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租船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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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租船运输业务第一节租船运输经营第二节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三节装卸时间与滞期/速遣费的计算第四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五章租船运输业务第一节租船运输的经营一.租船程序1.租船经纪人租船经纪人人脉很重要工作内容:促成船舶租赁或买卖业务职业的来历:国际贸易运输中一种重要的船舶经营方式是租船运输,租船通常在租船市场上进行。在那里,船东、租船人、船舶经纪人聚集在一起,互通情报,提供船舶和货源,进行租船活动。拥有广泛的业务联系渠道,能向船方提供咨询消息和向租船人提供船源情况,促使双方选择适当的洽谈对象。“我”除了促成船舶租赁业务外,还代办船舶买卖、船舶代理等业务。第五章租船运输业务租船交易通常都不是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亲自到场直接洽谈,而是通过“我”代为办理并签约的,因为“我”非常熟悉租船市场行情,精通租船业务,并且有丰富的租船知识和经验,在整个租期交易过程中起着桥梁和中间人的作用,对顺利成交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业要求高:需要有国际贸易经验可以在全球范围向客户提供航运市场的船货信息,传递合同意向,促成运输合同的订立,并代为起草合同供双方当事人签署。通常“我”是无权在运输协议上代表任何一方签约,完全是中介行为,只收取佣金,佣金大概在1.25%~2.5%左右。具体来说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国际贸易或国际航运经验,英语口语较好;人品端正,性格外向,沟通能力强;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热爱海运事业,工作踏实、积极主动并且有较强的责任心;英语六级以上,熟练操作电脑,英语沟通能力娴熟。最为关键的是,“我”在大宗散货租船方面要有一定的人脉关系,否则很难开展业务。佣金的支付方法:(1)佣金在签定合同时支付(2)佣金在货物装运时支付(3)佣金在赚取运费的基础上支付第五章租船运输业务询价报价还价报实价受价签订订租确认书编制、审核、签订正式租船合同图不定期船租船程序第五章租船运输业务2.租船程序2.租船程序:(1)询价:又称为询盘,通常由承租人以其期望的条件通过租船经纪人在租船市场上要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提供劳务(航次租船)或租用船舶(定期租船或光船租船)的行为.,它也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为承揽货载而首先通过租船经纪人向租船市场发出.(2)报价:又称发盘,当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从经纪人那里得到承租人的询价后,经过成本估算,或者比较其他的询价条件,选定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后,通过租船经纪人想承租人提出自己所能提供的船舶情况和条件的行为称为报价.2.租船程序:报价分为硬性报价和条件报价:硬性报价:是报价条件不可改变的报价,常附有有效期的规定,在有效期内,询价人必须作出答复,超过有效期,这一报价即告失效,报价人不得向其他询价人报价,也不得更改或撤消已报出的报价条件.条件报价:报价人可以与询价人反复磋商,修改报价条件,报价人也有权同时向几个询价人发出报价.(3)还价:在条件报价情况下,租船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对报价条件中不能接受的条件提出修改或增删的内容,或提出自己的条件(4)报实盘:经过多次还价与反还价后,如果双方对租船合同条款的意见已趋于一致,一方可以以硬性报价的方式要求对方作出是否成交的决定.(5)接受订租:又称受盘,即一方当事人对实盘所列条件,在有效期内明确表示承诺的意见,至此,租船合同即告成立.(6)签认订租确认书:通常做法是:当事人之间还要签署一份“订租确认书”,作为草约,来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编制,审核,签订正式租船合同二、租船合同范本又称为租船契约,是承租人按一定的条件向船舶所有人租用一定的船舶或一定的舱位以运输货物或旅客时,就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的协议。责任或行使权利的依据。1.航次租船的标准租船合同格式①统一杂货租船合同,简称“金康”,它是一个不分货种和航线,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的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②斯堪的纳维亚航次租船合同③威尔士煤炭租船合同④美国威尔士煤炭合同⑤普尔煤炭航次租船合同⑥谷物泊位租船合同⑦北美谷物航次租船合同⑧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⑨太平洋沿岸谷物租船合同二、租船合同范本2.定期租船的标准租船合同格式(1).统一定期租船合同(2)定期租船合同,或称“土产格式”,由于内容较全面,而且一般都被认为它的规定比较公平,所以得到比较广泛的使用.(3).中租期租船同,19803.光船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1)光船租船A式合同,2001年(2)光船租船B式合同,1974年.三.租船合同条款的分类从各条款的作用不同区分:1.条件条款:是指那些与是否能实现签订合同的商业目的关系最为密切的条款。2.保证条款:是指次要的,非本质性的,附属于合同的,一方违反或撤消不至影响合同的商业目的,受害方只能提出赔偿的要求,而不能籍此取消合同的条款。3.中间性条款:是介于条件条款和保证条款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中间性条款时,受害方是否仅能提出赔偿要求而不能解除合同,或既可提出赔偿要求也可解除合同,须视违约程度和后果而定。第二节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合同当事人是指对租船合同的履行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是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二.船舶概况1.船名•(1)指定船名,实际上是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明确地记述某一具体船舶的名称。•(2)代替船舶:是指船舶的指定方面赋予船舶所有人“选择权”的一种指定船舶的办法.•(3)船舶待指定2.船籍:是指船舶所属的国籍,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需要指定船舶的国籍,只要是从政治上的和船货安全的需要考虑.3.船级:是国际航运界评定船舶技术状态的指标.4.船舶吨位:表示船舶的大小和载运能力,还与港口费用,运河通行费等有密切的关系.三.船舶的位置:是指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时,船舶所有人应提供的船舶所处的位置或状况的说明四.装卸港口:1.指定装卸港口的方法(1)明确,具体地指定装货港和卸货港(2)规定某个特定的装卸泊位或地点(3)由承租人选择装货港或卸货港(宣港)2有关装卸港口的条款:(1)安全港或安全泊位条款(自然条件、港口设施、航海方面、装卸货物、政治局势方面)(2)附近港条款五、受载期和解约日受载期:是指航次租船合同中所指定的船舶抵达指定的装货港或承租人通过“宣港”最后选定的装货港,已做好装货准备,随时接受货物装船的期限,受载期通常以“从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到达装货港”。习惯上一般将这段时间定位10-15天.采用的方式:①约定从起始至结束的一段时间,如4月15日到4月20日;②只写明最后日朝,如受载期至5月25日;③采用确定日期和允许偏差时间的方法,如4月15日±l天;④采用特定的日期,如某项事件发生的日期;按《民法》规定,期间最后一天或日期的截止时间是这一天结束或者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表示时间也就是说一般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24时,我国的航运企业、港口企业、航运代理企业都已将2400作为截止时间。而多数货主企业为8小时业务工作,则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700或18000,出租人应该在这一天的截止时间以前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否则在这时刻之后,表示出租人未履行约定时间交付船舶的义务。五、受载期和解约日解约日:又称解除劳动合同日,是指船舶必须抵达合同中指定的装货港或承租人通过“宣港”最后选定的装货港,并作好接受货物装船准备的最后日期.解约日的约定方式主要有:①明确约定解约日。如:5月15日为解约日,则15日起可以解约。②在仅约定受载期限时,受载期限的最后一天为解约日。如:受载期间为5月5日至5月IO日,则11日起可以解约。船舶不能在受载期受载,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对出租人极为不利,甚至造成重大的损失。①为维护运输市场的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75条规定,出租人在预计船舶不能在受载期抵达港口时,将船舶延误情况和预期抵达日期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在收到通知起24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②如果承租人未在24小时内答复出租人,则作为不解除合同的默认。③尽管承租人未答复解除合同,因出租人延期提供船舶,应该承担承租人遭受的损失赔偿和逾期违约责任。提前受载的约定:①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时,除了延期的问题外,当事人还需考虑船舶提早到达能否进入装载期的问题。②影响到出租人船舶的利用与承租人受载期的使用和产生延滞的可能。③若承租人不能立即准备好货物,就要订立受载期的前限,写明受载期的起始时间,如不早于×月×日。这样出租人的船舶提早到达亦不进入受载期的计算。六、货物1.货物的种类①与费率舱容或吨位的利用,以及船舶的适航能力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②如果同时装载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货物,除要在合同中记名货物的名称或品种外,通常还要规定分隔货物的费用及衬垫物料的费用由谁负担。2.货物的数量①船舶在一个具体航次中所能装载的数量与船上所装的燃料,物料,淡水及供应品的数量有关。②由船长确定装船的货物数量并通知承租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通常所说的“宣载”。七、运费及运费的支付合同中对运费按装船重量,或卸船重量计算,运费是预付还是到付,均须订明。如果航次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装货港或卸货港,则可按港分列费率。在预付运费的情况下,租船合同通常还要附加“不论船舶是否灭失,运费都不能减付或退还。”在运费到付的情况下,为了支付一些经常的费用,通常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预付一部分运费。如果因航行中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而使原定的运输任务不能全部完成,或只完成原定任务的一部分,将货物运至原定卸货港以外的港口卸下,租船合同中列有按照所完成的运输里程取得比例运费的约定;如果由于冰冻或罢工,而使货物不可能在原定卸货港交付,只能在附近的安全港口卸货时,距离超过100海里,就可以按照相应的距离要求相应的比例运费。八、装卸费用分担1.班轮条款:又称船舶所有人负担装卸费用条款.涵义是船舶所有人负责雇佣装卸工人,并负担装卸及堆装费用.在航次租船合同中也有用FAS来表示装卸费用分担条款.2.舱内收货条款(F.I.)又称船舶所有人不负担装货费用.3.舱内交货条款(F.O.)又称船舶所有人不负担卸货费用条款.4.舱内收交货条款(F.I.O.):又称船舶所有人不负担装卸费条款.5.舱内收交货和堆舱,平舱费条款(F.I.O.S.T.),船舶所有人不负担有关装卸的费用.九.船舶所有人责任船舶适航、货舱适载、不绕航的责任。十.装卸时间按规定时间装卸货,否则将产生滞期费;十一、签发提单租船合同下的提单与一般提单比较,既有其共性也有其特性,作为共性,它的作用与一般提单是相同的,作为特性,主要有:(1)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的收货人往往是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提单起不到运输合同的作用,提单就只有货物收据的作用。(2)船舶所有人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能超越租船合同规定的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3)为符合租船合同的要求,可能使用短式提单或特殊格式的提单。十一、签发提单在实际业务中,还是需要根据各种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1.如果船方签发提单给租船人,而租船人本身就是提单持有人,解决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争议的依据就是租船合同。2.如果船方签发提单给承租人,承租人又将提单转让给第三者,当发生争议时,提单的受让人可以依据提单条款直接与船舶所有人交涉,这时,解决船舶所有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争议的应该是提单,而不是租船合同。3.如果船方签发的提单不是船舶所有人的提单,而是承租人的提单,而且这种提单也已转让给第三者时,解决争议的应以提单为依据。十一、签发提单案例:租船人乙以航次租船的方式从出租人甲租用了船舶,又以航次租船的方式承接承租人货主丙的货物运输。在运输中由于货主丙的货物标志的重心位置标注错误,造成舱底破损。出租人甲按其与租船人乙订立的租船合同向其索赔。租船人乙在赔偿出租人甲的损失后,凭转租合同向转租承租人货主丙要求赔偿。十二.代理人在租船合同中也会约定由承租人指定船舶代理人。十三.佣金当有船舶经纪人介入租船合同的签约时,船舶所有人应向经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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