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词解释行政法:行政权:行政职责:行政主体:行政法关系行政行为:行政立法8.行政司法:9.具体行政行为:10.抽象行政行为:11.行政处罚:12.行政许可:13.行政征收:14.行政强制:15代履行:1执行罚:17行政合同:1行政指导:19行政裁决:20行政程序:2行政赔偿:2行政诉讼:二.辨析题1.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并无二致。By付雅斌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P1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P18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P19:地位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相对”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依法进入监督行政过程中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也会成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与监督主体、被监督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客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联系P19:基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反之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也可能导致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非对等性: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种倒置的法律关系和非对等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体现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非对等性P15P20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力义务不对等)2.有学者说,软法亦法。那么软法也可以是行政法律的渊源。黄成依据行政法课件修正一.这种观点是正确的,软法是行政法的特殊渊源。二.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行政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一般渊源——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主流。特殊渊源——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解释以及国际条约、惯例,是辅助性的。一般渊源按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单行条例、自治条例等。行政法特殊渊源,我国有以下几种:(1)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在法律具体适用过程中作出的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2)国际条约和惯例——一经承认就成为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但是我国在承认的时候声明保留的除外。(3)软法规范2三.软法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有硬法和软法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其中“硬法”是指那些需要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软法则是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是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四.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可以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大量的软法存在于国家立法之中,是不依赖于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柔性规则(2)软法还存在于政治组织和社会共同体行政的规则之中,其实施不能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是依靠组织和共同体自身的力量或者社会舆论、成员自律、利益引导等柔性手段。如政治组织的章程和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对本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章程3.行政行为的特征跟司法行为特征相比较很相似。By高苏山答:这个观点是片面的。两者有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区别。一、行政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司法行为的被动型、滞后性1、行政行为具有积极性、主动性。行政主体必须积极执行法律、管理各项行政事务。行政管理活动的广泛性,管理目的公益性,要求行政机关积极主动、讲求效率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主动制止行政违法行为,追究相对人的法律责任。2、与此相对,裁判的本质特性和司法程序的公正要求使得司法行为具有被动性,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在纠纷解决中应保持中立,采取被动、消极姿态,尽可能保持审判的公正。二、行政行为的灵活性与司法行为的保守性1、行政行为具有灵活性。这主要体现在具体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对政策的贯彻落实上。面对不断出现的社会要求,行政行为是最敏感的传感器,它凭借长期一贯对国家事务的管理经验,以第一时间作出具体的回应。同时,行政行为的导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引领社会发展的作用。2、司法行为具有保守性(滞后性),司法权在社会变革中具有维护社会现状的特性,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三、行政行为的可裁断性与司法行为的终局性1、行政行为不具有终局性,2、司法行为则具有终局法律效力。若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裁判该行为的最终效力。四、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和司法行为的中立性、独立性。4.行政行为的效力跟民事行为的效力其实是一样的。(FROM韩莉:教材)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民事行为有一定相似性,但存在根本区别。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而民事行为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做出的。两者属于公权力行为与私权利行为,有一定相似性,但存在本质区别。(1)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行政行为除非明显、重大违法,在经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使之失效前,都应对其作合法的推定。民事行为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做出的,不具有公定力,若不符合法律规定则为可撤销行为或无效行为。但民法上也有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如善意取得制度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有一定相似性。(2)确定力所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改变)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它是一种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而言的法律效力。包括实质确定力(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和形式确定力(对行政相对方的确定力)。民事行为的特征就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事行为的效力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变更。3(3)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包括对相对方和行政机关的约束力。就行政立法行为而言,其拘束效力具有广泛性。民事行为一般只作用于特定的私人主体,其拘束力不具有广泛性。民事行为的效力也受到法律保护,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行政行为相似。(4)执行力所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方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如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有关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内容。民事行为在法律上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守约方可以提起诉讼,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5.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其实没有什么区别。(FROM韩莉:教材和老师PPT)前者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备那些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后者是指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基本要求,才能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两者是不同的,有些行政行为虽然生效,但却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因此符合生效要件的行政行为不一定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具体的区别如下:答:不对。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主体要件: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2、主观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3、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即由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4、功能要件: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1、主体合法。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权限合法。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3、内容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4、程序合法。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6.行政立法不同于议会立法,故无所谓程序要求。By冯川“行政立法不同于议会立法”正确,“无所谓程序要求”说法错误。行政立法在立法主体、立法内容、立法形式、立法效力等级、立法权来源、立法程序等方面与议会都是不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立法无程序性要求。行政立法与议会立法相比,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进行了更广泛和更深入的干预,为了保障行政立法的合宪性、统一性、科学性、民主性,行政立法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一般而言,行政立法应遵循以下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与公布、备案。详细版【思路】:肯定前半部分,两者不同,行政立法有本身特点,有程序要求,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章制4定程序条例。(不包括具体程序的详细阐述为760字)答:行政立法的确不同于议会立法,但是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一、行政立法不同于议会立法。1、立法主体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的主体是人代会及其常委会;行政立法的主体则是有权行政机关。2、立法权的来源不同:权力机关立法权直接来源于人民授权,是宪法规定权力机关享有的立法权;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则一部分源于宪法规定,一部分来自于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授权。3、立法的内容不同:权力机关立法涉及的内容通常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和重大问题;而行政立法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务中的具体管理问题。4、立法效力不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行政法律、法规不能同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法律效力。5、立法程序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程序要更为正式、严格;行政立法程序更为简单、灵活。6、立法形式不同:权力机关往往以“法典”、“法”的形式颁布;行政机关往往以“条例”、“规定”、“办法”等形式颁布。7、立法效果不同:权利机关立法比行政立法的稳定性强、时间效力长;行政立法比权力机关立法的灵敏度高、适应性强。二、行政立法有严格的程序要求。1、概念: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2、根据:我国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程序由《宪法》、《立法法》规定,并需要根据配套的法规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3、具体程序: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行政立法的程序为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与公布、备案。(1)立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所规定的任务,编制有指导性的行政立法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湛ppt里说的是“规划”)(2)起草:对列入计划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观部门分别草拟法案。(3)审查: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观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4)决定:行政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5)签署与公布:行政法规、规章通过后,须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并通过宣传舆论工具向公众发布。(6)备案:将已经公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的程序。7.我国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范围极广,而且只要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就必须举行。(FROM郭琳)我国听证的范围限于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三种行政处罚案件。行政相对人只有对上述三种案件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而并非只要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就必须举行。此外,当事人申请听证有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