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_刑罚体系和种类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Case被告人赵某与钱某因青梅竹马而生情愫,但赵某之父母为了换亲却强行将赵某嫁与邻村之孙某。赵某与孙某结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吵骂、扭打。赵某便心生杀死孙某另嫁钱某之念头。1998年12月5日夜,经赵某反复劝说,钱某即随同赵某溜进孙家,乘孙某熟睡之际,共同用绳子将孙某勒死。然后,两人将其尸体绑上石头沉入门前湖中。不久事发,两被告人旋即被捕获。被告人赵某被捕时已有三个月身孕。在起诉前赵某被做了人工流产。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第十四章刑罚体系和种类第一节刑罚的体系第二节主刑第三节附加刑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第一节刑罚的体系一、刑罚体系的概念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基于刑法明文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特点:1、要素——刑罚方法2、法定——刑法规定3、体系——标准排列4、目的——发挥刑罚的功能和目的二、刑罚体系的功能1、教育2、威慑3、科学化4、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三、我国刑罚的体系主刑与附加刑标准:各刑种能否独立适用1、主刑——刑法典第33条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2、附加刑——刑法典第34、35条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理论分类: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第二节主刑特点: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2、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一、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特点和内容:1、管制的对象刑法典未作明确限制2、不予关押区别于其他主刑3、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区别于免予刑罚处罚限制自由的内容是:(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注意:劳动同工同酬4、具有一定期限(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2)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3)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4)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5、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管制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二、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关押并实行教育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特点和内容:1、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但又须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人2、剥夺自由注意:与管制的区别3、刑期较短(1)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2)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3)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4)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4、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待遇:(1)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2)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3)对象路途较远的,可以累积使用假期与行政、民事、刑事拘留的区别1、性质不同2、对象不同3、适用机关不同4、适用法律不同5、后果不同三、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特点和内容:1、适用对象广泛2、剥夺罪犯自由3、具有一定期限(1)6个月以上20年以下(2)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为15年以上2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5年;(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4)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4、进行劳动改造我国刑法典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是强制性的,除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外,都必须参加劳动四、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特点和内容:1、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2、实行劳动改造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3、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4、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典第57条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五、死刑死刑,又称生命刑、极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态度:一是死刑保留论;二是死刑废止论我国的死刑政策:1、保留死刑2、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防止错杀我国死刑的限制1、适用条件刑法典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适用对象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1)犯罪的时候,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2)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能理解为可以判处死刑,但暂时不执行,待犯罪分子年满18周岁或怀孕妇女分娩后再执行死刑。(3)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4)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5)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羁押期间还是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其进行人工流产;(6)已经人工流产甚至自然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3、核准程序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4、执行制度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条件:(1)罪该处死(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结局:(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判决确定之日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注意: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之内缓期2年届满后至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前的关押日数,则应计算在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第三节附加刑特点:1、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于主刑适用2、可以适用一个,也可适用两个以上3、种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一、罚金(一)概念和特点1、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2、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区别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3、适用对象主要是经济犯罪和贪利犯罪4、对单位一律使用罚金刑(二)罚金的适用方式1、选处罚金2、单处罚金3、并处罚金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立法规定1、比例制2、倍数制3、比例兼倍数制4、特定数额制5、抽象罚金制(四)司法适用刑罚典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五)罚金的缴纳1、一次缴纳2、分期缴纳3、强制缴纳4、随时追缴5、减免缴纳二、剥夺政治权利(一)概念是指依法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二)适用对象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则应以刑法分则的明确规定为依据共22条,主要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四类。(三)剥夺的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四)期限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五)起算与执行1、独立适用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2、被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3、被判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5)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刑法典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三、没收财产(一)概念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二)适用方式1、必须并处没收财产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范围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有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有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四)债务偿还1、没收财产以前的债务2、正当债务3、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4、经债权人请求效力:优先偿还(五)执行1、由人民法院执行2、在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四、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1、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2、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3、必须在所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执行4、可以而不是应当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一、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种类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区别:前者与刑罚一并适用后者适用于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条件: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除刑事处罚的犯罪人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条件: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1 / 5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