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9A章使用该作业装置的人的安全及健康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09A章使用该作业装置的人的安全及健康的主要内容。(第509章第42条)[本规例(第VII部除外):1998年1月1日1997年第618号法律公告第VII部:1998年7月1日1998年第246号法律公告](本为1997年第332号法律公告)第509A章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第I部导言(已失时效而略去)第509A章第2条释义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危险部分”(dangerouspart)就任何作业装置而言,指附表1指明的部分;“青年”(youngperson)的涵义与《雇佣条例》(第57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保养”、“维持”(maintain)包括修理;“消防安全措施”(firesafetymeasure)指为以下目的而制造或使用或为供作以下目的之使用而设计的任何装置或设备─(a)消灭、防止或局限火或火的影响;或(b)发出火警警告;或(c)为消灭、防止或局限火或火的影响而提供前往任何处所或地点的通道。第509A章第3条负责人须确保作业装置有安全设计和保养第II部意外的预防(1)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除非作业装置是安全的并且不会危害使用或可能使用该作业装置的人的安全及健康,否则不得在该工作地点内安装或存放该作业装置。(2)如作业装置安装或存放在工作地点内,则该工作地点的负责人须确保该作业装置获得保养,以使该作业装置是安全的并且不会危害使用或可能使用该作业装置的人的安全及健康。(3)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没有遵守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第509A章第4条负责人须确保作业装置的危险部分加以防护(1)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a)必须确保在该工作地点安装或存放的作业装置的危险部分均加以有效防护;及(b)尤其必须确保当作业装置的任何危险部分在开动时,关乎该部分的防护装置是保持于应有位置。(2)当─(a)有需要暴露作业装置的危险部分以作检查时或有需要立刻作出在该项检查后所显示须作出的任何调校或滑润时;及(b)有关的检查、调校或滑润只能在该作业装置的危险部分开动时进行,第(1)(b)款并不适用。(3)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没有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第509A章第5条负责人须确保青年没有清洁作业装置(1)如有青年受雇于有安装或存放作业装置的工作地点,则该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确保当该作业装置的危险部分在开动时,该青年没有清洁该作业装置。(2)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没有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第509A章第6条负责人须确保工作地点的某些部分以栅栏安全围封(1)如在工作地点内的平台、坑槽或孔洞可对任何人的安全构成危险,则该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确保该平台、坑槽或孔洞─(a)以900毫米高(从该平台的上平面或坑槽或孔洞的边缘量度)的栅栏安全围封;或(b)(如没有如上述般围封)有足够的并令处长满意的良好保护。(2)如载有滚烫、腐蚀性或有毒物质的器皿置于某工作地点内,则该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确保该器皿─(a)以900毫米高(从该器皿的顶部的最高点量度)的栅栏安全围封;或(b)(如没有如上述般围封)有足够的并令处长满意的良好保护。(3)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守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4)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被裁定犯第(3)款所订的罪行,并已证明他蓄意、明知或罔顾后果地犯该罪行,则法庭除可判处该款订明的罚款之外,亦可另判处该负责人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可判处该负责人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以代替该款订明的罚款。第509A章第7条负责人在离开工作地点的通道方面的责任第III部防火措施(1)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确保当该工作地点在使用时,提供出路以离开该工作地点的所有门均没有锁上,或均以令该等门能够轻易从该工作地点内开启的方式扣紧。(2)位于某建筑物(该建筑物的一份或多于一份图则属建筑事务监督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II部所批准者)内的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确保在该工作地点的每一个出口均有安装注明“出口”及“EXIT”字样并符合消防处处长不时公布的实务守则所规定的照明出口标志。(3)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守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4)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被裁定犯第(3)款所订的罪行,并已证明他蓄意、明知或罔顾后果地犯该罪行,则法庭除可判处该款订明的罚款之外,亦可另判处该负责人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可判处该负责人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以代替该款订明的罚款。(5)就第(2)款而言,工作地点的出口是指该款提述的一份或多于一份的该工作地点所位于的建筑物的批准图则所显示的出口。第509A章第8条负责人须确保逃生途径获恰当保养(1)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确保离开该工作地点的所有逃生途径均保持在安全的状况,并且不受阻碍。(2)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没有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3)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被裁定犯第(2)款所订的罪行,并已证明他蓄意、明知或罔顾后果地犯该罪行,则法庭除可判处该款订明的罚款之外,亦可另判处该负责人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可判处该负责人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以代替该款订明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