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讲座一、概念行政处罚: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法律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行政处罚主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旅游主管部门;2、县级以上依授权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执法机构。某酒店不服旅游局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某旅游局以涉嫌无证经营旅游业务为由,先后于某年6月7日、6月9日两次暂扣某酒店现金共计人民币20181元、箭牌小客车一辆、行车证、车钥匙一套、手机一部、电话机二部、办公桌一张、计算器一个以及私人身份证、龙卡等物件并向某酒店接待中心出具暂扣物品通知书。6月9日,在未告知申请人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的情况下,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以事实不符为由拒绝签收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同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向某酒店接待中心出具罚没收入票据,将两次暂扣的物品(私人物品除外)予以没收,执行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被申请人严重违反行政执法程序,违法事实没有查清,证据不足、越权执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某旅游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赔偿违法执法给申请人造成的经营及相关经济损失。【问题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某旅游局以涉嫌无证经营旅游业务为由对本案申请人某酒店所作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案例研讨】本案中存在诸多问题:(1)处罚对象不清。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确认的违法主体是某酒店,而在暂扣物品的通知书和出具的罚没票据中却载明的是“某酒店接待中心”,前后不一致;(2)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反映申请人假冒他人名牌,无证无照从事旅游业务。在查处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未掌握其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仅凭几份联系旅游的资料和一些表格认定其违法事实,显然不力;(3)执法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向申请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罚款5万元没有告知申请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将暂扣物品直接抵冲罚款违反有关规定;(4)越权执法。扣留车辆和行驶证、私人身份证、龙卡、现金等物,于法无据,属于超越职权行为;(5)没收物品使用财政罚没收入票据显然不妥。财政罚没收入票据是用来记录罚款现金的凭证,而不能另作他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整顿旅游市场、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属旅游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但有权管理,也必须严格依法执法,否则,违反法律,不仅不能达到管理的效果和目的,还会导致行政败诉和行政赔偿。本案处理结果为,复议机关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严重执法违法行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暂扣罚没的全部现金和物品。二、行政处罚的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二、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应承担的违法责任与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相适应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旅游经营活动。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八十四条导游人员、专职讲解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物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资格证或者专职讲解员资格证,并进行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或者专职讲解人员所在的旅行社或者文物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八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租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车辆从事旅游客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租用一台车处以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将非法营运车辆交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理。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权、申辩权、被告知权和其他程序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等救济权金华市××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违法案例案情〕2010年5月13日,金华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娄佳、陈胜安根据金华市旅游局《关于开展旅游合同专项检查的通知》(金旅〔2010〕32号)的安排,到金华市××旅行社有限公司检查旅游合同情况。从该公司提供的团队档案中检查发现,该公司旅游合同签订不规范,其中,2010年2月15日-20日,该公司组织14名游客到昆明-大理-丽江旅游,所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涉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缺项较多,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查处〕2010年5月21日,金华市旅游局予以立案调查,并对该公司的旅游合同签订情况向该公司法人代表作了询问调查,做了调查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2010年8月12日,金华市旅游局向该社送达了《金华市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8月16日该社提出听证申请,8月23日又要求取消听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9月2日,金华市旅游局向该社送达了《金华市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结合《金华市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金旅〔2009〕84号),金华市旅游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9月15日,该公司将2万元罚没款上缴金华市财政局罚没专户。三、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只能由法律设定)不能随意增添处罚种类案例:导游刘X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收受回扣简要案情:四川XX旅行社的XX团队于XX月XX日至XX月XX日赴九寨沟、黄龙旅游。该社制作了《团队运行计划表》,并委派XX导服司的导游刘X带领团队。刘X在9月7日带团时,安排了家庭牧场、帝佳水晶两个购物点,XX月XX日安排了仙山中药、格桑花牛角梳两个购物点,而旅行社制作的《团队运行计划表》中,家庭牧场、仙山中药两个购物点并未安排。刘X在带团购物时,收受购物点回扣200元。处理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行政处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暂扣当事人导游证3个月,并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正。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四、行政处罚的适用1、责令改正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裁量情节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给予、给予轻或者重以及免除处罚所依据的各种情况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重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体现。4、处罚的折抵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半行政拘留折抵相应刑期,将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5、追究时效: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五、行政处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主要指了解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和其他权利。当事人有权从行政机关知道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掌握的事实、所持理由和证据,并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进行辩解,申明自己的主张。1、简单程序有两项条件: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二、处罚各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三、执法人员当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2、一般程序1、调查或检查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示证件表明身份;2、执法人员有要求当事人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的权力;3、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抽样取证;4、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制度但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听证程序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行政处罚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较大数额的罚款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