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货物贸易的贸易救济措施多边协议第五章货物贸易的贸易救济措施多边协议贸易救济措施贸易救济措施指的是为了保护本国贸易安全而制定的措施。第一节《反侵销协议》第二节《补贴和反补贴协议》第三节《保障措施协议》第一节《反侵销协议》第一节《反侵销协议》什么叫做倾销倾销指一商品以低于本国同类商品的正常价格出口到国外的行为。对这种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抵制的政府行为,就是反倾销。倾销是一种低价销售产品的措施。倾销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特征、现状、供求形态及竞争目的而自行压低其产品在另一国市场上销售价格的措施。倾销的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没有遵循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基本价格规律,倾销产品的价格也不能客观地反映其经济价值。倾销是指国际贸易中的低价销售。从倾销的定义和性质可以看出,倾销仅指发生在一国(出口国)与另一国(进口国)贸易中的价格歧视,因而,一国国内贸易中的低价销售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倾销”,也就不是反倾销法律规范的对象。第一节《反侵销协议》什么叫做倾销倾销的目的和动机具有多样性。倾销是一种可以造成某一国或地区产业损害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其目的或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或是为了维持生产规模,或是为了赚取外汇,但通常是为了排挤乃至挤垮他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生产者,以实现垄断市场、提高价格、获取超额垄断利润。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倾销是通过不正当的贸易手段在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获取优势,并损害进口国的利益。它不仅会影响进口国的经济发展,而且扰乱了国际正常竞争秩序。第一节《反侵销协议》倾销行为的判定企业倾销行为的类型:合理,非故意。零星倾销:非故意,如汇率变动。价格弹性:国内外市场对价格需求弹性存在较大差异。经济理性:根据需求弹性制定不同的价格。经济周期效应:需求淡季,维持生产能力,定价抵消成本即可。防御性倾销:为防御竞争性对手进入、或因生产能力过剩减少损失。市场开拓型倾销:某新产品市场占领导者地位,低价倾销;掠夺型倾销---为进口国市场形成垄断地位。第一节《反侵销协议》《反倾销协议》的产生反倾销措施最早由加拿大1904年提出,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立法则是由美国制定的。欧洲大多数国家制定反倾销法。1948年以前,反倾销法一直限于国内范畴,1月1日后,成为国际法律制度。GATT缔约方于1967年6月“肯尼迪回合”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对反倾销中:如损害的确定、反倾销调查程序、反倾销税的征收等作具体规定。1979年“东京回合”签署一项新的《反倾销协议》。1980年全面修订。直到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诞生,反倾销法成为一项重要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第一节《反侵销协议》《反倾销协议》的框架协议框架主要内容条款分布第一部分反倾销条件、反倾销调查程序第1—15条第二部分机构、争端解决第16—17条第三部分最后条款第18条附件1依据第6条第7款进行实地调查的程序。附件2依据第6条第8款可获得最佳信息第一节《反侵销协议》《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包括了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关于出口商品倾销、国内产业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应采取的反倾销措施等实体性问题的规定;关于反倾销案件起诉、调查、裁决和司法审查等程序性问题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点规定;设立执行机构的规定;关于各缔约方争端解决的规定。第一节《反侵销协议》倾销行为的判定依据倾销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来划分。一般分为以下五类:偶然性倾销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避免存货的过量积压,于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低价销售该商品。这种倾销方式是偶然发生的、一般无占领国外市场、排挤竞争者之目的,而且因为持续的时间较短,不至于打乱进口国的市场秩序、损害其工业。因此,国际社会一般对这种偶发性倾销通常不采取反倾销措施。间歇性倾销又称掠夺性倾销(PredatoryDumping),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外国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以低于国内销售价格或成本的价格向该国市场抛售商品,以期挤垮竞争对手后再实行垄断高价,获取高额利润。这种倾销行为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冲击进口国的市场,受到各国反倾销法的严厉抵制。第一节《反侵销协议》倾销行为的判定持续性倾销又称长期性倾销(Long-runDumping),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实现其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维持其国内价格的平衡,而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持续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海外市场销售。长期倾销尽管不具占领或掠夺外国市场之目的,但由于它持续时间长、在客观上进行了不公正的国际贸易行为,损害了进口国生产商的利益,因此通常受到进口国反倾销法的追究。第一节《反侵销协议》倾销行为的判定间接倾销通常也称第三国倾销,是指甲国的产品倾销至乙国,再由乙国销往丙国,并对丙国的有关工业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乙国的出口商并没有实施实际倾销行为,但丙国相似产品生产商可依反倾销法申请对乙国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进行反倾销调查,也可要求乙国对甲国的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至于乙国当局是否会根据丙国的请求,对甲国的倾销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往往取决于乙国与丙国的政治与贸易关系。社会倾销最初仅指出口利用犯人生产的廉价产品,现在已扩大到计算生产成本时所必须考虑的其他因素。第一节《反侵销协议》倾销成立的条件进口国政府对一项进口商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是倾销的存在该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是损害的存在即这种低价销售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实质阻碍了该国国内某一相关产业的建立是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一节《反侵销协议》倾销成立的条件确定一项进口商品是否存在倾销,需要将被指控倾销商品的出口价格与其正常价值作比较。(正常价值又称正常价格,一般理解为出口商品在出口国国内销售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有三种:国内销售价格、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和结构价格。(1)国内销售价格。在调查期间内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实际被支付或约定支付的价格。(2)结构价格是对被指控倾销商品的生产成本加以估算,并加上一定比例的管理费、销售费和利润得出的推定价格。协议规定:“所加利润不得超过原产地国国内市场上同类商品销售时正常得到的利润。”第一节《反侵销协议》倾销成立的条件(3)向第三国出口价格指的是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是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在美国这种价格称之为“美国价格”(一般是在被指控倾销的商品或相似商品在出口国无销量,或销量极小以致不能以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的比较基础时才使用。)案例是否为倾销是哪种倾销?发展中国家由于廉价劳动力和生产环境的低标准等种种因素,使其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上的价格都比较低,这些廉价出口商品对发达国家的市场带来冲击,因此近年来,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者,一直在呼吁制止这种所谓的社会倾销。案例1是否为倾销危地马拉水泥案危地马拉确定墨西哥水泥是否存在倾销时,以两张墨西哥零售商的发票(每张一袋水泥)确定正常价值,依两张进口单证(分别为7035袋和4221袋水泥)确定出口价格。专家小组审理认为,两种价格不是出于同一种水平比较,因发票显示在墨西哥的价格是商业环节最末端销售价格,进口单证显示的是墨西哥水泥在危地马拉商业环节开始端价格,很明显不是可比价格。案例2是否为倾销2009年9月26日起,美国将对中国输美的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征收为期3年的惩罚性关税,税率第一年为35%,第二年为30%,第三年为25%。此次轮胎特保案,是自中国加入WTO以来,美国对我国发起的第7起特保调查(前6起均被布什政府否决),同时也是案值最大、影响最大的一起。”由于美国对我国轮胎征收高关税,预计我国轮胎出口美国将减少50%以上,国内10万轮胎工人或将面临失业。中国输美轮胎产品根本不存在大量增加(2008年比上年仅增加2.2%,2009年上半年比去年同期还下降16%);后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轮胎也根本不造成美国轮胎工人失业(美国因轮胎产业调整5年前就关闭部分工厂,继而造成部分工人失业)。第一节《反侵销协议》损害的确定进口国主管当局需要确定进口国的国内产业,以及进口国生产相似商品的工业是否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倾销商品实质阻碍了进口国生产相似商品工业的建立。国内产业。《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国内产业是指相同商品的国内生产者全体,或者总产量构成相同商品国内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者。实质性损害的确立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工业累积进口第一节《反侵销协议》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的确定进口国主管当局在审查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倾销商品的进口数量在进口国工业遭受实质损害时是否大量增加;倾销商品是否压低了进口国相似商品的价格;倾销商品对进口国国内生产者的冲击。第一节《反侵销协议》反倾销调查程序及反倾销税的征收一项反倾销调查通常经过以下几个程序:起诉反倾销程序一般是从起诉开始的。起诉应以书面提出,并应符合一定的要求,包括足够的证据。发出反倾销调查问卷当进口国主管当局认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开始一项反倾销调查时,应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出口商、进口商、起诉方等,并应发布公告。第一节《反侵销协议》反倾销调查程序及反倾销税的征收初裁对反倾销案的裁决分为初裁和终裁两个阶段。如果初裁确认倾销和损害存在,即肯定性初裁,则可对被指控商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如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由出口商缴纳保证金等,以防止倾销商品对国内生产相似商品的工业造成继续损害或损害的威胁。(临时措施的适用期限-----限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不得超过4个月,或者经有关主管机关决定,并由在所涉贸易中占较大比例的出口商提出请求,可不超过6个月。)第一节《反侵销协议》反倾销调查程序及反倾销税的征收终裁进口国主管当局作出肯定性初裁之后,经过对证据的进一步收集与核实,对倾销与损害作出最终裁决。如果裁决是肯定的,则确定最终应予征收的倾销税率,由海关按此税率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行政复审指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请求,并且提交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或者在征收反倾销税后的一段合理期间内,行政当局自行进行的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行为。(在征收反倾销税的5年期满前,进口国需进行行政复审,应在12个月内结束。)第一节《反侵销协议》反倾销调查程序及反倾销税的征收价格承诺如果在作出了肯定性初裁或终裁之后,进口国主管机关与出口商品之间达成协议-----出口商自愿提高商品出口价格以消除倾销给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进口国反倾销调查程序应中止或终止,而不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这就是价格承诺司法审查当事人对反倾销主管机构的裁决或决定不服的,可特别要求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机构或者通过诉讼对裁决或决定进行审查-----“司法审查”。第一节《反侵销协议》关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别规定发达国家成员在考虑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应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注意。如发达国家成员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则在征税之前应探讨采取建设性补救措施的可能性。第一节《反侵销协议》设立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反倾销措施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每年应至少召开2次会议,或应任何成员的请求召开会议。第一节《反侵销协议》各成员的通知义务反倾销行动立即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义务《协议》第16条第4款规定:各成员所采取的初步任务或最终反倾销行动,应立即向委员会通知,每半年还应提交关于在过去6个月内采取的任何反倾销行动的报告。反倾销国内立法通知义务《协议》第18条第5款规定,各成员应将与协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任何变更情况及此类管理方面的变更情况通知委员会。第一节《反侵销协议》争议的解决办法反倾销措施争议的解决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并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磋商《协议》第17条第3款规定,如果任何成员认为其根据协议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受到其他成员的丧失或减损,或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在受到阻碍,该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请求与所涉成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