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著作权内容如果你见到一个年轻人,他用斩钉截铁的态度去实施他的计划,而丝毫没有“如果”、“或者”、“但是”、“可能”的念头,那么这样的年轻人,一定会免掉种种诱惑,将来也必定会获得成功。•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著作人身权•第三节著作财产权第一节概述•一、涵义•二、内容•三、特点•1、权利束(abundleofrights)•2、与技术有密切关系第二节著作人身权MoralRightsofAuthor•一、概述•二、发表权•三、署名权•四、修改权•五、保护作品完整权•(一)涵义•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不能转让的权利。•(二)立法例•1、作者权体系•2、版权体系•3、国际条约一、概述•(三)设权原因•(四)内容•我国著作权法: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他人身权:收回权•(五)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除内容不同外,还有以下不同:•(1)产生基础不同•(2)关联对象不同•(3)主体范围不同•(4)存续时间不同•二、发表权(divulgationright)••(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相关法条:《条例》17条、《02解释》第9条•(一)涵义•1、决定•2、公之于众•(1)众;(2)公•《02解释》第9条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二)立法例•1、反对设立•2、支持设立•(三)发表权的特征•1、一次性权利•2、期限性•3、与著作财产权联系密切•4、与其他民事权利联系密切•(四)发表权的行使•1、作者生前•自行、许可他人、法律推定•2、作者死后•《实例条例》17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三、署名权•(rightofauthorship/paternity/attribution)•(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相关法条:《02解释》第11条•(一)涵义•英文单词:rightofauthorship•署名是表明作者身份的一种主要方式•(二)署名权的行使•1、作者自主决定署名权的行使•2、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3、署名权的限制•4、署名顺序•沈雁冰、李芾甘、舒庆春、蒋冰之、周树人、查良镛、熊耀华、陈喆•沈雁冰——茅盾•李芾甘——巴金(原名李尧棠,字芾甘)•舒庆春——老舍•蒋冰之——丁玲•周树人——鲁迅•查良镛——金庸•熊耀华——古龙•陈喆——琼瑶(四)思考•假冒他人姓名创作侵犯了被假冒者的署名权吗?四、修改权(rightofalteration)••(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一)涵义•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作品与改编作品•(二)设权原因•1、客观原因•2、主观原因•(三)权利行使•1、自己修改•2、他人修改•(1)据作者授权而修改•(2)依法律规定而修改•相关法条:第34条,《条例》第10条•3、权利的限制五、保护作品完整权(rightofintegrity)••(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一)涵义•歪曲,是指曲解作品愿意,损坏作者观点的行为。•篡改,是指擅自增补、删节、变更作品的行为。•(二)设权原因•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反映,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三)侵害情形•1、未经许可的修改•(1)任意删减•(2)擅自增补•(3)随意改动•2、使用不当•(四)与修改权之关系•修改权——形式上的完整•保护作品完整权——内容上的完整•(五)权利行使之限制•(1)诚信原则限制•(2)社会惯例限制•(六)案例•樊祥达与张弘、富敏、上海电视台等著作权纠纷案•(1996)沪二中民初(知)字第28号•第三节著作财产权•一、概述•二、复制权三、发行权四、出租权•五、展览权六、表演权七、放映权•八、广播权九、信息网络传播权•十、摄制权十一、改编权十二、翻译权十三、汇编权•十四、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一、著作财产权概述•(一)涵义•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使用其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二)与传播手段关系•(三)类型•1、复制类权利•类型:复制权、发行权以及出租权。•特点:控制作品有形载体的流转。•2、传播类权利•类型: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特点: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3、演绎类权利•类型: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以及汇编权•特点:控制再创行为以及作品之后续使用•二、复制权(reproductionright)••(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一)涵义•特点:不加改动地再现作品表达•(二)复制•(1)有形物质载体•(2)相对稳定和持久•(3)非创造性•(三)复制的类型•1、相同载体之间的复制•(1)从平面到平面•(2)从立体到立体•2、不同载体之间的复制•(1)从平面到立体•(2)从立体到平面•3、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四)数字环境下的复制•1、将作品以技术手段固定在媒介上•2、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3、将作品下载到本地计算机中•4、其他方式,如发邮件、手机短信(五)临时复制•是指作品进入计算机的随机存储并停留于其上,但随后因被刷新、计算机关机或运行新的指令从内存中消失的过程。•三、发行权(distributionright)••(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第58条本法第2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一)涵义•发行权就是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二)发行行为要件•1、公众•2、转移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区别于表演、广播和展览行为的关键所在(三)发行权穷竭原则•1、涵义•如果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首次发行已经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人对该部分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则行使完毕,第三人进一步处分该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不需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2、类型•(1)国际穷竭•(2)国内穷竭•(3)区域穷竭•四、出租权(rentalright)••(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相关法条:第42条、《软件条例》第8条、《TRIPS协议》第11条•(一)涵义•(二)设权原因•(三)适用范围•64.下列哪些出租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A.甲购买正版畅销图书用于出租•B.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用于出租•C.丙购买正版唱片用于出租•D.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传播类权利•一、类权利,包括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二、特征:•1、不存在作品有形载体的重复、再现•2、是对作品的无形使用•3、控制公开的使用行为•五、展览权••(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相关法条:第18条•(一)涵义•(二)两个问题•1、美术作品作者还享有展览权吗?•2、原件所有人展览未发表作品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吗?•21.甲从书画市场上购得乙的摄影作品《鸟巢》,与其他摄影作品一起用于营利性展览。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丁经丙同意将刊登在该杂志上的《鸟巢》又制作成挂历销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无权将《鸟巢》进行营利性展览•B.丙的行为构成剽窃•C.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发表权•D.丁应停止销售,但因无过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六、表演权••(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相关法条:第22条(九)、《伯尔尼公约》第11条•(一)涵义•主要适用于音乐作品•(二)类型•1、现场表演•特点:与观众面对面•2、机械表演•产生原因——录制技术•(三)几点注意•1、表演权的主体•注意与表演者权(第38条)区分•2、表演权的限制•3、如何行使表演权?•七、放映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一)涵义•(二)放映权与表演权•(三)思考•学校礼堂放电影侵犯了放映权吗?•八、广播权••(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一)涵义•(二)类型•1、无线广播——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2、有线转播——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3、其他方式转播——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无线广播有线转播公开播放广播广播权控制的三种行为行为行为内容行为区别行为主本示例无线广播作品→电磁波→(无线信号发射)远端的接收装置→作品首次接收到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视台播放电影收音机收到的评书广播有线传播作品→电磁波→(无线信号发射)远端的接收装置→电缆等有线装置转播→内容转播首次接收到的内容有线广播电台、电视台宾馆、学校和企业通过安装有线系统转播广播节目(有线电视)通过扩音器传播作品→电磁波→(无线信号发射)远端的接收装置→扩音器等转播转播首次接受内容或他人转播的内容(将内容传送给一定半径范围内的公众)拥有扩音器类设备的主体大商场、酒吧、火车站通过扩音器的广播(三)二手传播行为•有线转播与公开播放广播•为何要规定这两种广播方式呢?九、信息网络传播权(on-demandavailabilityright)••(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相关法(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一)涵义•(二)设权原因•单向传播——交互式传播•(三)网络传播行为•1、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2、“交互式传播”行为•(四)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共同点向公众提供作品:公众有获得作品的可能性即可不同点适用环境非网络环境网络环境提供作品方式转移作品有形载体的方式:销售或赠与作品的有形载体非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方式:数字化作品上载到服务器公众接触作品特点接触到作品有形载体才可能接触到作品只要有网络连接,随时随地都能接触到作品传播方式单向传播交互式传播权利穷竭之适用适用发行权穷竭原则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十、摄制权••(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相关法条:《伯尔尼公约》第14条•十一、改编权•(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新闻链接十二、翻译权•(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相关法条:《伯尔尼公约》第8条•十三、汇编权•(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思考:经过汇集,而没有产生新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汇编权规制的行为呢?•十四、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追续权•《草案》第12条第1款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