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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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诉讼法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第二节行政诉讼法第三节民事诉讼法每章一练第一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有关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为所欲为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刑事诉讼法的特征(1)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法律规范(2)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如何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保证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法律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如何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以及避免无罪人受刑事追究的规范。(3)刑事诉讼法有特定的任务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刑事诉讼法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以下几项:(1)准备、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3)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刑事诉讼法二、刑事诉讼的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把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1.职能管辖刑事诉讼中的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者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1)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4)职能管辖的交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刑事诉讼法2.刑事诉讼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3)专门管辖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刑事诉讼法三、刑事诉讼的参与人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以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员。1.刑事诉讼当事人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员。(1)被害人(2)自诉人(3)犯罪嫌疑人(4)被告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刑事诉讼法(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2.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刑事诉讼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基于其他原因参加刑事诉讼的。(1)法定代理人(2)诉讼代理人(3)辩护人(4)证人(5)鉴定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刑事诉讼法(6)翻译人四、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拘留5.逮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刑事诉讼法五、刑事诉讼程序1.立案阶段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人,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这里的侦查机关,一般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刑事诉讼法2.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为了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刑事诉讼法3.起诉阶段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人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4.审判阶段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刑事诉讼法5.执行阶段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上一页返回第二节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法概述1.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2.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在怎样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对哪些人和事具有适用的效力,具体包括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下一页返回第二节行政诉讼法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概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2.组成(1)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2)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3)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行政诉讼法三、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行政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划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行政诉讼法3.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管辖权转移)三种。四、行政诉讼参加人1.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是指起诉、应诉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2.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参加人中核心主体,也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主体。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行政诉讼法3.原告4.被告5.共同诉讼人6.第三人7.诉讼代理人五、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和执行程序。上一页返回第三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事诉讼法的特征同其他诉讼法相比较,民事诉讼法有如下特征:(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2)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民事诉讼法(3)民事诉讼法具有广义性(4)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的特有性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其规范及适用之范围的约束力。(1)对人的效力(2)对事的效力(3)对空间的效力(4)对时间的效力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民事诉讼法4.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3)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法的管辖1.民事诉讼管辖与管辖恒定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的确定可以恒定民事案件的管辖,避免案件被随意移送。2.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民事诉讼法》是以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来确定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3.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1)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2)一般地域管辖(3)特殊地域管辖(4)专属管辖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民事诉讼法4.民事诉讼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根据法院的裁定而确定的诉讼管辖。(1)指定管辖(2)移送管辖(3)移转管辖三、民事诉讼参加人(1)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民事诉讼法(2)原告和被告原告,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3)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4)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中的一人或数人,为了整体的共同利益代表诉讼的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民事诉讼法(5)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对他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2.民事诉讼代理人(1)民事诉讼代理人概述(2)法定诉讼代理人(3)指定诉讼代理人(4)委托代理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四、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1.拘传拘传,是指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诉讼参加人到庭诉讼的措施。2.训诫训诫,是以批评教育的方式指出行为人行为的违法之外,并责令加以改正或不得再犯的措施。3.责令退出法庭责令退出法庭,是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由司法警察强制其离开法庭,以防止妨害行为继续进行的措施。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民事诉讼法4.罚款罚款,是依法责令妨害民事诉讼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便以此约束行为人并防止妨害行为继续发生的强制措施。5.拘留拘留,是指依法在一定期间内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强制措施,它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者实施的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民事诉讼法五、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诉讼案件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因此,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分别设置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基本程序,同时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1.第一审程序(1)第一审普通程序(2)第一审简易程序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民事诉讼法2.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亦称上诉程序。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第二审程序又称为终审程序。3.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指为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依当事人再审请求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得以纠正,特设的再次审理、裁判的程序。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民事诉讼法4.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指人民法院对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特别程序范围审理的案件仅限于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一类是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既没有利害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又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民事诉讼法5.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指债权人以债权文书为根据,请求人民法院督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程序。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包括如下程序阶段: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人民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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