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与福利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各地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企业应依据与所聘用的员工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协议关系。第一条:劳动合同制一、劳动关系的确定劳动合同制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劳动用工制度,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必须在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报到手续办齐,方可与公司签订壹年期的《劳动合同》,然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员工录用手续。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需提供以下证件:本地籍员工:身份证原件证件照四张(一寸)劳动手册/待业证/失业证/离职证明等学历证明(正本)职称证明(正本)健康证明(区、县级以上医院)外地级员工:外地籍员工学历要大专以上(含大专)需提供上述证件(劳动手册除外),还需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劳动部门签发的《务工许可证》/外地原单位辞职证明;在沪有居住条件的证明;参加户籍所在地社会统筹保险的情况证明或者说明。第一章:劳动关系三、外地籍员工《引进人才工作证》的申办1.1.申办《引进人才工作证》应当提供如下书面录用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职称证明原件上海籍员工档案在街道交劳动手册,档案在人才市场交存档卡/失业证或待业证彩色1寸近照4张身体健康证明外地籍员工需将档案放入当地人才市场然后将存档协议交给人事部上海的暂住证或租房协议书(有单位章)外地籍员工需交原单位辞职证明或外出务工证交养老金转移单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外地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录用手续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工作寄住证您即成为APP公司合同制员工材料:《引进人才工作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聘用(劳动)合同书;拟聘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复印件)及一寸证件照片两张;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情况证明或者说明在沪有居住条件的证明;交费用人民币220元;2.申办《引进人才工作证》程序3.《引进人才工作证》的有效期。《引进人才工作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栓制度,每满一年由人力资源组织部到人事局主管单位输年检手续,年检手续费220元。第二条:劳务制一、劳务协议凡不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只能与企业签订劳务协议,与企业确立劳务协议关系。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务协议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1.本地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照三张(一寸);学历证明或者职称证明;健康证明;与原单位签订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2.退休聘用人员除提供上述证件(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除外),需提供《退休证》。3.学历在中专或中专以下的外地籍员工只能与企业签订劳务协议,签订劳务协议时需提供的证件与外地籍大专学历的员工相同。二、《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申办学历在大专以下的外地籍员工企业只能为其申办《外来人员就业证》,申办《外来人员就业证》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聘用劳务协议;拟聘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一寸证件照片两张;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情况证明或者说明;在沪有居住条件的证明;员工本人需交暂住证每人每月15元,单位需交再就业基金每人每月50元,外劳力管理费每人每月20元。第三条:试用期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新进员工,入职之初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内,由主管对其工作能力、专业水平、劳动纪律等进行考核,员工对企业的管理、企业文化作全面的了解。期间双方如感到不适应,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任何经济补偿。第四条:转正与终止合同员工试用期满两周前,由人力资源部填写《转正考核表》送该员之直接主管对其作出综合评估,提出是否予以转正意见,报部门经理及总部人力资源部经理核准后予以转正,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出《人事通知单》通知其本人;对于不予转正的试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发出《终止试用通知书》,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第五条:职级等级职称等级职称1操作员9课长2二级办事员/一般技工10副处长/副厂长3一级办事员/特种技工11处长/厂长4副科员/副领班12副理/副总厂长5课员/领班13经理/总厂长6副课助理/副值班主管14协理7课助理/值班主管15副总经理8副课长16总经理第六条:解聘与辞职一、解聘在劳动合同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与员工的劳工合同关系,有关解聘规定与赔偿办法,按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办理。二、辞职职工因各种原因提出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人事部门根据其已核准的辞职日期申请予以办理离职手续。第七条:离职手续一、员工因各种原因离职时,均需按照规定办理以下理智手续:1.1.与本部门办妥工作交接;2.2.与财务部门接清帐款;3.3.向信息技术部交接清楚与电脑网络相关事宜,并交还所借用与电脑相关之物品;4.4.由培训部门查证是否有按《员工培训协议》规定,未结清之培训费用;5.5.向本部门及行政部门交给所借用的文具用品;6.6.将识别证/考勤卡等交给人事部门。办妥上述手续后,人力资源部方可支付离职员工之薪资。第二章:福利与保险我公司根据国家一系列规定为全体正式聘用之劳动合同制员工及办理《引进人才工作证》之非本地籍员工办理了政府规定的各项保险,并根据本企业情况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全体正式员工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第一条:福利与保险一、养老保险1.养老保险费缴纳单位缴费:按本单位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二点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个人应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三百,下限为百分之六十。2.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的养老金保险费总计为11%,记入个人帐户。3.个人帐户上的养老保险储存额的计息按不低于银行同期居民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确定社会保险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帐户。4.受养老保险待遇具备的条件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男职工:不分管理人员和工人,都是六十周岁。女职工:管理人员五十五周岁,工人五十周岁。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1993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5.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本市上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这部分养老金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有凡在1993年1月1日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月养老金不包括过渡养老金。6.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就是将原来由单位发放的养老金改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有关银行或邮局代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将养老金汇入在银行或邮局开设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内。离退休人员可凭银行或邮局发的磁卡(存折)到本市各银行或邮局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范围凡按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均属于社会化发放范围。社会化发放的内容列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单位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非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费用,这部分资金目前仍由单位承担。7.退休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的调整从1998年起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进行调整。8.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本人转移,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移的内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号;当年度月缴费基数;缴费截止年月。二、失业保险新开户:从未建有个人养老金帐户的转移:原单位已为您建有个人养老金帐户办理办法:1.1.递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2.劳动合同1份3.3.录用名单4.4.如在原单位工作过而没有缴纳过养老金,需有原单位的有关证明办理办法:递交原转出单位社保中心开具的《上海市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养老金个人帐户:按个人缴纳的6%计入个人帐户按单位缴纳的5%计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凡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的月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1.1.基础养老金2.2.个人帐户养老金3.3.过渡性养老金凡1993年1月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月养老金为二部分组成:1.1.基础养老金2.2.个人帐户养老金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每月按时将养老金汇入在银行或邮局为您开设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内。养老金的转移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本人转移养老金结算单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3月31日结算一次,7月初发放养老保险关系的终止:出国、出境定居等1.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A.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外地籍员工不适用);B.本单位工作满一年;C.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或工作关系并办妥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2.失业保险金的缴纳A.单位按上一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比例缴纳;B.个人按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比例缴纳。累计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年龄第1-12个月支付标准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满1年不满10年35岁297元280元≥35岁324元280元满10年不满15年35岁≥35岁351元281元满15年不满20年40岁≥40岁378元303元满20年不满25年45岁≥45岁405元324元满25年不满30年50岁≥50岁432元346元30年以上不论年龄3.失业救济金领取标准4.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办法和期限A.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一个月内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乡)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劳动手册》;B。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必须凭《劳动手册》到本区、县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并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C。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后,于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凭《劳动手册》到区、县劳动部门指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失业救济金。D。根据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的失业金,但核定领取的期限一般为24个月。三、医疗保险为了逐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上海市政府在1996年制订了《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在1997年又制订了《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而这两个办法只适用于企业职工住院医疗和大病重病医疗,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的医疗保障体系,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10月20日发布了第92号令《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此办法从2000年12月1日施行。至2001年12月31日为过渡时期1.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不变,仍为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封顶数为上一年度月社均工资的300%,底线为60%。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有所变化,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个人帐户基金的组成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分三部分:1.个人帐户基金2.统筹基金(共负段)3.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封顶线以上部分)。其中个人帐户基金由两部分组成:A。个人缴付的2%全部计入。B.用人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按上一年本市社均工资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在每年1月初1次性计入。34岁以下的划入0.5%35~44岁的划入1%、45岁至退休的划入1.5%3.过渡期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在医疗保险实施的第一年,在职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资金,按统一标准发给个人现金。个人帐户资金的发放标准如下:2000年12月份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45岁以上的(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为378元;35岁至44岁的(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为308元;34岁以下的(1966年1月1日后出生),为238元。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至2001年12月份,按每月2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现金。按以上标准发给的个人帐户资金,低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个人帐户应计入金额的,在2002年初予以补足。4.在职职工就医在职职工就医可以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