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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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管辖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明确行政诉讼的管辖的概念以及与主管的区别;掌握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以及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机关)。主要内容:行政诉讼管辖(受案法院);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机关)。核心考点:均是核心考点。★★★★行政诉讼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一、基层法院:一般行政案件。二、中级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1)专利申请案件;(2)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3)强制许可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若干解释》第8条规定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以下情形:(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至少为5人以上。(3)重大涉外行政案件。包括:第一,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第三,案件的客体是涉及国际关系协调的事项;第四,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第五,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等行政案件。(4)(重大)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5)其他重大、复杂案件。是否适宜由基层法院审理以及是否社会影响重大等,一般由中院判断。级别管辖(表-42)中级法院①被告为中央专利或商标部门、各级海关、省部级单位、证交所;②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管辖;③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④重大涉外案件⑤涉港澳台案件;⑥国际贸易与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高级法院①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②部分反倾销案件;③部分反补贴案件。最高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专门法院一律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例1: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A.对深圳市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案件B.专利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C.影响较大的集团诉讼案件D.A县法院与B县法院就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案件答案:A项。深圳市政府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以他做出的行为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可见D项法院之间有管辖权争议的,如果协商不成,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来指定管辖而不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BC。例2:陈某是美籍华人,常住北京市朝阳区。某日,陈某从美国经广州入境,被黄埔海关以走私嫌疑扣留,并被没收相关财产。陈某对被扣留和财产被没收均表示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C.北京市的人民法院只能管辖对人身被扣留不服提起的诉讼D.广州市的人民法院对人身被扣留、财产被没收都有管辖权例3:商务部认定韩国某公司在中国销售的高档铜版纸有倾销的嫌疑,于是对该公司展开调查,认定其行为构成倾销,对其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公司应当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B.该公司应当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C.此案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D.此案属于涉外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地域第二节地域管辖(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①一般案件;②复议维持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也可管辖复议改变案件(改变事实证据;改变规范依据;撤销或变更原行为结果)原被告所在地也可管辖①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案件;②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案件一、一般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例1:某市工商局(住所在该市西城区)与卫生局(住所在该市东城区)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对该市的的某饭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饭店销售过期食品,遂联名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如果该饭店不服,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西城区人民法院B.东城区人民法院C.西城区人民法院或者东城区人民法院D.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C例2:基本案情同上例。该饭店对市工商局、卫生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市政府(住所在该市南城区)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决定。该饭店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哪些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西城区人民法院B.东城区人民法院C.南城区人民法院D.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AB二、特殊地域管辖(一)经复议改变了(经过复议,改变两个条件)具体行政行为的选择管辖: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可以。例1:基本案情同上例。该饭店对市工商局、卫生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市政府(住所在该市南城区)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罚款1500元。该饭店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向哪些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西城区人民法院B.东城区人民法院C.南城区人民法院D.市中级人民法院ABC特别提醒:“经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对上述“改变”的解释):(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是指涉及法定事实要件的事实,复议决定的认定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不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完全不同;②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少,复议决定增加了许多新的基本证据支持其认定的事实;③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复议决定没有采纳,而是依据原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采纳的其他证据。例2:陈某与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陈某将李某打成轻微伤乡公安派出所根据李某的陈述和旁观者王某的证明,以甲县公安局的名义,对陈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不服,向市公安局(住所地在乙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根据甲县医院提供的伤势认定书,作出维持罚款200元的处理决定。陈某仍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哪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答案:甲县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但却维持了定性的,不视为“改变”。复议决定只有既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又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才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例3:某市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该市西城区工商分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以其掺杂、掺假为理由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该公司不服,向市工商局(住所地在南城区)申请复议。市工商局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其掺杂、掺假为理由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该公司仍不服,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西城区人民法院B.南城区人民法院C.西城区或者南城区人民法院D.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A例4:某市西城区公安分局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王某殴打他人为由,作出给予王某治安拘留五日的决定。王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住所地在南城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以王某寻衅滋事为由,维持给予王某治安拘留五日的原决定。王某仍不服,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西城区人民法院B.南城区人民法院C.西城区或者南城区人民法院D.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C(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结果的改变,着是最明显的改变,比如原机关罚款200元,复议机关改为罚款50元或者直接撤销原机关的罚款决定。例5:甲地刘某被乙地铁路公安分局作出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刘某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拘留15天的处罚改为拘留5天。刘某仍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A.甲地刘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乙地铁路运输法院C.乙地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乙地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CD正确。A项不当选,有许多考生可能对此不理解。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原告所在地即A项是当选的。但大家要看仔细了,第18条规定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是二个概念。仅仅有行政处罚,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的,并不能构成选择管辖。江必新他认为“在目前我国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运用较广泛,如果都由原告选择管辖法院,将会给公安机关的应诉增加极大的不便,加大诉讼成本。”“从实际情况看,由异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的判决往往难以执行。”因此,对仅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无选择权、“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不是一回事,本质上是不同的!虽然可能二者都可以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是预防和制止措施;而行政处罚是惩罚性措施,二者性质不同。打个比方,如最近在本版讨论的“强制戒毒”,这就是个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这是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是鉴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而在治安管理中规定的一个预防措施。对这个措施不服的,是可以选择管辖的;而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某些行为的惩罚性措施,如流氓行为,这是对轻微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的惩罚,有点类刑罚的性质。例6案例分析: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1箱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烂的。则返回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换,汪某以苹果是降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这时,任某向汪某表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就别想再在此卖东西,汪某对任某的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任某恼怒,上前与汪某撕打起来。汪某用拳猛击任某的头部、脸部,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肿,嘴角流血。此事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事后经医院诊断,任某属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对于本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本案被告是谁?(3)本案有无第三人?如果有是谁?[参考答案](1)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的问题关键是确定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是否改变了区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虽然在处罚结果上同区公安局一样,但对汪某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上作了改变,并且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条款上不同,因此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且这一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被告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本案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被告应是市公安局。(3)有第三人,第三人是任某。《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任某是治安违法行为的被害人,公安机关能否公正地处理汪某的违法行为,直接涉及到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就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因此,任某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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