检察院审查。•7月31日,昆明市检察院以杜培武涉嫌故意杀人罪正式批准逮捕。10月20日,市检察院决定将该案起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998年12月17日和1999年1月15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1999年2月5日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杜培武不服,以“没有杀人,公安刑讯逼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67•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后,提出了对公诉机关在一审庭审中指控并经一审确认的鉴定证据和杜本人的亲笔供述等证据中的取证问题、鉴定时间问题、刑讯逼供问题、以及作案时间、作案动机等方面的问题和疑点。认为该案的主要证据是真实的,但存在的疑点不能排除,于1999年11月12日留有余地地将杜降格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将杜培武投入监狱改造。8•2000年6月14日,昆明警方在开展侦破会战中,一举破获了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59小时抓获这个团伙的7名犯罪嫌疑人。在他们所交待的一件件惊天大案中,也包括了在海埂杀害抢劫两名警察的案件。据案犯交待,1998年4月的一天晚上8时左右,杨天勇、杨明才、滕典东携带一支“五·四”式手枪及两副手铐,由滕典东驾驶一辆白色长安微型车到海埂路民族村旁,准备以抓卖淫嫖娼敲诈钱财。他们从一条岔路进去,看见一块大空场中央有一辆昌河微型车停在那里,3人即将车停在路边步行过去,走近车后,杨天勇敲敲车门后,车内的人打开了玻璃窗,杨天勇掏出“五·四”式手枪说:“我们是缉毒队的,请你们出示证件接受检查。”车门打开后,3人用手电照,见车内有一男一女。男的拿出证件给杨天勇看,杨叫滕典东把男的左手铐在车门上方扶手上,杨明才将女的手铐在一起,杨天勇问男的是否带有武器,男的答带着。•杨叫其交出,男的从后腰上取出一支“七·七”式手枪交给杨天勇,杨接过后上了膛,并把自己带着的“五·四”式手枪拿给杨明才。女的提出要看杨天勇的证件,杨拿出证件给她看,女的看后问:“你是派出所的?你叫杨天勇?”杨天勇二话不说,蹲在驾驶座位上用刚抢劫的“七·七”式手枪先后朝二人的心脏部位各开了一枪,二人当即中弹身亡。接着杨天勇叫杨明才搜身,搜到手机两部,中文传呼机两台,以及工作证、驾驶证、市公安局出入证等物品。从证件上他们得知,男的叫王俊波,是原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女的叫王晓湘,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搜完物品后,杨天勇怕二人不死,又叫杨明才用扳手对二人的面部、口进行猛击,确信二人已死后,杨天勇用昌河车拉着二人的尸体,杨明才坐副驾驶位,滕典东驾长安车尾随,沿滇池路经环城西路、一二·一大街到圆西路将昌河车开上人行道,之后用抹布将车内玻璃、物品擦拭后,坐长安车回8公里住处。9•根据3名犯罪嫌疑人的交待,公安机关在杨天勇的住处搜出“七·七”式手枪一支,弹匣2个。经鉴定,该枪就是王俊波所配的被用枪杀“二王”的枪支。此外,还查获王俊波微型录音机一台。经查证王俊波原购物发票上记载的录音机与查获的录音机机身号完全一致。至此,杀害王俊波、王晓湘的凶手基本认定就是杨天勇、杨明才、滕典东3人。这就意味着原来办的杜培武杀人案是一桩错案!昆明市公安局立即向市委政法委报告,市委政法委研究决定,组织政法有关部门,立即对杜培武案进行复核审查。政法机关主动纠错,还杜培武予清白。10定罪的方法•定罪是三段论方式的演绎推理过程。•大前提——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罪名。•小前提——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推理过程——就是判断小前提中的危害行为是否符合大前提中所指明的犯罪构成要件要求。11•MP•SM•SP•其中,大项P,是罪名,中项M,是该罪的构成要件,小项S,是具体案件中的行为。12例:抢劫罪的定罪过程•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M)—构成抢劫罪(P)•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了被害人的财物(S)•被告人犯了抢劫罪(P)1314定罪的过程1、行为事实筛选阶段2、确定和限定相似犯罪构成群阶段3、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阶段4、确定罪名阶段第二节刑罚•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所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只有审判机关才能使用•只对犯罪的人适用•限制或剥夺一定权益•最严厉的法律制裁15刑罚的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16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被限制自由而不是被剥夺自由,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的,不超过三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17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执行。•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劳动报酬。18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通过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剥夺犯罪人自由的刑罚方法。•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期徒刑的期限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是以对犯罪人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为基本内容的刑罚方法。19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终身自由,并对其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以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为基本内容。•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死刑•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可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各国通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我国特有)。2122死刑的适用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起诉到法院前,被羁押怀孕妇女做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视为审判时怀孕)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23死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在缓期期间,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在缓期期间,如果又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附加刑•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附加主刑适用,又可单独使用,但没收财产除外•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24罚金•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包括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25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26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犯罪分子,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27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28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计算,但是效力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例如,一个人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29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中的一些具体犯罪。其中,除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没收财产的使用对象大部分为较严重的贪利性或财产性犯罪。30没收财产的范围•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31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只能对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独立适用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适用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32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议•1、各国立法概况•古代废除死刑的国家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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