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1、法律对竞争的规制(1)民法:最先由法国民法典一一般性条款予以规定:以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为依据(2)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保护公平的、有效的自由竞争,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有效运作。开始了列举式的立法方式。德国于1896年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3)反垄断法:法律对妨碍竞争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禁止2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⒈以假冒行为、仿冒行为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也称混淆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商标的反向假冒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4(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特有性的认定•--知名商品的界定——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有三个标准:一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按照严格程序认定的名优商品;二是在本地区或者国内外为用户、消费者所熟悉的商品;三是从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的角度说,可以划定较宽的标准,就是擅自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一般即可认为他人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可认定为知名商品”。。5(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入误认是他人商品•1992年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经营餐饮业,并将其经营的餐厅一直冠以“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至今在北京已先后设有20余家“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美国鸿利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匾,于1999年11月3日在我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1999年9月30日,美国鸿利公司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自用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注册为服务商标,至2001年5月仍未获批准。1999年12月1日,北京馨燕快餐厅开业。自开业始,该餐厅的横幅牌匾即打出“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三色,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1999年6月7日,经美国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工商所责令北京馨燕快餐厅将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除去。6(4)在商品上仿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1、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行为(1)认证标志:即指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经国际或国内权威的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颁发认证书,并允许其按规定使用的标志。(2)名优标志:(3)环境标志:(4)绿色食品标志等。2、伪造产地行为法律责任:按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理。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⒉商业贿赂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对折扣和佣金作了明确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人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人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6条的规定,“销售退让、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冲减当年营业收入。•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8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的方法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9广告法律制度概述•(一)广告的基本准则•1、•2•3、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10(五)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广告•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1997年3月4日乐邦利公司与绿美公司签订《乐邦利电视直销供货合同书》,约定由绿美公司向乐邦利公司提供DW一5型不锈钢净水器并委托乐邦利公司制作播放净水器广告。3月6日乐邦利公司又委托XX有线电视台在乐邦利直销节目中制作并播放净水器广告。广告把自来水描绘成含有害物质,在净水器过滤后才清纯可靠,经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合格,可直接饮用。该广告每天播放4次,直至3月25日,广告播出后在覆盖地区居民中产生强烈反响,许多市民纷纷去信去电指责自来水公司。为此,自来水公司以XX有线电视台、乐邦利公司和绿美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广告侵犯了自来水公司的名誉权,要求更正和赔偿损失。11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商业秘密的定义: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2)商业秘密的特征:•a、秘密性--未进入公知领域,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权利人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b、价值性--因使用为其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3)商业秘密的内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生产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12(4)商业秘密的保护-竞业禁止•约定竞业禁止则指一方当事人(行为人)同意在特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与他方当事人(商事主体)进行竞争,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该职工从事某项职业,同时给其以必要的补偿。但为了尊重离职人员的基本劳动权,一般的保密信息,如使用受雇期间获得的一般技能、知识、信息、经验等除有合同明确规定外,一般不宜归于离职保密义务的范围。•竞业限制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企业要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并在竞业限制合同中标明范围,而不是泛泛地约定员工在离职之后一不得从事同种行业。第二,竞业限制合同是企业与特定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之间签订的。第三,竞业禁止的区域和行业种类应当明确。第四,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期限。13(5)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A、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B、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C、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揭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D、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却获取、使用或揭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法律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4⒌低价销售•A、定义: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B、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情形:•-鲜活商品•-即将到期或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转产、歇业降价•法律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5⒍搭售行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强行搭配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的行为。16⒎不正当奖售行为A、种类:附赠式有奖销售——奖励所有购买者;抽奖式有奖销售——奖励部分购买者。B、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具体指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千元C、法律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7案例•甲股份有限公司和乙百货公司作为竞争对手,具有共同的经营范围。1996年3月7日,为了吸引顾客,争夺市场,恒甲决定以有奖销售的方式促销。其有奖销售方式一推出,就吸引了大批顾客,其中还包括一部分原本属于乙公司的顾客。作为应对措施,乙公司董事长肖某于1996年3月24日召开紧急董事会,并决定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具体办法及奖项如下:凡一日内在本公司购物满80元者,皆可获赠奖券一张,本次有奖销售设特等奖1名,奖价值48000元小汽车一辆,一等奖3名,奖价值4000元彩电一台,二等奖10名,奖价值1000元洗衣机一台,另外还有三、四、五、六等奖。•后有消费者反映清源公司的自行车不能骑,质量有严重问题,且特等奖被公司职工赵某买下的4张奖券所买中。18⒏诋毁商誉行为A、定义: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其特点是:以散布虚构的事实为手段,以达到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从中获利为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是捏造并实施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即商业诽谤。在客观上能否直接造成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无关紧要。B、主要表现形式1、在公开场合,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消费者座谈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贬低竞争对手的商誉;2、利用比较广告,对自己的商品进行不符合事实的宣传,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3、在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或消费者编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4、直接在商品的包装说明或其他说明书上,对竞争对手的同类商品进行贬低。5、假借消费者之口,向监督管理部门或消费者保护组织或新闻媒介捏造或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唆使他人在公众中制造谣言,传播或散布有损竞争对手商誉的事实等。191案例•江苏省某保温瓶厂在大型新闻发布会上称:沿用几十年的银色保温瓶胆存在渗漏银汞的严重缺陷。经几年精心研制,该厂生产出“无毒金胆”。随后,该厂开展交2元钱用一只银胆换一只金胆活动,并声称将在大庭广众下用压路机碾碎收缴的银胆。该行为使全国的银胆销售受到极大冲击,大量积压,国内外客商纷纷提出退货解除合同。•经专家鉴定查:(1)所谓银胆渗漏有毒物质,纯属捏造,无任何科学依据;(2)所谓金胆只是在原银胆配方基础上加入一种新的着色剂,与银胆相比,根本没有安全可靠的改进,并无特殊的突破。所谓金胆方法早在40年代就已有了,并非是江苏某保温瓶厂首创。209.强制交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这里所指的经营者包括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