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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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问题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问题2、行政法有哪些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各项立法的依据。2、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3、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称部门规章。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简便,应变性较强,这就使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成为行政法的重要的渊源。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6、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或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其内容涉及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条约同样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问题3、行政法有何特点?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3、行政法是一个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4、行政法规范的变化性较强5、行政实体性规范与行政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问题4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统率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和实施基本准则或原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说,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又可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设立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凭据法律、遵守法律;(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其行政决定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其具体要求有:(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当符合行政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合法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问题5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问题6行政法律关系有何特点?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下述特征: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必然的当事人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3、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变更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也有其特殊之处。由特定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通常应先经由相应行政程序来解决,最后才由司法程序来解决,有些争议甚至只能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问题1什么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能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组织。问题2行政机关要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必须具备哪些条件?行政机关要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政机关的设立必须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2、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应由组织法和有关法律予以规定。3、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4、行政机关必须有独立的行政经费。5、行政机关必须设置办公地点并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6、行政机关必须由有关机关公告其成立。问题3什么是行政优先权?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赋予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种种优惠条件,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问题4简述行政公务人员的类型。就行政公务人员与所代表的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言,行政公务人员可划分为:1、公务员2、授权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3、受行政主体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4、受行政主体委托执行公务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问题5如何区分行政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一般应以行政职务关系和行政公务人员资格为前提,以行政公务人员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所代表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职责为基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时间要素。行政公务人员在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公务行为,在下班后实施的行为通常则认为是非公务行为。2、名义或公务标志要素。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是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之名义或者佩戴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实施的,视为公务行为,以个人名义实施的,通常则视为非公务行为。3、公益要素。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以公共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为目的的,一般则视为非公务行为。4、职权与职责要素。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属于其职权与职责范围内的,则视为公务行为,而不属于其职权与职责范围的,则视为非公务行为。5、命令要素。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如果是根据其主管领导的命令、指示或委托实施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反之则不属公务行为。问题6什么是行政相对人?所谓行政相对人,也称行政相对方,简称相对人,是指行政权作用的对象,具体地说,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问题7什么是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某一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章行政行为本章思考题问题1什么是行政行为?它有何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性行政行为的行政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行政行为具有从属于法律的特性,所有行政行为的实施,从行为主体、行为程序、行为内容到行为执行,均应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是指行政行为应当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司法审查。2、单方意志性单方意志性是指在多数情况下,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反映的主要是行政主体单方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关。但这一特性只是就总体而言的,并不排除在少数情况下,也存在体现双方意志的行政行为。3、效力先定性效力先定性,也称推定有效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法律上一律先行肯定其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均须受其拘束的特点。效力先定性是行政优先权的体现,是行政权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需要指出的是,效力先定性只是对行政行为效力的一种推定,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取得了最终的法律效力。有权机关基于职权或相对人的申请,仍可就其效力进行审查。4、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即享有以法定的强制方式实现其内容的权利。当然,这应以特定的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性内容为限。问题2如何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应把握以下几点:1、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2、行为是否能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反复适用,只能一事一决,而抽象行政行为则可反复适用。3、行为效力作用的方向。具体行政行为效力作用的方向是向前,即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项产生法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为效力作用的方向是向后,即其效力仅及于将来。4、行为的主体。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要求较宽,所有的行政主体均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要求则较严格,尤其是行政立法行为,只能由法定的行政主体实施。问题3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一般可分为:1、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2、确定力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3、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4、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问题4简述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也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而不是推定效力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般地说,各种行政行为生效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有:1、主体合法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包括:(1)机关合法;(2)人员合法;(3)委托合法。2、权限合法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这种法定的职权范围主要包括行政管辖事项、行政管辖区域、行政管辖级别、行政手段和诉方法等。3、内容合法、适当内容合法、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并且客观公正、切实可行。4、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对于单方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必须完全、真实地反映其本意,不能在有重大误解和受欺诈、被威胁的情况下作出;对于双方行政行为,则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也应符合上述要求。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政行为,不能产生合法的效力。5、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问题5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不再具有任何效力。行为已造成相应后果的,有关机关还应该采取措施使其回复到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具体来说,行为撤销前,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赋予相对人的权益应收回,但相对人无过错的,这种收回应以不造成相对人其他损害为限;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加于相对人的义务应予撤销;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应予赔偿,但相对人也有过错的除外。问题6行政行为为什么具有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就是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性,即,对于任何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未经法定机关依法撤销前,法律即推定为有效。行政行为和公定力,是由行政优先权,更进一步说,是由行政本身的特点决定的。行政是全部国家职能中最直接面向社会的一种,是国家实现社会管理的根本手段。为实现这一目标,行政的手段、方法必须积极、主动、灵活、高效,同时也必须警惕行政权力的滥用。所以,法律一方面肯定其效力,一方面又规定这一效力必须由法定机关最终认定。这就是行政行为公定力产生的原因。问题7抽象行政行为有何特点?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作用的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2、规范性。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表现为行为规范的创制;3、间接性。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作用,即对相对人权益产生的影响是间接的;4、不可诉性。在我国目前,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第四章行政程序本章学习目标行政程序,即行政行为的过程,是现代行政法发展最迅速,也较为完善的领域。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人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章即对行政程序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作一个简单的介绍。本章重点难点行政程序的概念和要素行政程序的意义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本章思考题问题1简述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次序、时限的总和,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间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从本质上看,行政程序反映了行政权的运行过程。行政程序具有如特征:1、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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