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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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产品质量法引导案例产品质量责任的免责问题2008年5月,王女士来到朋友李某家做客,李某是某化妆品厂的销售人员。在王女士临走时,李某将一瓶“面部营养滋润露”化妆品送给了王女士,称是该厂研制出的新产品,对皮肤老化有很好的抑制作用,准备于6月份投放市场。王女士回家后,就开始使用该化妆品,使用后出现面部红肿、灼痒等不适感觉,随后出现面部皮肤脱皮等症状。于是王女士去医院检查,经诊断,系使用“面部营养滋润露”产生的过敏反应。于是王女士以“面部营养滋润露”质量不合格为由将该厂告上法庭,要求该化妆品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元。王女士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呢?我们将在这一章的学习中找到答案。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我国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2000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增加规定为“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经过加工、制作。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是本法意义上的产品,如矿产品、农产品。加工、制作包括工业上的和手工业上的。电力、煤气等虽然是无体物,也是工业产品,也应包括在内。第二,用于销售。因而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品也不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一、产品的含义第六章产品质量法二、产品质量的含义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产品质量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产品的使用性能2.产品的安全性3.产品的可靠性4.产品的可维修性5.产品的经济性6.产品的时间性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三、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狭义的产品质量法特指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都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当然也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销售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外,没有合法市场主体合格的人,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的,也要适用本法。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关于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行业监督和生产经营性管理工作。一、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能力进行合格审核,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1987年,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了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为开展国际间的质量体系认证提供了统一依据。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制度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具有以下主要内容:(一)产品质量认证的组织与管理(二)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三)产品质量认证的原则(四)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条件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制度案例6-1产品质量检验的问题:2008年8月28日,李华到当地一商场购买了一台新款洗衣机。运回家后,李华发现只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且受检单位、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均为同一厂家,并没有产品合格证,遂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因协商未果,李华将商场告上法庭。试分析:此案中该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制度案例分析:《产品质量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24条指出:“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15条的规定。”由此而知之,合格证是商品必须具有的、法律明令具备的通行证。合格证的获取必须符合国家要求。一方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执行;另一方面,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后,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合格证。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各级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按照各级政府赋予的职责,代表政府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制度。我国法律和法规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基本内容:(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主要形式(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产品四、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制度五、产品质量的监督渠道(一)行政性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的行政性监督检查,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就本质而言,它是一种政府行为,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两个方面。(二)舆论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舆论监督是指广播、电视、报刊等社会舆论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运用新闻媒介,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它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渠道,具有影响范围广,监督及时,主动性、独立性强等优势。(三)用户和消费者的监督它是一种经常性的监督,同时也是对产品质量最直接的监督方式。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三节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产品质量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它是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范围限度,也是法律关系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根据义务的履行是否需要当事人作出行为,可以把产品质量义务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当事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当事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一、产品质量义务的概念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三节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可以概括为明示担保义务和默示担保义务。1.生产者的明示担保义务2.生产者的默示担保义务3.遵循产品生产的禁止性法律规定(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2)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3)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三节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案例6-2经营者义务的履行王某在一时装店花500元买了一条皮裤,回家穿上后第一次上卫生间即解不开拉链,急的满头大汗,后在他人的帮助下,好不容易才解开。第二天,王某要求时装店给予更换,时装店表示同意,但是连试了几条,发现拉链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于是王某要求退货,时装店以皮裤不是三包产品为由,予以拒绝。试分析:时装店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案例评析: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的经营者以某种产品没有纳入“三包规定”为借口推卸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其实这是十分错误的,因为《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由此可见,只要产品不具备应具备的使用性能的,经营者都必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本案中,王某购买的皮裤拉链存在质量问题,即使皮裤不是“三包”产品,时装店也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予以修理、更换或退货。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三节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制度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法律规定销售者承担一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其作用是促使销售者增强对产品质量的责任感,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增加对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投入,加速产品流通,保证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质量,最终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是销售者履行义务的核心,《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负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义务: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4.销售者不得实施的行为。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二、产品质量责任的认定(一)产品质量责任认定的条件:1.产品本身有缺陷2.生产者与销售者有提供有缺陷产品的行为3.存在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4.损害的事实与提供有缺陷产品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二)产品质量责任的举证责任产品缺陷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将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规定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案例6-3产品缺陷责任:张某到一家美容院作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为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而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张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例,请问:张某可向谁主张赔偿,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为什么?案例分析:本案中,“水洁”牌护肤液为劣质产品,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受伤,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该美容院提供甲厂的产品给张某使用,该美容院虽然是服务者,但也是产品的销售者。因此,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张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疗费,也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疗费,美容院若向张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同时,在本案中,该缺陷产品致使张某脸部严重灼伤,侵害了其身体权,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身体权受到伤害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张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四节违法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一)保证产品质量1.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二)执行产品表示制度,采用符合规定的产品标志或包装(三)遵循产品生产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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