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节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交通运输部明传电报〔2012〕0831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2〕33号)要求,为加强我司运输生产安全管理,结合我司的实际,切实做好行车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修订定本规定。第二节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属下各运输单位、入网的营运车辆、驾驶员以及相关人员。公司所属公路客运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和农村客运车辆、普通货运(物流中心)、危险品运输(三运)、公交车、出租小汽车等必须安装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第三节组织管理、工作职责和要求第一条组织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一、集团公司: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由集团神马科技公司设立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总控平台为一级监控---公司卫星定位(GPS)总监控中心(以下简称总监控中心),总监控中心监控管理工作归属集团安全技术部管理;二、基层单位:分子公司设立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分控平台为二级监控---分子公司车辆卫星定位(GPS)分监控中心(以下简称分监控中心),分监控中心归各分(子)公司管理;三、分队管理:由总监控中心授权分监控中心为本单位每个分队长设置监控终端账号,分队长对管辖范围内的车辆进行数据导出,回放分析。其他部门(经营、站场、自营车队)要安装监控终端的,只能安装监控功能。超出以上部门要装监控终端的,必须上报经集团安全技术部批准。第三节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管理工作职责第二条公司安全技术部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管理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并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2、负责监督、检查车属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及车辆卫星定位(GPS)管理规定、流程的落实情况。3、根据车辆运行线路、区域,提出设定限速标准。4、负责监督检查总监控中心和各单位分监控中心执行制度情况,督促其严格执行监控制度和对违章行为及时处理。5、参与肇事车辆的车辆卫星定位(GPS)数据鉴定和分析。第三条总监控中心职责神马科技公司负有两种职能:一是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平台营运管理服务工作(即系车辆卫星定位GPS平台营运商);二是负责公司卫星定位(GPS)总监控中心的监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系统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对基层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管理使用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2、负责所有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车载视频新增、更新的安装、报停、报废、等相关具体业务工作。3、对基层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数据生成、设备技术情况进行协调和服务;4、对基层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各单位处罚进行严格督促;5、按要求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上传安装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车辆的基础数据、卫星定位安全监管数据以及各类报表;6、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的安装、服务和维修等各项费用的审核和报批工作;7、负责与车辆卫星定位(GPS)系统服务商进行合作业务的洽谈、沟通和合同管理工作。;8、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业务的指导以及有关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的培训;9、负责公司车辆卫星定位(GPS)各种报表和台账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基层单位职责一、各基层单位是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系统的主体责任单位,本单位主要领导是车辆卫星定位(GPS)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车辆卫星定位(GPS)监管责任人。对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管理工作负有监管责任。二、安全技术办是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系统直接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是具体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三、车辆卫星定位(GPS)专职管理员是平台监控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必须接受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是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四、必须配齐车辆卫星定位(GPS)专职监管人员,并定岗、定人、定职、定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GPS监控系统各项操作功能,熟悉本单位车辆运行线路,运行时间,道路通行条件,车辆发班情况以及驾驶员基本信息资料,确保本单位监控平台正常有效运转,认真负责的搞好所在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管理工作。根据《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第五条分监控中心职责1、负责相关资料的录入和整理;负责建立本单位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设备台账并妥善保管,按时填制和报送相关报表;2、负责本单位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实时监控工作,全面掌握车辆运行情况,发现违章时要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3、负责本单位驾驶员疲劳驾驶监控工作。对视频监控要定时抓拍回传数据,及时掌握驾驶员动态,对连续驾车超过3小时未停车休息15分钟以上或者未更换驾驶员驾驶的,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夜间行车速度不能超过日间限速的80%,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应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凌晨2-5点必须严格执行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时、超速驾驶;4、负责本单位车辆超越规定路线(区域)经营监控工作。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越规定运行区域范围或者进入禁行区域范围,应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或强制停车,并作相应处罚,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5、负责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运行情况的排查工作,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公司车辆卫星定位(GPS)总监控中心,并送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完好,工作正常;6、负责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相关费用的审核和收缴工作;7、负责与公司车辆卫星定位(GPS)总监控中心衔接申报本单位车辆入网、退网和报停的相关手续;8、负责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总结分析驾驶员违规情况,掌握其规律,提出管理改进方法,并组织开展驾驶员培训教育工作;9、负责对本单位驾驶员违规行为进行确认,并对违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及时堵塞安全管理漏洞;10负责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材料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11、确保本单位营运车辆在22点至次日6点时段禁止进入三级以下公路行驶;12、负责本单位事故车辆卫星定位(GPS)数据的收集和分析;13、确保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每月在线率达到90%以上;14、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备查。第六条分队长职责1、分队长每天要对本分队的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在线情况和车辆运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2、通过循环的方式每天要对所管辖的车辆GPS导出文本回放进行分析;3、通过分析了解有无存在违规行为并做好记录,导出文本回放进行分析不少于所管辖车辆数的30%。第七条总监控中心控室监控员工作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全司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台账并妥善保管;2、负责监督全司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在线营运车辆的运行情况,监控过程中发现违规情况及时通知车属单位纠正,并做好记录;3、负责统计、核对各运输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违章情况的整理工作,将整理的情况向各运输单位通报,并每周汇总上报到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4、负责做好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新增、报停、报废、入网和退网的业务衔接工作;5、负责做好与属下各运输单位分监控中心的业务衔接工作,对分监控中心业务人员给予业务指导和培训;6、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相关报表的填制、保管和报送工作;7、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的安装、服务和维修等各项费用的统计和核对工作;8、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材料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9、负责做好交接班和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10、做好与本岗位有关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分监控中心监控室监控员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台账并妥善保管;2、负责实时监控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在线营运车辆的运行情况,监控过程中发现违规情况要及时通知驾驶员纠正并做好记录;3、负责本单位驾驶员疲劳驾驶监控工作。连续驾车超过3小时未停车休息15分钟以上或者未更换驾驶员驾驶的,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夜间连续驾驶2小时必须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夜间行车速度不能超过日间限速的80%,凌晨2-5点必须严格执行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时、超速驾驶;4、负责本单位车辆超越规定路线(区域)经营监控工作。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越规定运行区域范围或者进入禁行区域范围,应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或强制停车,并处以相应处罚,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5、负责本单位营运车辆在22点至次日6点时段禁止进入三级以下公路行驶的监控,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或强制停车,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6、负责统计、核对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违章情况的整理工作,将整理情况汇报到有关领导;7、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的运行情况排查,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要及时通知驾驶员进行维护保养;8、负责做好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新增、报停、报废、入网和退网的业务衔接工作;9、负责本单位事故车辆卫星定位(GPS)数据的收集汇报工作;10、负责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相关报表的填制、保管和报送工作;11、负责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的安装、服务和维修等各项费用的统计和核对工作;12、负责做好交接班和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13、负责做好与本岗位有关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驾驶员职责。1、自觉维护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的安全,确保设备正常运行;2、在行车过程中必须全程使用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遵守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操作;3、行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是否完好,若发现异常,应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报告;4、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拆卸或调试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严禁用任何物品遮挡天线,屏蔽信号,不得故意断电,致使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不能正常工作等。第十条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室监控员岗位工作要求。以下工作要求适用于公司及属下各运输单位的所有监控员。1、上班应提前到岗,着装要整洁得体,在正式工作开始之前做好交接班准备工作;2、工作时精力集中,有条不紊,严谨细致,不得做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认真填写《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值班登记表》;3、在监控过程中,对车辆卫星定位(GPS)信号突然中断的车辆,要立即查明原因,并记录在案备查,发现车辆卫星定位(GPS)故障或异常情况时,要及时上报,并督促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对途中停车3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查明原因,问题处理要迅速准确,不得延误,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处理,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4、车辆行驶速度监控要求: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当车速超过设定最高限速并持续超过1分钟的,视为超速,应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5、下班前将工作进行整理,按主次顺序填写好《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交接班登记表》;6、接电话时应在铃响两声之后的间隙接听,接听电话应语调温和并使用文明用语,对重要内容应记录在案;7、因故不能准时上班,应提前向领导说明原因和请假,并把必要的事务跟同事交待,以免延误工作。上班时间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