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当事人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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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当事人原理比如说,邻居间发生了围绕噪音的纠纷,这就是一个家庭与另一个家庭的纠纷,双方的家庭成员都是纠纷的当事人。在这里,其实发生口角的多半是双方的女主人。丈夫晚上回来听了妻子的诉苦,可能只是应声‘是吗?’而已,丈夫们未必是纠纷中的实际当事人,但作为家庭的代表,发生诉讼时丈夫比起妻子来更容易成为当事人。因为一般来讲土地的所有权名义并非她们,而是丈夫的,妻子虽然可以成为纠纷的实战部队,但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却必须使用丈夫的名字。——谷口安平第一节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法院面临确定当事人的工作马锡五审判:看不见当事人的诉讼第一节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的界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起诉的人为原告,被诉的人为被告。当事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在不同程序中的称谓(二)民事诉讼当事人与实体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纯粹是一个诉讼法上的概念,其功能主要在于描述诉讼现象、区分诉讼主体与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现代民事诉讼的“形式当事人一元主义”,即确定当事人的根据并不完全依据该当事人是否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不是看当事人是否是在客观上实际享有实体权利,承担实体义务的主体。而是以在形式上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请求人在主观上以谁为相对人。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立法上的“二元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形式当事人+实质当事人”核心的“二元当事人主义”,“利害关系当事人”即是典型。与形式当事人相比,实体当事人的构成要件更加严格一些,包括:(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3)受法院裁判拘束。《民事诉讼法》一些规定也是从实体上来理解当事人的含义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反之,可以认为,没有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就不是当事人。“形式实质二元当事人主义”的弊端(1)限制了权利救济的范围。(2)使民事诉讼当事人处于不确定状态。(3)无法解释诉讼担当现象。民事诉讼当事人与实体当事人:形式当事人和实体当事人的分离:(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是指在具体的诉讼案件当中,判断何人为当事人的标准与过程。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是指程序当事人,因此应当在诉讼开始的时候就加以确定,一般认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就确定。关于确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标准,主要有意思说、行动说、表示说等不同学说。二、诉讼主体要件构成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或者能力。它只是一种抽象的能力和资格。没有当事人能力,就不能在任何民事诉讼中成为当事人;但具备了当事人能力,还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起诉或者被诉,才可能现实地成为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能力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公民诉讼权利能力的特殊情况处理冒名诉讼的处理法人诉讼权利能力在我国依法成立的法人,无论是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还是社会团体法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都具有当事人能力。法人的当事人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散、破产、撤销并清算的事实。我国“其他组织”的具体类型:其他组织,又称为非法人团体。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类型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各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二)诉讼行为能力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行为能力,也称诉讼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具有了诉讼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作出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行为。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第二节当事人适格一、当事人适格的概念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有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从而接受对于诉讼标的的判决拘束的资格。这种权能,被称为诉讼实施权。适格的当事人又被称为正当当事人。五、当事人适格及判断标准正当当事人,应当是那些对于具体诉讼案件依法具有实体权利义务或者法律上的资格的当事人,也就是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一)正当当事人的理论基础(二)诉讼担当情形下的正当当事人诉讼担当:依据实体法或者诉讼法的规定,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之外的第三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而进行有关该法律关系的诉讼,但诉讼后果在实体法上的效力仍然及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六、当事人的变更(更换当事人)当事人的变更,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将原诉讼的当事人更换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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