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20160203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草案201602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待遇享受、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行为。第三条(制度框架)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第四条(基本原则)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城乡统筹和属地管理,逐步推进市级统筹。第五条(各级政府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支持,坚持医疗卫生事业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鼓励和支持包括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内的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第六条(部门分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2责全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市、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具体承办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使用相关的医疗保险事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医疗费用稽核和结算等工作。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民政、公安、教育、地税、残联、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人社、发改委、民政、财政、卫生计生、食药监、物价部门负责人组成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委员会,对医疗保险发展目标、规划和各项政策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第二章职工医疗保险第七条(参保范围)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本市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期间精减退职、20世纪80年代初已办理社会救济证的精减退职人员、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属、军队退休干部、军队及地方分散安置人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3第八条(职工医保基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统一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1%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由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不包括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和财政补贴组成。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社保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本级财政按退休职工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直接划拨到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三)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五)精减退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每人10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六)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属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七)军队退休干部由管理单位按每人20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4(八)军队及地方分散安置人员由各区民政部门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承担。(九)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由区民政部门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承担。第九条(待遇类型)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类型分以下三类:(一)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享受在职待遇;(二)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精减退职人员、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属、军队退休干部、军队及地方分散安置人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享受退休待遇;(三)残疾军人享受优抚待遇。第十条(个人账户和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两部分。(一)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记入标准和使用范围为: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记入。其中:4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记入;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记入。2.退休职工个人账户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按全年1200元记入;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按全年1400元记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全年1650元记入。从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个人账户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另行增加,其中:国家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800元,省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60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4005元,县级(市)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200元。3.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往年个人账户既可以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部分。4.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可以按自愿原则,申领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阳光健身卡或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往年账户结余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可以将不超过1000元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健身卡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往年账户结余在6000元以上的,可以将不超过2000元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健身卡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身卡仅限在定点运动场馆进行健身时使用,不得用于健身以外的其他消费。5.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自动直接结付在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就医时发生的个人自费的准字号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和诊疗项目的费用。6.养老金实行异地社会化发放、已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医疗(未申请异地就医结算登记)手续、且未申请门诊特定项目的退休职工,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于每年4月一次性发放其医疗保险当年预划个人账户和往年账户余额。(二)社保经办机构于每一结算年度初为参保人员预先记入本结算年度个人账户金额(以下简称当年账户),并于结算年度末对预划金额按结算年度内实际缴费和使用情况进行清算,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按规定计息后,结转至下一结算年度使用(以下简称往年账户)。个人账户预划金额在结算年度内不作调整,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在年末清算时予以结转使用。(三)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记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以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以及特殊药品、纳入社会化管理退休职工免费健康体检、一般6诊疗费、残疾人康复等费用。第十一条(地方补充)参保职工在协议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退休职工累计自负400元后,在职职工在3800元以内、退休职工在45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60%、退休职工70%的标准予以补助。参保职工在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就医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比例可分别提高至在职职工80%、退休职工90%。第十二条(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特定项目包括:在门诊治疗的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以下简称老年性白内障)、家庭病床、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血友病。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经协议医疗机构诊断,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规定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一)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治疗期的药品及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参保职工在恶性肿瘤康复期使用肿瘤辅助药品和中草药饮片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8000元限额内结付90%。(二)重症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7用,在3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100%的比例结付。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三)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8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四)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以180天为一结算周期,每一结算周期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累计在4000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五)参保人员患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物的治疗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结付90%。(六)参保人员患血友病使用专科药物的治疗费用,在60000元限额内结付90%。第十三条(住院待遇)在结算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职工按比例结付:(一)参保职工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800元,退休职工6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600元,退休职工4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300元,退休职工2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职工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负。(二)参保职工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在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按结算年度累计分段结付。其中4万元以下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90%、退休职工95%的比例结付;超过4万元至20万元以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8都按95%的比例结付。第十四条(大额共济基金)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第十五条(残疾军人优抚待遇)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年20000元标准,每年初一次性缴纳。(一)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为残疾军人建立个人账户,每人每年1750元,残疾军人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再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90%,个人自负10%。(二)残疾军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个人自负5%。(三)残

1 / 2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