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文件水建管(2005)169号关于印发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淮河水利委员会,江苏省水利厅,安徽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厅:为加强治淮工程建设管理,保证治淮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我部制定了《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二OO五年五月八日附件: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治理淮河工程(以下简称“治淮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进一步做好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治淮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加快治淮工程建设规划》中确定的工程。第三条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和流域内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事权划分进行分级管理。第四条治淮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第五条治淮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降低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第六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治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工作,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征地及移民安置费用由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按批准的概算投资签订投资包干协议,由地方人民政府包干使用。项目法人应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和沟通。第二章项目法人的组建与管理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组建完成。第八条对流域或跨省重要水系有控制作用的以及对省际关系有重要影响的治淮工程,由淮委组建项目法人;其它治淮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治淮工程,由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治淮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具体分工按《加快治淮工程建设规划》执行。第九条组建项目法人应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由淮委组建项目法人的,其组建方案报水利部备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其组建方案报淮委备案。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组建方案报淮委。第十条上报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主管部门名称;(二)项目法人组建的批准文件;(三)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四)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经历;(五)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经历;(六)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七)主要规章制度。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第十二条大中型治淮工程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三)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3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四)应严格控制项目法人管理人员的兼职人员数量,兼职人员的比例应不超过总人数的25%:(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第十三条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要有计划的开展业务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标准,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理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强管理,达到保证质量、保证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目的。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第十六条对项目法人的监管,应按照“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淮委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第三章开工报告管理第十七条治淮工程初步设计批准后,主体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申请开工。第十八条开工报告由项目法人提出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经审批单位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开工。第十九条重要枢纽工程的开工报告由水利部审批,其它以中央投资为主的治淮工程开工报告由淮委审批或委托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地方投资为主的治淮工程开工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审批。治淮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单位见《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分工表》。第二十条治淮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已经确定:(三)初步设计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四)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五)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环境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六)监理、施工单位已经招标确定。第四章招标投标管理第二十一条治淮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第二十二条治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三条治淮工程招标投标必须消除行政干预,打破地方保护,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它地区投标人进入本地区市场,通过竞争引进有实力、守信誉的企业。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工程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严格审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的单位参与治淮工程建设。第二十六条治淮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单位见《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分工表》。第二十七条淮委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治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对招标投标过程不规范、中标单位不符合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第五章质量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要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治淮工程的质量检查监督。淮委负责对治淮骨干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查,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治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条治淮工程质量监督分工按《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分工表》要求执行。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特点,制定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对参与治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治淮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治淮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治淮工程可采取巡回监督方式。第三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力量,提高素质,合理配备人员,加强对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发现严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影响重要结构部位安全等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的建议。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三十五条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治淮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第三十七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第三十八条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第三十九条治淮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见《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分工表》。第四十条治淮19项骨干工程中不宜进行总体竣工验收的,应按批准的初设项目或年度、应急工程项目及时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主持单位根据第三十九条确定。第四十一条治淮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选定须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质量检测项目和数量应能反映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制定检测计划,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审定,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在决算中列支。第四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在验收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再次进行抽检,检测项目和数量由验收委员会确定,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在决算中列支。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治淮工程建设分工表序号项目名称开工报告审批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单位质量监督单位I治淮19项骨干工程一淮河干流上中游河道整治及堤防加固工程1淮河干流上中游河道整治工程由淮委按单项工程批复开工报告按批复的初设项目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淮委会同有关省水利厅主持淮委实施段由淮委负责,其它工程由淮委会同有关省水利厅负责淮河流域分站、有关省水利厅质监站2淮北大堤除险加固工程淮委淮委会同有关省水利厅主持淮委实施段由淮委负责,其它工程由淮委会同有关省水利厅负责涡河口以下下段由淮河流域分站分责,其它工程由安徽省水利厅质监站负责二行蓄洪区安全建设有关省水利厅按批复的初设项目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淮委会同有关省水利厅主持有关省水利厅有关省水利厅质监站三防洪水库1燕山水库水利部水利部(阶段验收和竣工初步验收由淮委会同河南省水利厅主持)淮委会同河南省水利厅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白莲崖水库水利部(阶段验收和竣工初步验收由淮委会同安徽省水利厅主持)淮委会同安徽省水利厅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四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工程120年一遇按批复的初设或年度工程项目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淮委主持淮委、有关省水利厅淮河流域分站、江苏省水利厅质监站、山东省水利厅质监站250年一遇按批复的可研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分工表序号项目名称开工报告审批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单位质量监督单位(1)刘家道口枢纽工程水利部水利部(阶段验收和竣工初步验收由淮委会同山东省水利厅主持)刘家道口节制闸由淮委负责,其它工程由淮委和山东省水利厅共同负责刘家道口节制闸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其它工程由山东省水利厅质监站负责(2)沂河、沭河、邳苍分洪道治理工程淮委淮委会同有关省水利厅主持江风口闸由淮委负责,其它工程由淮委会同山东省水利厅负责江风口闸由淮河流域分站负责,其它工程由山东、江苏省水利厅质监站分别负责(3)分沂入沭扩大工程淮委淮委会同山东省水利厅主持淮委实施段由淮委负责,其它工程由淮委会同山东省水利厅负责淮河流域分站(4)新沭河工程淮委淮委会同有关省水利厅主持淮委会同有关省水利厅山东、江苏省水利厅质监站(5)南四湖湖东堤工程淮委淮委会同山东省水利厅主持淮委会同山东省水利厅淮河流域分站、山东省水利厅质监站(6)南四湖湖内工程淮委淮委会同山东省水利厅主持淮委会同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利厅质监站(7)韩庄运河、中运河及骆马湖工程淮委淮委会同有关省水利厅主持淮委实施段由淮委负责,其它工程由淮委会同有关省水利厅负责淮河流域分站(8)新沂河治理工程淮委淮委会同江苏省水利厅主持淮委会同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厅质监站五病险水库有关省水利厅淮委会同江苏省水利厅主持有关省水利厅有关省水利厅质监站六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