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条例讲解及案例分析税法修改对企业的影响(一)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影响新营业税条例影响:将导致走出去海外企业大量本地化,国内生产总值GDP减少新营业税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征收将由属地原则改为属人原则,公司在海外的劳务提供获得的收入还要在国内再征税,这个决定让公司的决策层不得不选择让海外子公司从事劳务,而利润也将被留在海外。而这样做的中国公司还将越来越多,没有任何一个公司愿意被两个国家征收两次税收。而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也将不得不都在海外设立子公司以避免双重征税。设立子公司将导致本来属于中国的收入留在了海外,而这也一直是当地国所期望的,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注定会受到影响。也许这就是新营业税的影响吧。(二)对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影响去年12月份,国务院下发通知,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以北京为例,目前北京市场上的二手房有80%是2.5年的次新房。这就意味着二手房市场上过半房产都是本次营业税调整的对象。营业税税率占到了房屋总价的5.5%,在二手房交易费用中营业税所占份额最大。此次的营业税减免政策,对低迷的二手房交易情况会有明显改善。(三)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明确“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理解本规定时,要重点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必须承接运输业务,一般应提供运输合同。二是将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应取得分运人开具的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三是只能扣除支付给分运人的运费,对支付的其他费用如保险费、过路过桥费、铁路基金等不得扣除。(四)对旅游业的影响明确“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理解该条规定时,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变化:一是适用主体发生了变化,不再局限于“旅游企业”而是对所有纳税人,这也解决了过去不少没有旅游企业资格但实际组织境内外考察的单位差额征税问题。二是扣除费用仅限于扣除以下两类费用:①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四项费用,除此以外的如签证费、保险费等费用均不得扣除。②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这里包括了支付给境内和境外接团旅游企业的接团费用。(五)对建筑业的影响明确“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与原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三点变化:一是适用主体由“建筑业的总承包人”调整为“纳税人”,即所有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解决了过去再分包不得扣除分包价款而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二是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三是根据建筑行业有关“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等规定,将扣除对象由“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对分包给个人的也不得扣除分包价款。同时,新细则第16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与旧条例和细则相比,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适用范围由原先“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调整为“除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劳务”。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则不适用本规定;二是对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人提供,均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六)以金融商品买卖的影响新法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与旧条例和细则“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相比,增加了其他金融商品,即对远期、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买卖业务也给予了差额征税照顾。新税法下的节税筹划(一)先讲三个案例营业税是我国第二大流转税,根据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交纳。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运输业、旅游业、建筑业以及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除外)。也就是说,除了“除外”的行业“按差价”上税,其他业务都要按全额纳税。尽管营业税的税率一般不高(最高税率达20%的娱乐业例外),但是按全部营业额计算税金,也不是个小数;也正是因为按全额计算税金,过一道手,就要交纳一次营业税,所以往往会造成营业税的重复纳税。依据“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的规定,那些实际上具有“代收性质”的款项——属于第三方的款项,如果处理不当,也要混在一起计算交纳税金,这就交重了。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税法与实际征管的“冲突”。比如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在实际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多是按发票征税——开多少发票就要交纳多少税。例如,某建筑公司承揽一个1000万元的项目,分包出去300万元。但如果建筑公司给甲方开出1000万元的收款发票,税务机关肯定要求他们按1000万元上税,而不是700万元。要消除这些棘手的问题,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就要让“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都直接各归其主——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不参合,避免“转手”或“过手”现象,彻底消除营业税的重复纳税。这也是营业税的节税技巧之一。试举两例:案例1.运用第三方合同,消除营业税的重复纳税这个案例的筹划效果:消除60%的重复纳税。这个案例是为某建筑设计单位做的节税方案。这个单位除了绘制图纸外,还承揽一些工程建设的活。我们给他们做财务咨询时,曾到业务部门访谈,结果就发现了问题:他们承建一个锅炉房,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其中锅炉价格600万元,实际的收入是400万元,但要按全价1000万元纳税,交纳的营业税为:1000×3%=30(万元)这里,可以直观地看出,600万元的锅炉款所交纳的税金,显然是重复纳税。但我们不可以自作主张地说这600万元不用交税了,如果这样做,那就是偷税,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因为你签的合同就是1000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就应该按1000万元纳税。那么,节税的空间在哪里呢?在消除“过手”现象。当我们知道他们中间不再赚锅炉的钱时(“过手”的锅炉不加价),就建议他们修改交易方式,拉上锅炉厂,签订三方合同。企业负责施工,合同价款为400万元;锅炉厂负责供应锅炉,合同价款为600万元。则施工部分应交纳的营业税为:400×3%=12(万元)在锅炉厂交纳的税金没有变化的前提条件下,施工方的税负由30万元降低到12万元,节税18万元,消除了60%的重复纳税。实属可观。不收取价款,就不涉及税收。但由于一些工程项目存在“转手”或“过手”等现象,一些企业还有代收款项,处理不当,就会产生重复纳税。签定三方或多方合同的作用,就是为了减少款项的周转或代收款项。消除了代收款项,也就消除了营业税的重复纳税。案例2.分解营业额,消除营业税的重复纳税这个案例节约了25万元的税款,消除了50%的重复纳税。节税筹划前,某展览公司每年都要在市展览馆举办一期产品展览会,参展的客商有500多家,营业收入大约1000万元。展览公司取得收入后,要支付展览馆租金等费用500万元。展览公司的收入属于中介服务,按服务业计征营业税。其应纳营业税税额是:应纳税额=1000×5%=50(万元)因其中有500万元的租金要支付给展览馆,不属于展览公司的所得,所以具有代收款项的性质,由此产生了重复纳税。我们的节税筹划思路是:改变“过手”的业务模式,把本应属于展览馆收入的500万元从展览公司的收入中分离出来。具体的筹划方法为:展览公司在发出办展通知时,规定参展的客户分别交费。50%汇到展览公司,展览公司给客户开发票;50%直接汇给展览馆,展览馆给客户开发票。改变收款模式给展览馆增加了收款工作,双方可以洽谈回报方式。展览公司筹划后的纳税情况如下:1000万元的营业额分解为两个500万元,展览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5%=25(万元)通过节税筹划的分解技术,把营业额进行分解,在保证双方收入额不变、客户和展览馆的税收负担不增加的前提条件下,展览公司少缴了营业税25万元,消除了50%的重复纳税,是非常值得借鉴的一种节税方法。所以,对于营业税这个税种,我们推荐的节税筹划方法是:通过分解应税营业额,或减少纳税环节,或利用相关的税收政策,达到合法节约税收的目的。营业税也有高税率,比如娱乐业的税率最高达到20%,像酒吧、歌厅等行业,税务机关给他们定的税率都不低(我国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设定在5%到20%之间,但企业要按多少税率交纳营业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来核定)。税负高,一些娱乐业企业就采取“蛮干”的方式偷逃税款,这给企业带来风险不说,还带来了管理的混乱。对于高税率的娱乐业,我们也有很好的节税筹划方法。试举一例:案例3.拆分业务,削减高额的营业税税负这个案例减轻了企业41.91%的营业税税负。这个企业是一个酒吧。我们都知道,酒吧里的东西贵,但可能不知道酒吧的税率高。我们接触的这个酒吧的营业税税率被税务机关核定为18%。也就是说,取得100元收入,要交纳18元的营业税,然后刨掉成本再交纳企业所得税,给员工发工资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此的重税负,使得酒吧老板来咨询我们,试图通过“走正道”的方式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对这个酒吧收入结构的调查,我们发现了节税筹划的空间。在30万元的月收入中,有15万元的收入是出售酒水、小食品带来的,也就是商品销售行为带来的;其他15万元收入属于娱乐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娱乐收入各占50%。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18%税率,酒吧每月应交纳的营业税为:300000×18%=54000(元)如果把50%的营业收入改变为实际的商品销售收入,适用较低的销售税率,整体税负就可以降低。但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把酒吧出售酒水、小食品等销售业务分离出去,重新注册一个商业企业,来经营酒水、小食品等业务。由于经营的商品进销差价很大,所以应把这个商业企业注册成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增值税税率交纳增值税。有了这样的思路,就有了具体节税筹划的行为。酒吧把当街的窗户改成门脸房,注册成一个小规模的商业零售企业,酒水和小食品等商品从商业企业出售,开商业零售发票,收入归于商业企业账户。这样,客户在酒吧消费,就取得了两张发票,虽然麻烦一点,但很多客户还是愿意要商业零售发票,不愿意要带有酒吧印章的服务业发票。这可能与他们方便报销有关吧。业务分开以后,整体纳税负担就减轻了许多。我们以调查的那个月收入计算如下:酒吧应交纳的营业税为:150000×18%=27000(元)小规模商业企业应交纳的增值税为:150000÷(1+3%)×3%=4368.93(元)税负减轻额﹦原纳税额-现纳税额=54000-(27000+4368.93)=22631.07(元)整体税负减轻了41.91%(22631.07÷54000),这是相当可观的。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高税率的营业税,我们也要设法“分”——通过企业组织形式的拆分,让部分业务合法地适用低税率,减轻高额税负。(二)利用营业税税收优惠的节税筹划1.利用营业税征收范围上的节税筹划我国现行营业税征税范围在原营业税征收范围基础上,经过一系列地增加和转变之后,最后形成9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娱乐业。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以上征税范围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的业务称为应税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征税范围内。注意,加工和修理修配业务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