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刑法内容:一、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及效力范围二、犯罪与刑罚(一)、犯罪的概念、特征及构成(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三)、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四)、共同犯罪(五)、我国刑罚的种类及其具体运用第一节刑法概述一、我国刑法的概念和任务1.概念:刑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第一部刑法:1979年7月制定,1980年1月日实施。第二部刑法:1997年3月制定,1997年10月日施行。2.刑法的任务《刑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含义: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原则具体表现:(1)立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三、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地域效力我国采取:属地管辖原则《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所谓中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问题: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是否也适用我国刑法?所谓“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例1:有一辆列车是由北京开往莫斯科的,有一个犯罪人在北京火车要开动之前在火车上安放了一个定时炸弹,到了莫斯科之后引爆了炸弹。问题: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发生在中国还是发生在俄罗斯?中国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吗?案例2:我国一艘轮船上有一名工作人员为韩国青年,在轮船开到美国纽约港口时,该青年向美国岸上的一名青年进行挑衅,美国青年开枪射击,当场将该韩国青年打死在轮船甲板上。问题:对于美国青年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我国刑法?2.刑法的对人效力含义:是指一国的刑法对哪些人适用,包括对本国公民的效力和对外国人的效力。(1)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的刑法。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2)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3.刑法的时间效力含义:刑法的时间效力,即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含义: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的行为,一般适用旧法的规定,但适用新法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则适用新法。例:钱某1995年9月倒卖外汇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以后,钱某提出申诉,理由是新刑法没有投机倒把罪的罪名,他希望对他改判为无罪。问题:他的理由得到法院的支持吗?第二节犯罪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2.犯罪的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它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的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1.犯罪的一般客体: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2.犯罪的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3.犯罪的直接客体:各个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1.危害行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两种形式:作为、不作为问题:“监守自盗”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认定家庭盗窃罪?两高司法解释,“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案例:某市钢铁厂工人张某患有“梦游症”,一个夏天的夜里,张某起床走进厨房,拿起一把菜刀来到卧室将熟睡中的妻子砍死。第二天清早醒后,发现其妻死亡,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调查,确认张某正是杀妻凶手。据张某回忆说,他夜里梦见自己在烈日下赶路,口渴难忍,后来进入一片西瓜地,遂用刀割下一个。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提起公诉。问:一审法院是否判张某有罪?为什么?判决结果:法院宣告张某无罪。理由: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在梦游中将其妻砍死,显然不是在意识或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而是一种无意识的、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下实施的身体举动。因此,其行为也就不能看作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尽管其行为造成了其妻死亡的危害后果,但是对张某也不能以犯罪论处。2.危害结果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一般情况下,危害结果是否发生,是划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1.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下页)(1)刑事责任年龄①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满16周岁)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③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2)刑事责任能力刑法对特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规定: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⑤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实现两罚原则:单位:罚金——直接责任人员:判刑.(四)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具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1.犯罪的故意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有两种:①直接故意②间接故意案情: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间,时任广东阳春市某镇农办副主任的黄某,以能够帮忙承包电站周边林木以及办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等为由,先后骗取当地某公司总经理龙某各种费用共计135万元,但却一直未兑现承诺。被追债多次后,黄某决定杀死龙某。2011年12月的一天,二人相约到某火锅城预订了猫肉火锅,等餐期间,黄某借故到其轿车上取出事先准备的一包大茶药(俗称“断肠草”,),进入厨房假装试吃猫肉。借故将店主夫妇支开后,趁机将大茶药放入漏勺并浸入火锅内。龙某中毒后,黄某始终未告知医生中毒原因并错过了抢救的有利时机。导致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犯罪?2.犯罪的过失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有两种:(1)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于自信的过失,※: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3.意外事件《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无罪过的意外事件※对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案例:林某与阮某是高中时期好友,高中时经常在一起打闹取乐,俩人考上大学后三年未见面,暑假里的一天,阮某到林某家玩,二人见面非常亲热,像高中时期一样又免不了打闹一番,中间林某一拳打在阮某德腹部,阮某当即手捂腹部,脸色惨白,林某急忙将阮送往医院,阮某未到医院即死。经医院对尸体解剖证明:阮某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这种脾脏在遭外力打击时极易破裂。阮某之死正是由于林某的拳击导致脾脏破裂所造成的。最后,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问:林某是否有罪?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林某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找成了阮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林某事先并不知道阮某患有该病。因而不可能预见到自己拳击阮某的行为会造成阮死亡的后果,应属于意外事件。宣告林某无罪。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条件:1.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是“假想防卫”。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允许“事前防卫、事后防卫”等。3.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4.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问题: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是否负刑事责任呢?无限防卫的情况:《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一天下午,银川市13岁的少年谢某正走在某县城的路上,遇到王某、孙某二人,后者手持尖刀,先让谢某交出现金、手机,继而又对谢某进行搜身。在孙某对谢某进行搜身时,谢某情急之中掏出弹簧刀刺向两人,造成两人重伤死亡。之后,死者孙某、王某的父母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谢某赔偿两名死者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7万余元。问:法官判决谢某赔偿两名死者的父母吗?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紧急避险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危险而采取的。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时采取的。3.必须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4.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问题:紧急避险是否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2012年5月的一天下午,安阳市市区一辆公交车快速由南向北行驶,公交车刚驶过一个交叉路口,其正前方正在行驶一辆小轿车停了下来,公交车司机为躲前面的小轿车,一把拉过方向盘,突然转向从斑马线位置冲正在路口东北一侧等红灯的人群。事故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问:公交车司机的行为是紧急避险吗?问题: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1.危险的来源不同。2.实施对象不同。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3.避险损害的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防卫损害的是不法侵害行为。4.行为的限度条件不同。避险造成的损害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