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诉讼是我国司法诉讼巾其中一项重要的诉讼法律制度。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救济途径来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活动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一节卫生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T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它对于维护和监督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卫生行政诉讼程序具有如下特征:1.该诉讼是卫生行政机关管理相对人不服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2.被告的特定性,即被告一定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者其他非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被告。3.诉讼的内容是因为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而不是与行政机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4.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起诉,法院不主动受理。5.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一卜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自身来解决,即行政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案件作m裁决,这就是行政诉讼。二、卫生行政诉讼的性质卫生行政诉讼性质上属于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卫生管理相对人而吉,它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卫生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同属于基本的诉讼制度。三、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在卫生行政诉讼中,除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守其特有的原则。1.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是被告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在卫生行政诉讼中,卫生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并不掌握相应的证据,这就要求卫生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2.人民法院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卫生行政案件:①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不是审查抽象的行政行为;②是对卫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不包括对卫生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3.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不因为原告的起诉而停止执行的制度。卫生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政,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假定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卫生管理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诉讼期间,在未经人民法院变更、撤销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仍要继续执行。4.不适用调解原则在卫生行政诉讼中,调解不能作为审理方式或结案方式,而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第二节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它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卫生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二、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种类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近几年卫生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1.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卫生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执照,卫生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4.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卫生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5.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6.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卫生行政诉讼受案除外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代表国家的行为;2.卫生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卫生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节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一、卫生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卫生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立卫生行政诉讼管辖就人民法院而言,它可以具体明确法院内部对卫生行政案件如何分工,便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卫生行政诉讼案件;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它解决了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二、卫生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根据确定卫生行政诉讼管辖的标准不同,可进行如下分类。(一)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1.级别管辖指不同审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划分。2.地域管辖指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划分。(二)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1.法定管辖指诉讼管辖直接由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必须执行,没有选择的余地。2.裁定管辖指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裁量确定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它包括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共同管辖和单一管辖1.共同管辖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卫生行政诉讼案件均有管辖权,这种情形下,原告方可以选择决定。2.单一管辖指只有一个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原告方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三、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又称事务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大小划分不同等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规定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四、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时的权限和分工。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卫生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主要有:1.卫生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五、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当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卫生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主动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三)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把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移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也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第四节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一、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薛卫生行政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行政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当事人三者是不同的概念。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广泛,它不但包括所有的行政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及勘验人员等。行政诉讼当事人则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定的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被称为原告、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被称为申诉人、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被称为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二、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一)原告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卫生行政诉讼当事人之一,是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被告卫生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诉称侵犯其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成为卫生行政诉讼的被告主要有:1.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是被告。2.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是被告。3.卫生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卫生行政机关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后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4.共同被告人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三)卫生行政诉讼第三人卫生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经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卫生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第i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①第三人是同已经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②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四)代理人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其作用是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五节卫生行政诉讼的证据一、卫生行政诉讼的证据的概念“以事实为根据”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对卫生行政争议作出裁决,而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案件事实的认定总是事后完成的。因此,能够用来证明卫生行政案件的事实情况的材料就是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i十一条规定,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第五节卫生行政诉讼的证据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卫生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贡任分配举证责任是卫生行政机关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实行被告承担责任,这种现象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特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殊体现,因为卫生行政诉i公审查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不是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在具体管理过程rfl居于主动地位,所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行政机关举证比较公正。当然,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不排除原告负一定的举证责任。三、卫生行政诉讼中证据收集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对被告在举证时间和范围上作出的重要规定,也是卫生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重要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是相同的,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随时都可以向法庭提供有关证据,因而不涉及举证责任的时间和范围的问题。卫生行政诉讼则不然,它要求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即通过提供有关证据来证明卫生行政机关做H{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正确,而不是在诉讼过程中重新收集有关的证据来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不能收集证明原告有了哪些新的违法行为的证据。同时,行政诉讼是原告对卫生行政机关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提交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卫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