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国际工程承包FID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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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际工程承包招标与投标程序流程(FIDIC标准)阶段雇主/工程师承包商颁发参加资格预审者须知和要求每个公司/联营体填写的问答栏·组织和机构·资格管理方面技术方面劳务设备·财务报表选择公司/联营体填入投标者名单通知所有承包商/联营体所有入选的投标者名单就有关公司、联营(如适用)的情况填写问答栏准备询盘文件·招标函·投标者须知·合同文件·规范·图纸·工程量表·资料数据·投标书格式和附录考察现场的日期和时间安排在出版刊物上或大使馆等合适地方发布资格预审广告说明:·雇主和工程师·项目概况(范围、位置和进度计划)·质询的问题和投标书提交日期·申请参加资格预审者须知·承包商的资格预审资料提交日期回执确认提交有效投标书的意愿阶段雇主/工程师承包商1.0邀请承包商参加资格预审2.0颁发和提交资格预审文件3.0资格预审资料分析挑选并通知已入选的需要资格预审文件回执分析资格预审材料·公司/联营体机构·经验·资源·财务的稳定性·总体适应性仅为“短”名单投标者名单4.0询盘文件投标者名单5.0询盘文件的颁发6.0投标者考察现场7.0询盘文件的修订把询盘文件颁发给投标者名单上的承包商准备询盘文件上的补遗(如有的话)向投标者颁发招标补遗雇主/工程师陪同投标者检查现场回执开始准备投标书如需要,申请考察现场FIDIC下招投标流程阶段雇主/工程师投标者8.0投标者质疑9.0投标书的提交和接收准备解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者颁发质疑问题和解答准备解答向所有投标者颁发质疑内容、补充质疑和解答投标者会议第一阶段:通知投标者出席质疑和解答会议第二阶段:投标者以书面形式提交任何补充质疑第三阶段:解答口头提出的质疑通知某些投标书在截止日前三天内仍未收到的投标者记录收到的日期和时间回执或原封不动退回迟收的投标书开保前保证按期提交的有效的投标书的安全开标通过以下方法(a)或(b)提出质疑(如果有的话)(a)以通信方式送交书面质疑回执或(b)通过投标者会议,在指定日期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所有质疑回执提交投标书回执返回询盘文件开始和评标的推荐程序阶段雇主/工程师投标者10.0开标11.0评标12.0授予合同开标可以是公开的,有限制的或秘密的·宣布并记录投标者名称及标价,包括替代方案的投标书的标价(如果适用)·宣布并记录由于投标书迟到或未到而不合格的投标者名称(如果有的话)如需要参加公开的或有限制的开标进行说明·技术方面·合同方面·商务方面提出需要澄清的方面(如果有的话)(完成评标)如果有必要就任何资格或不符合询价要求的其他方面进行商谈分别与选中的投标者会面决定授予合同要求中标的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如适合的话)中标的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准备合同文件签署合同签署合同(中标者)通知未中标的投标者,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果提供了的话)未中标的投标者回函如接到通知,退还询盘文件FIDIC施工合同条件简介FIDIC合同条件概述(一)“FIDIC”词义解释FIDIC合同条件是在长期的国际工程实践中形成并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的国际工程惯例,在国际工程中普遍被采用。它是国际工程中通用的、规范化的、典型的合同文件。任何要进入国际承包市场,参加国际投标竞争的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以及面向国际招标的工程的业主,都必须精通和掌握FIDIC合同条件。“FIDIC”一词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FEDERATIONINTERNATIONALEDESINGENIEURS—CONSEILS)的缩写。在1999年以前,该联合会前后共制定和颁布了在国际工程中广泛使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电气和机械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业主和咨询工程师协议书国际通用规则》,《设计一施工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人们便将这些合同条件称为“FIDIC合同条件”或“FIDIC条件”FIDIC条件的标准文本由英语写成。它不仅适用于国际工程,对它稍加修改即可适用国内工程。由于它在国际承包工程中被广泛承认和采用,所以,“FIDIC”一词也被各种语言接受,并赋予统一的、特指的意义。(二)国际工程合同的基本要求1、完备性2、在合同中强调双方良好地合作,体现双方利益的一致性。3、符合工程管理的需要。(三)灵活性,使合同文本的适用范围广。(四)现代国际工程合同的同化的趋向。1、各国标准合同的趋于FIDIC化。2、FIDIC合同又在吸收各国合同的优点。二、FIDIC施工合同(99版)新增的内容介绍(20章)由于对原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第四版)我国的工程界已十分熟悉,下面主要介绍FIDIC施工合同(99版)新增的部分内容(括号中数字为FIDIC99版的条款号)。(一)FIDIC工程施工合同的应用范围1、它适用于一般的工程施工,而不是如原FIDIC第四版定义的仅适应于“土木工程施工”。2、合同所确定的组织模式。FIDIC施工合同条件确定的组织模式为:(1)业主与承包商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合同主要定义他们的责权利关系。合同的签定,确定了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之间稳定的关系。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三者关系不变:①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情况下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或根据合同所享有的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②业主通过工程师实现工程管理。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赋予他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业主也可以限制工程师的权力,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经业主批准,但这必须在FIDIC合同条件专用条件中注明。否则未经承包商的同意,业主不能对工程师的权力作进一步的限定。③在工程中,如果业主要撤换工程师,必须提前42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如果承包商有合理的反对意见,并有详细证据,业主不得撤换工程师。(2)承包商可以将合同内的部分工作和分项工程发包给分包商。则分包商作为承包商的人员,由承包商承担对分包商的管理和所有风险责任。(3)业主有权指定分包商,承包商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有权反对业主指定的分包商。(4)FIDIC施工合同条件(99版)在争端的解决问题上引人了DAB机制(DisputeAd-justmentBoard,争端裁决委员会),由一人或三人组成的争端裁决委员会替代原来工程师在争端处理过程中的位置。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①合同双方通过商谈,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日期前联合任命一个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它应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一名或三名成员组成。如果由三名成员组成,合同各方均应推荐一人,报对方认可。双方再同已认可的成员协商确定第三位成员。此人应被任命为DAB主席。经双方同意,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任命一位或几位有适当资格的人员代替DAB的任何一位或几位成员。②合同双方与每位DAB成员有协议书。FIDIC合同附有协议书的通用条件。DAB每个成员的报酬应在合同双方协商任命条件时共同商定。双方平均承担上述报酬。③要将某事项交由DAB提出意见,必须经过双方同意联合提出,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应与DAB商谈任何事项。④对DAB的任命可以通过双方互相协议终止,但任何一方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通常在结清证书生效后DAB的任期结束。(二)业主(三)工程师工程师受业主任命,在形式上属于业主人员;他履行合同的行为是被视为代表业主执行的,并经过业主批准的;但在性质上他不属于施工合同的当事方。1、工程师可以书面任命助理,将他的一部分任务和权力委托给助理,如委托驻地工程师、负责设备和材料检查的独立的检查员等。但不得将他对任何事项的决定权委托给助理。这些助理在委托的范围内对承包商做出的行为与工程师做出的有同等效力。工程师委托的助手应具有相当资质的专业人员,能履行这些任务,行使这些权力,能流利地使用合同规定的交流语言。2、为了解承包商遵守合同的情况,工程师可合理要求承包商透露其所有秘密和其他信息。3、工程师有权了解承包商为实施工程所采用的方法及安排的详细情况,未经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对此类方法及安排作重大修改。4、工程师有权对承包商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四)承包商1、承包商对业主提供的水文和地表以下情况的资料的解释负责。2、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或工程师通知的参照项目(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承包商应对工程的正确定位负责,并矫正工程定位中的任何错误。业主应对所提供的参照项目的正确性负责。同样对施工图纸和规范中明显的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发现的错误,承包商应及时提出,如果承包商按照错误施工,造成损失,应由承包商承担相应的责任。3、承包商对其雇用人员的责任的规定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从事工作地区的行业的现行标准和条件。4、承包商应按合同要求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遵守该体系不解除承包商的任何合同责任、义务。5、承包商的预警责任。6、承包商应保证他的活动所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超过规范和法律中规定的较小值。(五)工程中的合作与沟通1、IDIC合同增加了对日常交流所使用的语言的要求。2、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应互相承担合作责任。3、如果合同任一方发现在为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和缺陷,应立即通知另一方。4、当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拟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如果事先未通知工程师,承包商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能做出重大的修改。5、如果任何必需的图纸和指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至承包商,可能会造成承包商的拖延或工程中断,承包商应将需求的细节、详细理由、晚发可能遭受的损失情况通知工程师。6、工程师按照合同规定对一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与每一方进行协商,尽量达成协议,如达不成协议,则工程师应对所有有关情况予以考虑,按照合同做出公正的确定。工程师应将商定的意见或确定向双方发出通知,并附详细的证据,双方应执行每一项商定或确定的事项。7、按合同条款规定给予或颁发的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都应采用书面的形式,有专人面交、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采用投标书附录中提出的,或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输或送达至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批准书、证明、同意函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押或拖延。但另一方或工程师给一方发出通知时,应将复印件发送给工程师或另一方。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示,承包商应在指示后两个工作日内发出对指示的书面确认,如果在收到承包商的书面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工程师没有发出书面拒绝,或未作答复,则该确认就成为工程师的书面指示。(六)进度管理1、合同中的重要阶段和几个里程碑事件定义(1)投标期限。从颁发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此为承包商的坐标期。(2)在投标截止前28天作为投标报价的基准日期。(3)颁发中标函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事件。如果没有中标函,则颁发或收到中标函的日期即为签订合同协议的日期。在颁发中标函后28天内承包商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4)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工程师应在开工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通知;(5)竣工日期由投标书附录规定,自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某一区段按照合同规定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按照合同规定应给承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量)。这一时间由工程师在工程或区段的接收证书中注明。(6)缺陷通知期即工程保修期,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再加上按照合同应给业主缺陷通知期的延长量。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由工程师颁发接收证书证明工程的竣工日期,从此业主接收工程,缺陷通知期开始。(7)缺陷通知期满后28天内,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注明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日期,至此才认为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8)在履约证书颁发后21天内,业主归还承包商的履约保函,则双方的合同责任全部结束。(9)合同中的“日”指一个公历日,而不是工作日;“年”指365天。2、竣工时间的延长。承包商有权就如下情况向工程师提出竣工时间延长的要求。(1)工程变更或合同中包括的某项工程数量上的显著变化;(2)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延长的其他情况,例如:工程图纸和指令的延误;业主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给予承包商进人现场和占有现场的权力;业主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给予承包商进人现场和占有现场的权力;业主提供的工程放线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有错误;承包商在现场遇到了不可预见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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