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国家赔偿的主体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明确国家赔偿主体、赔偿义务机关、追偿权对象的概念;掌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和范围。一、国家赔偿主体概述1.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国家是赔偿责任主体,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表现即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2.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即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实行的是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行为机关一致的原则。3.追偿权对象追偿即国家机关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后所保留的要求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力。因此,公务员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处于追偿权对象的地位。工作人员:是追偿权的对象。追偿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防止国家通过追偿权转嫁,即行使有过错,过错还得达到严重程度(三等: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追偿权的行使要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即行政赔偿义务人,指代替国家履行具体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案件解决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委托与赔偿义务机关5.机关撤销与赔偿义务机关6.复议与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由赔偿义务机关执行;我国侵权行为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一致。★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表-)共同行政赔偿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负连带责任。复议机关赔偿复议加重损害的,对加重部分赔偿。派出机关赔偿执行自身职权由自己赔偿,执行交办任务由交办机关赔偿。申请机关赔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执行根据错误的,由申请机关赔偿。例:某晚,洪某酒后在某饭店酗酒闹事,正在附近巡逻的长安区公安分局警察任某闻讯赶到及时制止了斗殴,经调解洪某与饭店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当场给予赔偿,任某口头答应洪某将可免于治安处罚。但分局领导在审查任某带回的现场笔录之后,认为此事影响恶劣,仍然决定将洪某拘留10日。赵某不服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反而将其处罚加重为拘留15日,但决定仍然羁押于长安区公安分局拘留所。在赵某获释当日,在即将离开拘留所时,对拘留所另一民警何某出言不逊,遭到何某殴打。事后,洪某在朋友的指点下准备要求国家赔偿,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洪某对拘留15日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同时起诉区公安分局与市公安局B.如洪某对拘留15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同时起诉区公安分局与市公安局C.区公安分局与市公安局应当对洪某被拘留15日承担连带责任D.区公安分局与市公安局应当对洪某被殴打致伤承担连带责任案例分析: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问题](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2)李某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5)李某能否就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参考答案](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因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则本案中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作出拘留决定的西城区公安局和作出逮捕决定的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各自的决定承担赔偿责任,相应地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2)西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的行政行为,西城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三;其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起诉;其二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其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3)不能。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案件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程序、管辖法院也不同。适用刑事赔偿的案件虽然最终也可能进入法院,但这类案件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部特设的赔偿委员会裁决的,而不同于适用一般诉讼程序。因此,国家赔偿,特别是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的所谓司法最终原则,不同于一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即为定案的司法最终。(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对此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仅此而已,不存在一般意义上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5)不可以。因为这种损失并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造成的。(6)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这里主要的权利就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特有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2年的时效,应自1996年9月13日以后起2年,即1998年9月14日;如果这一天是法定假日;可以延至法定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果最后6个月即在3月14日起存在影响权利行使的不可抗力事由,时效中止,至不可抗力由消失后继续计算。[分析]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三、刑事赔偿义务机关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概述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指代替国家履行具体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案件解决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主要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2.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1.实施:实施侵权的行政机关。2.共同: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公民只要以其中一个作为赔偿机关即可,机关之间承担连带责任)。3.授权:被授权的组织。4.委托:委托的行政机关。5.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6.复议: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注意与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区别)1.实施:实施侵权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机关。2.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3.错误逮捕:作出逮捕决定(大多数是检察机关作出,有时人民法院也可)的机关。4.再审改判无罪:生效判决是一审作出的由一审法院赔偿,生效判决是二审维持或改判的由二审法院赔偿。即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赔偿。5.二审改判无罪: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例:某县公安局以曲某涉嫌诈骗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县检察院批准对曲某逮捕后对其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曲某5年徒刑,曲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县法院重审后判决曲某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曲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组合是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①县公安局;②县人民检察院;③县人民法院④市中级人民法院。()A.①②③B.①②C.②③D.③④答案:B。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按原审程序改判无罪,不存在再审或二审改判无罪的情形,因此赔偿义务机关只能是作出拘留和逮捕决定的公安局和检察院案例分析:1996年5月6日,某机关工作人员林某被举报有给国外提供情报的行为。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请林某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以资敌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和没收财产。林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前,林某被国家安全机关拘留5天,逮捕羁押2个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狱发现林某在判决前还有贪污行为,移送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处理。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与前述资敌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5年,并且追缴贪污款1万元,附加判处罚金5000元。林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到二审判决之日,林某正好被移送执行2年,于是另执行“2年9个月零25天”。在后2年多的执行中,监狱工作人员曾指使另一服刑犯高某殴打林某,林某花去500元医疗费。在上述所有刑罚执行完毕后,林某经再审,均改判无罪。现问:(1)林某对先执行2年的有期徒刑应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后执行的“2年9个月零25天”应向谁提出赔偿请求?(2)对国家安全机关的拘留,林某可否提出赔偿请求?为什么?(3)林某对逮捕决定可否提出赔偿请求?为什么?如可提出请求,他应向谁提出?(4)林某对没收财产可否提出赔偿请求?为什么?如可,应向谁提出?(5)对高某殴打造成的伤害,林某应请求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应向谁提出请求?(6)林某对剥夺其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可否提出赔偿请求?[答案](1)对先执行2年的刑期,由作出资敌罪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后执行的“2年9个月零25天”,作出两个错误判决的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2)可向作出资敌罪的判决的原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3)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因为逮捕决定错误。林某可向作出资敌罪判决的原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4)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因为没收财产错误。林某可向作出资敌罪判决的原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5)是国家赔偿,该监狱为赔偿义务机关。(6)无权请求国家赔偿。[解题思路]本题是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题中的经典之作,久为人们所津津乐道。本题之最大难点,也是其最大价值所在,是第(2)、(3)问,即《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2、3款与第4款的适用关系。区分不同情形来确定不同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题的必考知识点之一,而本题专考赔偿义务机关。作答此类题目,应注意区分各个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理出在不同刑事诉讼程序阶段各个司法机关的角色及其行为类别,尔后再来确定不同行为情形下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何。[法理分析](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