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知识问答(包括典型案例)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行政复议知识问答(包括典型案例)编者按:为了进一步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防范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减少行政纠纷。努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和工作水平,我们收集整理了行政复议工作中碰到的常见问题及其解答(包括典型案例),以行政复议知识问答方式分别从六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总则;(二)行政复议范围;(三)行政复议管辖;(四)行政复议程序;(五)行政复议证据;(六)行政复议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在行政复议工作的实践中经常碰到,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对我省行政复议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由于篇幅较大,分三期登载,供工作中学习参考。目录(一)总则1、什么是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有哪些不同的种类?3、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什么?抽象行政行为能否成为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4、行政复议与行政信访、申诉有什么区别?5、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有哪些不同?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什么关系?7、行政复议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8、什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9、什么是行政复议机关?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10、哪些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机关?11、什么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12、什么是行政复议当事人?他们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213、什么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哪些人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14、什么是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15、什么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范围包括哪些行政主体?16、什么是共同行政复议参加人?17、什么是必要共同行政复议?18、什么是普通共同行政复议?19、什么是行政复议第三人?20、什么是行政复议代理人?21、什么是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期间应当如何计算?22、什么是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送达的方式有哪几种?23、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可以向申请人收取复议申请受理费?24、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如何适用法律?25、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复议案件时应如何解决有关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二)行政复议范围26、《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哪些?27、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有哪几种具体表现形式?28、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具体表现形式?29、行政机关改变许可证、执照、资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哪几种情形?3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哪些行政确权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1、什么是经营自主权?经营自主权包括哪些主要内容?32、什么是农业承包合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4、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等,行政机关没有发放的,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3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不合法,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裁决,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8、公务员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内部处理决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9、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40、驾驶员不服交通民警对其违章行为的记分处理,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41、不服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结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42、公民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留置决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43、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44、公民不服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4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作出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4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4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48、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复审决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49、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50、国土资源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5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52、不服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5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54、当事人不服人事仲裁部门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55、患者或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5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证处拒绝办理公证有异议,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457、公民对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58、纪检监察对象对纪检监察部门采取的两指、两规措施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59、公民对乡政府强迫要求自己参加计划生育学习班的行为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总则1、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适用准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在国外又称为行政诉愿、行政上诉或行政救济。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并纠正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复议的主体是享有行政复议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行政复议机关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如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其二,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享有行政复议权,没有行政复议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我国行政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2)行政复议的客体是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复议申请被受理以后,该具体行政行为便成为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审查的内容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服,则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而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请对其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3)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制度,同时又具有准司法性。确立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这种监督机制依法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行政复议还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制度,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于5发生在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居中进行公正的裁决,以保障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比一般行政程序正式、严格,较司法审判程序简便、灵活,它兼顾公正与效率,具有准司法性。(4)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通常不具有终局性。由于行政机关不能做自己案件的裁决者,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要接受司法审查的检验,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一般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2、行政复议有哪些不同的种类?在实践中,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复议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按照行政复议的对象为标准,行政复议可以划分为:公安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工商行政复议;物价行政复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外汇管理行政复议;交通行政复议;国土资源行政复议;环保行政复议;卫生行政复议;药品监督行政复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人事行政复议;知识产权行政复议等。(2)按照复议决定的效力为标准,行政复议可以分为:a终局行政复议,是指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可终结案件,当事人如果不服,则既不能再申请复议,也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b非终局行政复议,是指复议决定虽然一经作出,但并不能立刻终结案件,当事人如果不服,仍可以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我国的行政复议决定大多不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复议裁决不服一般可提起行政诉讼,这体现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复议是终局的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才为终局复议,例如《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的复议。(3)按照行政复议机关为标准,行政复议可以划分为:a原机关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例如,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上级机关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种由上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情形在我6国最为普遍。c专门机构的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处理某类行政争议的专门机构申请行政复议。(4)按照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行政复议可以划分为:a国内行政复议,是指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均为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b涉外行政复议,是指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的行政复议。这里所指的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等。涉外行政复议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由我国行政机关作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并向我国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行政复议。3、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什么?抽象行政行为能否成为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行政管理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它对业已发生的特定事项和特定的人具有拘束力,而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则不产生效力。如对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罚款处理,就一次违章而言,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罚只对一次违章行为有效,如果再次违章,则需要对其另行作出新的处罚决定。抽象行政行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另一类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是:(1)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它是针对某一类事或某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作出的,其行为对象具有抽象性,因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2)法律效果具有间接性。它不能对行政管理对象的权利义务直接产生法律效力,而只能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规范性的依据。(3)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它是针对以后的事件制定的,并且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的行为和事件,在其生效的时间内对于其所调整的同类事项具有反复适用的法律效力。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比较难以把握。划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可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仅根据特定性和反复适用性还不够。实践中,可结合以下几方面加以正确7区分:(1)特定性与非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特定的人和事,抽象行政行为指向非特定的人和事;(2)一次适用性与反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反复适用性,而具体行政行为属一次性适用;(3)直接性与间接性,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要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中介;(4)强制执行性与非强制执行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强制性,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性;(5)向前效力性与向后效力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将来要发生的行为或事件的规范,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已经发生的行为和事件的处理。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被单独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1 / 13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