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清论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13年10月主讲人:潘尚兴提纲1.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的构成及编制依据2.补偿补助部分3.工程建设费4.其他费用5.预备费6.有关税费123456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投资概(估)算项目划分为农村部分,城(集)镇部分,工业企业,专业项目,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其他费用,预备费和有关税费等九项费用构成。以上各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置一、二、三、四、五级项目。1项目构成及编制依据——1.1项目构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5其它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法规、与移民补偿有关的政策性文件;1项目构成及编制依据——1.2编制依据地方政府有关法规:1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3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4其它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规定和移民补偿有关的政策性文件;1项目构成及编制依据——1.2编制依据技术标准: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9);2其它有关行业规范、规定、定额及概预算编制办法、造价管理资料;有关资料和规划设计成果:1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和典型调查材料;2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成果;3移民安置相关规划设计成果。1项目构成及编制依据——1.2编制依据1、补偿投资概(估)算应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成果、移民安置规划成果为基础进行编制。2、征收的土地,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助。3、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按照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给予适当补助。1项目构成及编制依据——1.3一般规定4、征地移民涉及的农村、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处理和专业项目处理以及防护工程建设,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所需的投资,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凡结合迁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对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或改建的淹没对象,可给予合理的补偿。5、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农村和城(集)镇居民点基础设施、专业项目和防护工程应采用相关专业的概(估)算编制办法、计算标准和定额进行编制。无相应专业定额的,可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概(估)算编制办法、计算标准和定额进行编制。1项目构成及编制依据——1.3一般规定6、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兴利事业所需投资,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7、水库库底的一般清理费用,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特殊清理费用,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8、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估)算,一般按枢纽工程概(估)算编制年相同年份的政策规定和价格水平编制。1项目构成及编制依据——1.3一般规定9、基础价格应按照下述规定编制:(1)补偿补助费用的基础价格,可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基础,结合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区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农产品价格为市场收购价格,其他产品的价格为市场销售价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公布的,由设计单位自行采集。(2)工程建设费用的基础价格,按照单体工程隶属行业的规定编制。没有规定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定编制。1项目构成及编制依据——1.3一般规定10、项目单价按照下述规定编制:(1)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单价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编制。划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单价,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确定。(2)各类结构房屋、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按照典型设计的成果分析编制。房屋装修补助单价、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的编制可结合实物的分类及量纲,按照房屋基本结构补偿单价的编制原则编制。1项目构成及编制依据——1.3一般规定(3)零星树木的补偿费单价,征、占用林地和园地的林木补偿费单价,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编制。(4)设施和设备补偿费单价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单价的规定编制。(5)搬迁补偿费单价,按照建设征地区的价格结合移民安置规划编制。(6)其它补偿补助费单价,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范的规定编制。(7)工程建设费用单价编制,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执行水利工程的规定。1项目构成及编制依据——1.3一般规定补偿补助费包括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征用土地补偿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房屋装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零星树木补偿费、鱼塘设施补偿费、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工商企业设备设施补偿费、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设备设施补偿费;行政事业单位等的设备设施补偿费、工业企业设备设施补偿费、停产损失、搬迁补助费、坟墓补偿费、贫困移民建房补助、文教卫生增容补助和过渡期补助等等。2补偿补助部分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补助,按照实物调查成果和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计算。主要用于农业户口移民的生产安置,其中林木补偿费不作为移民生产安置资金,一般直接兑付给权属人(或经营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的有关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补助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6倍计列,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按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计列。各类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不含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及新菜地建设基金。2补偿补助部分——2.1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补助1、基准年主产品亩产量:主产品亩产量指被征收耕地调查时前三年农作物的年均亩产量。应根据调查时被征地单位所在县(市、区)前三年的统计年鉴、乡(镇)统计报表、当地农调队的调查资料,结合典型村和典型户的调查资料,各类耕地的耕作制度和种植结构,分析计算出各类耕地各种作物的年均亩产量,以此作为基准年亩产量。2、农产品综合价格:指当地现行的农产品综合收购价。应按调查收集的各种收购价的加权平均值计算。每种农产品的各种收购价应取中等产品的价格。2补偿补助部分——2.1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补助2.1.1耕地年亩产值的确定3、农作物副产品产值:指农作物的秸杆等副产品产值,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方法,是按取主产品年产值的比例计算,其比例宜按有关统计资料分析确定,或通过抽样调查计算确定,也可按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第二种方法,按副产品产量和价格计算,农作物副产品的亩产量及价格均通过调查取得。2补偿补助部分——2.1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补助2.1.1耕地年亩产值的确定4、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亩产值:应按基准年耕地亩产值,考虑当地耕地亩产量的实际增长率推算至规划设计水平年。即: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亩产值=基准年耕地亩产值×(1+P)n其中:P—为亩产量实际年增长率,一般取1%-2%;n—从基准年到规划水平年的增长年数。在实际工作中,分析确定的耕地年亩产值还需与地方政府规定基本建设征收耕地的亩产值进行比较,一般取2者的大值作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亩产值。2补偿补助部分——2.1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补助2.1.1耕地年亩产值的确定根据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与耕地补偿单价的折算系数计算。2补偿补助部分——2.1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补助2.1.2其他土地补偿补助单价的确定按照征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没有具体规定的,林木补偿单价可参照本省类似水利水电工程林木补偿单价分析确定,本省没有的,可参照邻省类似水利水电工程林木补偿单价分析确定。在参照本省或邻省类似水利水电工程林木补偿单价时,应考虑物价水平年和影响林木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2补偿补助部分——2.1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补助2.1.3林木补偿单价的确定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房屋装修补助、附属建筑物补偿,应按照不同结构类型、质量标准的重置价格计算。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助,一般直接兑付给权属人。2补偿补助部分——2.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补助1、房屋补偿单价对主要结构的房屋,应进行典型设计;按地方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和编制办法及当地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按重置价计算其造价,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结构房屋的补偿单价。对其他结构的房屋,可参照主要结构房屋补偿单价分析确定。2补偿补助部分——2.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补助2、房屋装修补助单价参照房屋补偿单价分析方法确定。3、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应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单价;没有规定的,按重置单价或参照类似工程相应补偿单价确定。2补偿补助部分——2.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补助包括村(组)和农民家庭兴办的榨油坊、砖瓦窑、采石场、米面加工厂、农机具维修厂、酒坊、豆腐坊等项目补偿,应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单价。没有规定的,应按原有设施状况、规模和标准计算,也可参照类似工程相应补偿单价确定。2补偿补助部分——2.3农副业设施包括移民个人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电站、抽水泵站、排涝泵站、灌溉渠道、水库、水塘等设施补偿,应按原有规模和标准,结合移民安置规划,对需要恢复的,参照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价分析方法确定;对不需要恢复的进行适当补偿。2补偿补助部分——2.4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单价1、车船运输单价,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搬迁距离、运输方案和相应的费用,分就近和远迁确定。2、途中食宿单价,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搬迁距离、途中时间和相应的费用,分就近和远迁确定。3、物资装卸单价,典型推算人均或房屋的单位面积(主房)的物资搬运量,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搬迁距离、运输方式及相应费用,分就近和远迁确定人均或房屋的单位面积的物资搬运单价。4、搬迁保险费单价,根据保险业相关人身意外伤害险规定确定。2补偿补助部分——2.5搬迁补助单价5、物资损失补偿单价,按搬迁过程中人均物资损失价值计列。6、误工补助,误工期根据搬迁距离可取1~2个月,补助单价可根据当地人均纯收入情况分析确定。7、移民临时住房补贴单价,采用人均指标。可按户均租房面积30m2~40m2、租期3个月和当地房租单价分析确定。上述计算方法,需要说明的是,对农村个人搬迁补助一般按人分项计算;对农村和城(集)镇的工商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业企业的搬迁补助中的人员搬迁补助应以人口为单位确定单价,物资装卸应以生活用房中的主房面积为基础确定单价。2补偿补助部分——2.5搬迁补助单价工商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有营业场所、营业执照,从事商业、贸易或服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纳入商业门面房调查。固定资产原值小于100万元的小型工业企业可按工商企业对待。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生产设施及设备补偿、零星树木补偿、停产损失补助、搬迁补助等补偿补助费用。应按照调查的实物数量和原有规模,迁移距离、搬迁时间、停产状况分项计算。2补偿补助部分——2.6工商和工业企业1、生产设施补偿单价一般需要按重置法进行资产评估。对规模较少,简单的企业也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资料,采用类比扩大单位指标计算补偿单价。对于不需要或难以恢复的对象,可按适当补偿的原则计算单价。对闲置的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施一般不予补偿。2补偿补助部分——2.6工商和工业企业2、生产设备补偿单价:包括不可搬迁设备补偿单价和可搬迁设备补偿单价。——不可搬迁设备:应按设备重置价扣减可变现的残值计算,设备重置价包括设备购置(或自制)到正式投入使用期间发生的费用,含设备购置费(或自制成本)、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可搬迁设备:应按该设备在搬迁过程中的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用计算。2补偿补助部分——2.6工商和工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