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中国宪法学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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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权自由就是我可以去做任何我想去做的事情!关键在于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宪法的作用就是在确定自由的界限。表达自由一、概述(一)概念表达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发表自己的思想、意见、观点等而不受非法干涉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六小自由)形式:口头、书面、音乐、影视、绘画、舞蹈新闻媒体网络行为表达:表达式行为“expressiveconduct”如“焚烧国旗案”行为本身包含言论内容,法院通常在违法行为损害的利益与言论自由二者之间进行权衡(二)意义1.作为个体的人,是人性的需要,人有情感。2.作为社会的人,是公民日常生活交流的需要3.作为政治的人,是监督政府、参与政治管理的需要。4.是发现真理的需要问题:公民能否发表错误的言论?“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假如我们确信,要窒闭它也仍然是一个罪恶。”约翰·密尔:《论自由》(三)界限第一,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具体表现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博弈思考:国家为什么要控制言论?对言论的控制主要源于对言论的憎恶和恐惧。重庆打黑期间系列因言论被劳教案彭洪,重庆渝北礼嘉镇人。三年前在天涯转发重庆打黑漫画《保护伞》,加点评“这把伞好怪哟”,结果出现了让他意想不到的一幕:电脑右下角当即弹出对话,叫他去市公安局网监总队自首。彭洪被处劳教两年。被劳教两年的彭洪2011年9月,重庆彭水县24岁的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在两年试用期满,正在公示等待转正的时候,因为在2011年4月至8月间通过腾讯微博和QQ空间里复制、转发和点评“一百多条负面信息”,被重庆市判劳教两年。其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教决议。任建宇在重庆市涪陵劳教所。任建宇曾经让女友帮他在网上订购一件印有“不自由,毋宁死”字样的文化衫。这件衣服后来被警方作为物证收走了。案例:1919年“申克诉合众国案”背景:一战前后,各种左派势力在美国发展壮大。1917年,威尔逊总统宣布加入欧洲战争之后,引起社会主义等其他左派势力的激烈反对。他们发表言论抵制美国备战,批评政府对欧洲列强干涉新苏维埃政府的军事行为无动于衷。美国政府对这种言论和抵制备战的行为不满并十分恐惧。国会1917年制定《反间谍法》:“在合众国参战时期,任何人不得企图干涉合众国军事行动的成功或促使其敌人成功……任何人不得故意阻碍合众国的征兵计划,违者可判不超过1万美元罚款或20年监禁”申克是美国社会党总书记;在该党散发的传单中,他要求人们“不要向恐吓投降”,但其倡议仅限于通过立法来取消《反间谍法》等和平措施。传单还号召“索求你的权利”,并称“如果你不索求和支持你的权利,你就在帮助剥夺或毁谤合众国所有居民都有神圣责任区保留的权利。”它还否认政府有权把美国公民送往国外去枪杀其他国家的人民,并坚持“你必须完成你的本分,去维护并支持这个国家的人民权利”。清楚与即刻的危险原则霍尔姆斯(Holmes)大法官提出:清楚与即刻的危险原则:CLEARANDPRESENTDANGER,“当国家处于战争时期,许多在和平时期可被谈论的事物,将对战备努力构成如此障碍,以致这类言论不能再被忍受,且法院也不得认为他们受到任何宪法权利的保护”,认定申克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清楚与即刻的危险,因而有罪。案例:彭水诗案:2006年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干部秦中飞,2006年9月因一首针砭时弊的诗词失去了自由,涉嫌诽谤被刑拘,继而被逮捕。秦中飞在诗词《沁园春·彭水》中这样写道: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词的前三句,嵌进了前任县委书记马平、时任县委书记蓝庆华和县长周伟的姓名,语含讥刺。后面的内容,则涉及到该县广受注目的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件。秦中飞曾把这首词用手机短信和QQ向多位朋友发送。经舆论关注,秦中飞命运终于出现逆转,关押29天后取保候审,再过25天,认定为错案,秦中飞无罪获释,并获得了国家赔偿。“彭水诗案”发生后,经重庆市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司法机关介入,源于党政领导指示,对嫌疑人的处理,迎合党政领导意志。蓝庆华被免职。第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第三,对时间、地点、方式、主体的限制二、表达自由的类型(一)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居于表达自由之首言论自由在广义上可以和表达自由相同(二)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公开发行出版物的形式表达意见的自由。何为出版物?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出版自由的特点:发行量大、传播范围广。出版物管理限制体制:预防制,即事前干预的方法;追惩制,属于事后限制我国对出版物实行相当严格的事前审查与事后追究制度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出版自由2001年国务院修订《出版管理条例》(1997)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2001年(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七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美国密苏里州一所高中的校长在得知校报准备刊登有关未成年人怀孕以及离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的文章后,以内容不宜发表为由下令把文章从版面上撤去。学生们以侵犯他们的言论自由权为由把学校告上法庭。1988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虽然文章是由学生们自己撰写和编辑的,但是报纸却是校方赞助的,而且有学校的名字在上面,因此,校方对于它认为不合适的言论加以限制是允许的。(三)新闻自由: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向公众客观公正的报道事实真相及进行评论的自由。它是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的具体运用,也是表达自由的一种载体。美国总统杰弗逊曾说过,“我宁活在有报纸而无法律的国家,不愿活在有法律而无报纸的国家。”意义:1.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是社会大众获知信息、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2.监督国家3.有利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和理解4.有利于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内容:开办新闻媒介的自由、采访自由、写作自由、传递自由、印制自由和获知自由。记者的权利:采访权,国际上禁止对记者进行迫害,记者还享有很多“特权”,如隐匿新闻来源权我国记者权利保护缺失,但近年来情况有所改善表叔跨省销毁报纸原本今日(2012年10月9日)云南《都市时报》A30版要推出《福建“表叔厅长”来了》。内容涉及福建交通厅厅长李德金手戴5万雷达镶钻手表,腰系15000元的爱马仕腰带。几十万份报纸已经印刷,凌晨却被跨省销毁。人民网记者欲联系都市时报社社长周智琛对此事进行核实,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其于21时10分左右发布微博称,可以有不说的真话,但绝不说假话。辽宁西丰拘传记者案2008年初,辽宁省西丰县女商人因拆迁补偿一事与当地政府发生纠纷,并用短信形式讽刺该县县委书记张志国,后被刑拘。《法人》杂志社记者朱文娜对此事进行采写报道,西丰警方遂以“涉嫌诽谤罪”对朱文娜立案调查,并进京拘传。此举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各大报社、网络等媒介纷纷以“拘传记者事件”、“西丰事件”、“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等为题宣传和评论。朱文娜成为我国被警方立案拘传的记者“第一人”,该事件是地方公共权力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媒体宪法权利的典型案例。新闻自由的限制:在国际上,新闻自由趋向于绝对权利1964年《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五、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1960年民权人士在《纽约时报》上登载政治宣传广告报摊上的纽约时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0年3月29日,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等四名牧师,联络六十四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了《纽约时报》的一个整版篇幅,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HeedTheirRisingVoices)的政治宣传广告,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这幅广告猛烈地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示威的行经,其中特别谴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可是,后来发现,广告中有个别细节不够真实。案情L.B.沙利文(L.B.Sullivan)是蒙哥马利市的民选市政专员,负责当地的警察局。沙利文称这一广告虽然没有点他的名,但他即代表广告中的警察,证人也指出,他们能从广告中辨认出警察局长。沙利文控告金博士等4名牧师和《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五十万美元的名誉赔偿费。案情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陪审团基于严格的私人诽谤规则,判沙利文胜诉,并判《纽约时报》需要支付50万美元的赔偿金。1962年8月,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并给诽谤罪下了一个很宽的定义:“任何刊出的文字只要有损被诽谤者的声誉、职业、贸易或生意,或是指责其犯有可被起诉的罪行,或是使其受到公众的蔑视,这些文字便构成了诽谤。”《纽约时报》不服,把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裁判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九票对零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指出:如果阿拉巴马的作法“适用于公职人员对其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者所提出的起诉,那么,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回答是肯定的。判决认为政府官员不但要在法庭上证明新闻媒体的报导失实,而且还要同时证明新闻媒体怀有真正的恶意,才能谈得上是诽谤罪。布伦南大法官撰写判决书:诽谤的构成要件:新闻部分失实且造成损害新闻媒体怀有真正的恶意“明知其虚假或满不在乎其虚假而故意侵害他人名誉”新闻媒体是除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是真正的“无冕之王”。影响该案判决意见成为后来美国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原则,并在1967年的“足球教练和退伍将军案”中,最高法院将“公共官员”的概念扩展到“公众人物”。这些公众人物在受到诽谤时,要想赢得官司,必须证明被告言论不实,且有实际的恶意;而私人受到诽谤时,要打赢官司则只需要证明被告言论不实,而不需要证明有没有实际的恶意。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一般情况下,诽谤罪属自诉案件,不必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是在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由法院直接受理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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